2009年2月4日 星期三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是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的基礎上通過的一項公約。因為世界人權宣言內容包括第一階段的公民和政治權利以及第二階段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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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通過日期:1966年12月16日聯合國大會決議2200A (XXI)
生效日期:1976年3月23日(按照第四十九條規定)

序言
本公約締約各國,考慮到,按照聯合國憲章所宣布的原則,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
確認這些權利是源於人身的固有尊嚴,
確認,按照世界人權宣言,只有在創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權利一樣的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實現自由人類享有免於恐懼和匱乏的自由的理想,
考慮到各國根據聯合國憲章負有義務促進對人的權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認識到個人對其他個人和對他所屬的社會負有義務,應為促進和遵行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而努力,
茲同意下述各條:
第一部份 人民自決權
第一條(人民自決權)
一、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
,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
二、所有人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的自由處置他們的天然財富和資源,
而不損害根據基於互利原則的國際經濟合作和國際法而產生的任
何義務。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剝奪一個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三、本公約締約各國,包括那些負責管理非自治領土和託管領土的國
家,應在符合聯合國憲章規定的條件下,促進自決權的實現,並
尊重這種權利。
第二部分 一般規定
第二條(締約國義務)
一、本公約每一締約國承擔尊重和保證在其領土內和受其管轄的一切
個人享有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
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
分等任何區別。
二、凡未經現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規定者,本公約每一締約國承擔
按照其憲法程序和本公約的規定採取必要步驟,以採納為實施本
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
三、本公約每一締約國承擔:
(甲)保證任何一個被侵犯了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或自由的人,能得
到有效的補救,儘管此種侵犯是以官方資格行事的人所為;
(乙)保證任何要求此種補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當局
或由國家法律制度規定的任何其他合格當局斷定其在這方面的
權利;並發展司法補救的可能性;
(丙)保證合格當局在准予此等補救時,確能付諸實施。
第三條(男女平等)
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男子和婦女在享有本公約所載一切公民和政
治權利方面有平等的權利。
第四條(權利限制)
一、在社會緊急狀態威脅到國家的生命並經正式宣布時,本公約締約
國得採取措施克減其在本公約下所承擔的義務,但克減的程度以
緊急情勢所嚴格需要者為限,此等措施並不得與它根據國際法所
負有的其他義務相矛盾,且不得包含純粹基於種族、膚色、性別
、語言、宗教或社會出身的理由的歧視。
二、不得根據本規定而克減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和第二
款)、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
三、任何援用克減權的本公約締約國應立即經由聯合國秘書長將它已
克減的各項規定、實行克減的理由和終止這種克減的日期通知本
公約的其他締約國家。
第五條(超越權利限制範圍之限制)
一、本公約中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隱示任何國家、團體或個人有權利
從事於任何旨在破壞本公約所承認的任何權利和自由或對它們加
以較本公約所規定的範圍更廣的限制的活動或行為。
二、對於本公約任何締約國中依據法律、慣例、條例或習慣而被承認
或存在的任何基本人權,不得藉口本公約未予承認或只在較小範
圍上予以承認而加以限制或克減。
第三部分 實體規定
第六條(生命權)
一、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權,這個權利應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
何人的生命。
二、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
罰,判處應按照犯罪時有效並且不違反本公約規定和防止及懲治
滅絕種族罪公約的法律。這種刑罰,非經合格法庭最後判決,不
得執行。
三、茲了解:在剝奪生命構成滅種罪時,本條中任何部分並不准許本
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克減它在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
約的規定下所承擔的任何義務。
四、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
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
五、對十八歲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處死刑;對孕婦不得執行死
刑。
六、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的任何部分來推遲或阻止死刑
的廢除。
第七條(禁止酷刑或不人道刑罰)
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
罰。特別是對任何人均不得未經其自由同意而施以醫藥或科學試驗。
第八條(奴隸與強制勞動)
一、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以
禁止。
二、任何人不應被強迫役使。
三、
(甲)任何人不應被要求從事強迫或強制勞動;
(乙)在把苦役監禁作為一種對犯罪的懲罰的國家中,第三款(甲)
項的規定不應認為排除按照由合格的法庭關於此項刑罰的判決
而執行的苦役;
(丙)為了本款之用,「強迫或強制勞動」一辭不應包括:
(1)通常對一個依照法庭的合法命令而被拘禁的人或在此種拘禁假
釋期間的人所要求的任何工作或服務,非屬(乙)項所述者;
(2)任何軍事性質的服務,以及在承認良心拒絕兵役的國家中,良
心拒絕兵役者依法被要求的任何國家服務;
(3)在威脅社會生命或幸福的緊急狀態或災難的情況下受強制的任
何服務;
(4)屬於正常的公民義務的一部分的任何工作或服務。
第九條(人身自由及逮捕程序)
一、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
。除非依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
二、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時應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並應被迅
速告知對他提出的任何指控。
三、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應被迅速帶見審判官或其他
經法律授權行使司法權力的官員,並有權在合理的時間內受審判
或被釋放。等候審判的人受監禁不應作為一般規則,但可規定釋
放時應保證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階段出席審判,並在必要時報
到聽候執行判決。
四、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剝奪自由的人,有資格向法庭提起訴訟,以
便法庭能不拖延地決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時命
令予以釋放。
五、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得到賠償的權利。
第十條(被剝奪自由者及被告知之待遇)
一、所有被剝奪自由的人應給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嚴的待遇

二、
(甲)除特殊情況外,被控告的人應與被判罪的人隔離開,並應給予
適合於未判罪者身分的分別待遇;
(乙)被控告的少年應與成年人分隔開,並應盡速予以判決。
三、監獄制度應包括以爭取囚犯改造和社會復員為基本目的的待遇。
少年罪犯應與成年人隔離開,並應給予適合其年齡及法律地位的
待遇。
第十一條(無力履行約定義務之監禁)
任何人不得僅僅由於無力履行約定義務而被監禁。
第十二條(遷徙自由和住所選擇自由)
一、合法處在一國領土內的每一個人在該領土內有權享受遷徙自由和
選擇住所的自由。
二、人人有自由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
三、上述權利,除法律所規定並為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
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必需且與本公約所承認的其他
權利不抵觸的限制外,應不受任何其他限制。
四、任何人進入其本國的權利,不得任意加以剝奪。
第十三條(外國人之驅逐)
合法處在本公約締約國領土內的外僑,只有按照依法作出的決定才可
以被驅逐出境,並且,除非在國家安全的緊迫原因另有要求的情況下
,應准予提出反對驅逐出境的理由和使他的案件得到合格當局或由合
格當局特別指定的一人或數人的複審,並為此目的而請人作代表。

第十四條(接受公正裁判之權利)
一、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對任何人提出的任
何刑事指控或確定他在一件訴訟案中的權利和義務時,人人有資
格由一個依法設立的合格的、獨立的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
和公開的審訊。由於民主社會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國家安
全的理由,或當訴訟當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時,或在特
殊情況下法庭認為公開審判會損害司法利益因而嚴格需要的限度
下,可不使記者和公眾出席全部或部分審判;但對刑事案件或法
律訴訟的任何判決應公開宣布,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訴
訟係有關兒童監護權的婚姻爭端。
二、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
三、在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時,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資格享受
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證:
(甲)迅速以一種他懂得的語言詳細地告知對他提出的指控的性質和
原因;
(乙)有相當時間和便利準備他的辯護並與他自己選擇的律師聯絡;
(丙)受審時間不被無故拖延;
(丁)出席受審並親自替自己辯護或經由他自己所選擇的法律援助進
行辯護;如果他沒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這種權利;在司
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沒有足
夠能力償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費;
(戊)訊問或業已訊問對他不利的證人,並使對他有利的證人在與對
他不利的證人相同的條件下出庭和受訊問;
(己)如他不懂或不會說法庭上所用的語言,能免費獲得譯員的援助

(庚)不被強迫作不利於他自己的證言或強迫承認犯罪。
四、對少年的案件,在程序上應考慮到他們的年齡和幫助他們重新做
人的需要。
五、凡被判定有罪者,應有權由一個較高級法庭對其定罪及刑罰依法
進行複審。
六、在一人按照最後決定已被判定犯刑事罪而其後根據新的或新發現
的事實確實表明發生誤審,他的定罪被推翻或被赦免的情況下,
因這種定罪而受刑罰的人應依法得到賠償,除非經證明當時不知
道的事實的未被及時揭露完全是或部分是由於他自己的緣故。
七、任何人已依一國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後定罪或宣告無罪者,不
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審判或懲罰。
第十五條(禁止溯及既往之刑罰)
一、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依照國家法或國際法均
不構成刑事罪者,不得據以認為犯有刑事罪。所加的刑罰也不得
重於犯罪時適用的規定。如果在犯罪之後依法規定了應處以較輕
的刑罰,犯罪者應予減刑。
二、任何人的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依照各國公認的一般法律原
則為犯罪者,本條規定並不妨礙因該行為或不行為而對任何人進
行的審判和對他施加的刑罰。
第十六條(法律前人格之承認)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十七條(對干涉及攻擊之保護)
一、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
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非法攻擊。
二、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第十八條(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一、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項權利包括維持或改變他
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禮拜、戒
律、實踐和教義來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損害他維持或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強迫

三、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僅只受法律所規定的以及為保障公
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
制。
四、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尊重父母和(如適用時)法定監護人保證他
們的孩子能按照他們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
第十九條(表現自由)
一、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
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
、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
三、本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
某些限制,但這些限制只應由法律規定並為下列條件所必需:
(甲)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
第二十條(禁止宣傳戰爭及鼓吹歧視)
一、任何鼓吹戰爭的宣傳,應以法律加以禁止。
二、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
暴者,應以法律加以禁止。
第二十一條(集會之權利)
和平集會的權利應被承認。對此項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
法律以及在民主社會中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
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結社之自由)
一、人人有權享受與他人結社的自由,包括組織和參加工會以保護他的
利益的權利。
二、對此項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法律所規定的限制以及在民
主社會中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衛生或
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本條不應禁止對軍隊或
警察成員的行使此項權利加以合法的限制。
三、本條並不授權參加一九四八年關於結社自由及保護組織權國際勞工
組織公約的締約國採取足以損害該公約中所規定的保證的立法措施
,或在應用法律時損害這種保證。
第二十三條(對家庭的保護)
一、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二、已達結婚年齡的男女締婚和成立家庭的權利應被承認。
三、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
四、本公約締約各國應採取適當步驟以保證締婚雙方在締婚、結婚期間
和解除婚約時的權利和責任平等。在解除婚約的情況下,應為兒童
規定必要的保護辦法。
第二十四條(兒童之權利)
一、每一兒童應有權享受家庭、社會和國家為其未成年地位給予的必要
保護措施,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國籍或社會出身
、財產或出生而受任何歧視。
二、每一兒童出生後應立即加以登記,並應有一個名字。
三、每一兒童有權取得一個國籍。
第二十五條(參政權)
每個公民應有下列權利和機會,不受第二條所述的區分和不受不合理的
限制:
(甲)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公共事務;
(乙)*在真正的定期的選舉中選舉和被選舉,這種選舉應是普遍的和平
等的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以保證選舉人的意志的自由表達;
(丙)在一般的平等的條件下,參加本國公務。
第二十六條(法律之前平等)
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並有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這方
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護,以
免受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
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理由的歧視。
第二十七條(少數人之權利)
在那些存在著人種的、宗教的或語言的少數人的國家中,不得否認這種
少數人同他們的集團中的其他成員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實行自
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語言的權利。
*按葡萄牙共和國議會第21/92號決議規定,不適用於澳門地區。
第四部份 實施措置
第二十八條(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設立)
一、設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本公約裏以下簡稱「委員會」)。它應由十八
名委員組成,執行下面所規定的任務。
二、委員會應由本公約締約國國民組成,他們應具有崇高道義地位和在
人權方面有公認的專長,並且還應考慮使若干具有法律經驗的人參
加委員會是有用的。
三、委員會委員以其個人身分選出和進行工作。
第二十九條(委員之提名及選出)
一、委員會委員由具有第二十八條所規定的資格的人的名單中以無記名
投票方式選出,這些人由本公約締約國為此目的而提名。
二、本公約每一締約國至多得提名二人。這些人應為提名國的國民。
三、任何人可以被再次提名。
第三十條(委員之選舉)
一、第一次選舉至遲應於本公約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舉行。
二、除按第三十四條進行補缺選舉而外,聯合國秘書長應在委員會每次
選舉前至少四個月書面通知本公約各締約國,請它們在三個月內提
出委員會委員的提名。
三、聯合國秘書長應按姓名字母次序編造這樣提出的被提名人名單,註
明提名他們的締約國,並應在每次選舉前至少一個月將這個名單送
交本公約各締約國。
四、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應在由聯合國秘書長在聯合國總部召開的本公約
締約國家會議舉行。在這個會議裏,本公約締約國的三分之二應構
成法定人數;凡獲得最多票數以及出席並投票的締約國代表的絕對
多數票的那些被提名人當選為委員會委員。
第三十一條(委員之分配)
一、委員會不得有一個以上的委員同為一個國家的國民。
二、委員會的選舉應考慮到成員的公勻地域分配和各種類型文化及各主
要法系的代表性。
第三十二條(委員之任期)
一、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四年。他們如被再次提名可以再次當選。然而,
第一次選出的委員中有九名的任期在兩年後即屆滿;這九人的姓名
應由第三十條第四款所述會議的主席在第一次選舉完畢後立即抽簽
決定。
二、任期屆滿後的選舉應按公約本部分的上述各條貂行。
第三十三條(委員席位出缺)
一、如果委員會其他委員一致認為某一委員由於除暫時缺席以外的其他
任何原因而已停止執行其任務時,委員會主席應通知聯合國秘書長
,秘書長應即宣布該委員的席位出缺。
二、倘遇委員會委員死亡或辭職時,主席應立即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秘
書長應宣布該席位自死亡日期或辭職生效日期起出缺。
第三十四條(席位出缺之填補)
一、按照第三十三條宣布席位出缺時,如果被接替的委員的任期從宣布
席位出缺時起不在六個月內屆滿者,聯合國秘書長應通知本公約各
個締約國,各締約國可在兩個月內按照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為填補
空缺的目的提出提名。
二、聯合國秘書長應按姓名字母次序編造這樣提出來的被提名人名單,
提交本公約各締約國。然後按照公約本部分的有關規定進行補缺選
舉。
三、為填補按第三十三條宣布出缺的席位而當選的委員會委員的任期為
按同條規定出缺的委員會委員的剩餘任期。
第三十五條(委員之報酬)
委員會委員在獲得聯合國大會的同意時,可以按照大會鑒於委員會責任
的重要性而決定的條件從聯合國經費中領取薪俸。
第三十六條(工作人員之提供)
聯合國秘書長應為委員會提供必要的工作人員和便利,使能有效執行本
公約所規定的職務。
第三十七條(委員會之召集)
一、聯合國秘書長應在聯合國總部召開委員會的首次會議。
二、首次會議以後,委員會應按其議事規則所規定的時間開會。
三、委員會會議通常應在聯合國總部或聯合國駐日內瓦辦事處舉行。
第三十八條(委員之宣誓就職)
委員會每個委員就職以前,應在委員會的公開會議上鄭重聲明他將一秉
良心公正無偏地行使其職權。
第三十九條(職員之選出)
一、委員會應選舉自己的職員,任期二年。他們可以連選連任。
二、委員會應制定自己的議事規則,但在這些規則中應當規定:
(甲)十二名委員構成法定人數;
(乙)委員會的決定由出席委員的多數票作出。
第四十條(報告之提出義務)
一、本公約各締約國承擔在
(甲)本公約對有關締約國生效後的一年內及
(乙)此後每逢委員會要求這樣做的時候,提出關於它們已經採取而使
本公約所承認的各項權利得以實施的措施和關於在享受這些權利
方面所作出的進展的報告。
二、所有的報告應送交聯合國秘書長轉交委員會審議。報告中應指出影
響實現本公約的因素和困難,如果存在著這種因素和困難的話。
三、聯合國秘書長在同委員會磋商之後,可以把報告中屬於專門機構職
司範圍的部分的副本轉交有關的專門機構。
四、委員會應研究本公約各締約國提出的報告,並應把它自己的報告以
及它可能認為適當的一般建議送交各締約國。委員會也可以把這些
意見同它從本公約各締約國收到的報告的副本一起轉交經濟及社會
理事會。
五、本公約各締約國得就按照本條第四款所可能作出的意見向委員會提
出意見。
第四十一條(締約國義務不履行及委員會審議權限)
一、本公約締約國得按照本條規定,隨時聲明它承認委員會有權接受和
審議一締約國指控另一締約國不履行它在本公約下的義務的通知。
按照本條規定所作的通知,必須是由曾經聲明其本身承認委員會有
權的締約國提出的,才能加以接受和審議。任何通知如果是關於尚
未作出這種聲明的締約國的,委員會不得加以接受。按照本條規定
所接受的通知,應按下列程序處理:
(甲)如本公約某締約國認為另一締約國未執行公約的規定,它可以用
書面通知提請該國注意此事項。收到通知的國家應在收到後三個
月內對發出通知的國家提供一項有關澄清此事項的書面解釋或任
何其他的書面聲明,其中應可能地和恰當地引證在此事上已經採
取的、或即將採取的、或現有適用的國內辦法和補救措施。
(乙)如果此事項在收受國接到第一次通知後六個月內尚未處理得使雙
方滿意,兩國中任何一國有權用通知委員會和對方的方式將此事
項提交委員會。
(丙)委員會對於提交給它的事項,應只有在它認定在這一事項上已按
照普遍公認的國際法原則求助於和用盡了所有現有適用的國內補
救措施之後,才加以處理。在補救措施的採取被無理拖延的情況
下,此項通知則不適用。
(丁)委員會審議按本條規定所作的通知時,應以秘密會議進行。
(戊)在服從分款(丙)的規定的情況下,委員會應對有關締約國提供
斡旋,以便在尊重本公約所承認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基礎上求得
此事項的友好解決。
(己)在提交委員會的任何事項上,委員會得要求分款(乙)內所述的
有關締約國提供任何有關情報。
(庚)在委員會審議此事項時,分款(乙)內所述的有關締約國應有權
派代表出席並提出口頭和/或書面說明。
(辛)委員會應在收到按分款(乙)提出的通知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提出
一項報告:
(1)如果案件在分款(戊)所規定的條件下獲得了解決,委員會在其
報告中應限於對事實經過和所獲解決作一簡短陳述;
(2)如果案件不能在分款(戊)所規定的條件下獲得解決,委員會在
其報告中應限於對事實經過作一簡短陳述;案件有關雙方提出的
書面說明和口頭說明的記錄,也應附在報告上。
在每一事項上,應將報告送交各有關締約國。
二、本條的規定應於有十個本公約締約國已經作出本條第一款所述的聲
明時生效。各締約國的這種聲明應交存聯合國秘書長;秘書長應將
聲明副本轉交其他締約國。締約國得隨時通知秘書長撤回聲明。此
種撤回不得影響對曾經按照本條規定作出通知而要求處理的任何事
項的審議;在秘書長收到締約國撤回聲明的通知後,對該締約國以
後所作的通知,不得再予接受,除非該國另外作出了新的聲明。
第四十二條(和解委員會之設置與運用)
一、
(甲)如按第四十一條規定提交委員會處理的事項未能獲得使各有關締
約國滿意的解決,委員會得經各有關締約國事先同意,指派一個
專設和解委員會(以下簡稱"和委會")。和委會應對有關締約國提
供斡旋,以便在尊重本公約的基礎上求得此事項的友好解決;
(乙)和委會由各有關締約國接受的委員五人組成。如各有關締約國於
三個月內對和委會組成的全部或一部分未能達成協議,未得協議
的和委會委員應由委員會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以三分之二多數自其
本身委員中選出。
二、和委會委員以其個人身分進行工作。委員不得為有關締約國的國民
,或為非本公約締約國的國民,或未按第四十一條規定作出聲明的
締約國的國民。
三、和委會應選舉自己的主席及制定自己的議事規則。
四、和委會會議通常應在聯合國總部或聯合國駐日內瓦辦事處舉行,但
亦得在和委會同聯合國秘書長及各有關締約國磋商後決定的其他方
便地點舉行。
五、按第三十六條設置的秘書處應亦為按本條指派的和委會服務。
六、委員會所收集整理的情報,應提供給和委會,和委會亦得請有關締
約國提供任何其他有關情報。
七、和委會於詳盡審議此事項後,無論如何應於受理該事項後十二個月
內,向委員會主席提出報告,轉送各有關締約國:
(甲)如果和委會未能在十二個月內完成對案件的審議,和委會在其報
告中應限於對其審議案件的情況作一簡短陳述;
(乙)如果案件已能在尊重本公約所承認的人權的基礎上求得友好解決
,和委會在其報告中應限於對事實經過和所獲解決作一簡短陳述

(丙)如果案件不能在分款(丙)規定的條件下獲得解決,和委會在其
報告中應說明它對於各有關締約國間爭執事件的一切有關事實問
題的結論,以及對於就該事件尋求友好解決的各種可能性的意見
。此項報告中亦應載有各有關締約國提出的書面說明和口頭說明
的記錄;
(丁)和委會的報告如係按分款(丙)的規定提出,各有關締約國應於
收到報告後三個月內通知委員會主席是否接受和委會的報告的內
容。
八、本條規定不影響委員會在第四十一條下所負的責任。
九、各有關締約國應依照聯合國秘書長所提概算,平均負擔和委會委員
的一切費用。
十、聯合國秘書長應被授權於必要時在各有關締約國依本條第九款償還
用款之前,支付和委會委員的費用。
第四十三條(委員之特權與豁免)
委員會委員,以及依第四十二條可能指派的專設和解委員會委員,應有
權享受聯合國特權及豁免公約內有關各款為因聯合國公務出差的專家所
規定的各種便利、特權與豁免。
第四十四條 (與其他條約之程序的關係)
有關實施本公約的規定,其適用不得妨礙聯合國及各專門機構的組織法
及公約在人權方面所訂的程序,或根據此等組織法及公約所訂的程序,
亦不得阻止本公約各締約國依照彼此間現行的一般或特別國際協定,採
用其他程序解決爭端。
第四十五條(委員會之年度報告)
委員會應經由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向聯合國大會提出關於它的工作的年度
報告。
第四十六條(與聯合國及各專門機構憲章之關係)
本公約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有損聯合國憲章和各專門機構組織法中確
定聯合國各機構和各專門機構在本公約所涉及事項方面的責任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享有天然財富與資源)
本公約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有損所有人民充分地和自由地享受和利用
它們的天然財富與資源的固有權利。
第五部分 最後規定
第四十八條(簽署、批准、加入、交存)
一、本公約開放給聯合國任何會員國或其專門機構的任何會員國、國際
法院規約的任何當事國、和經聯合國大會邀請為本公約締約國的任
何其他國家簽字。
二、本公約須經批准。批准書應交存聯合國秘書長。
三、本公約應開放給本條第一款所述的任何國家加入。
四、加入應向聯合國秘書長交存加入書。
五、聯合國秘書長應將每一批准書或加入書的交存通知已經簽字或加入
本公約的所有國家。
第四十九條(生效)
一、本公約應自第三十五件批准書或加入書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之日起三
個月生效。
二、對於在第三十五件批准書或加入書交存後批准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
,本公約應自該國交存其批准書或加入書之日起三個月生效。
第五十條(適用地域)
本公約的規定應擴及聯邦國家的所有部分,沒有任何限制和例外。
第五十一條(修正)
一、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均得提出對本公約的修正案,並將其提交聯合
國秘書長。秘書長應立即將提出的修正案轉知本公約各締約國,同
時請它們通知秘書長是否贊成召開締約國家會議以審議這個提案並
對它進行表決。在至少有三分之一締約國家贊成召開這一會議的情
況下,秘書長應在聯合國主持下召開此會議。為會議上出席並投票
的多數締約國家所通過的任何修正案,應提交聯合國大會批准。
二、此等修正案由聯合國大會批准並為本公約締約國的三分之二多數按
照它們各自的憲法程序加以接受後,即行生效。
三、此等修正案生效時,對已加接受的各締約國有拘束力,其他締約國
仍受本公約的條款和它們已接受的任何以前的修正案的拘束。
第五十二條(通知)
除按照第四十八條第五款作出的通知外,聯合國秘書長應將下列事項通
知同條第一款所述的所有國家:
(甲)按照第四十八條規定所作的簽字、批准和加入;
(乙)本公約按照第四十九條規定生效的日期,以及對本公約的任何修
正案按照第五十一條規定生效的日期。
第五十三條(作準文本)
一、本公約應交存聯合國檔庫,其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
各本同一作準。
二、聯合國秘書長應將本公約的正式副本分送第四十八條所指的所有國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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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國風光千里冰封萬里雪飄望長城內外惟餘莽莽大河上下頓失滔滔山舞銀蛇原馳蜡象欲與天公試比高須晴日看紅裝素裹分外妖嬈
江山如此多嬌引無數英雄競折腰惜秦皇漢武略輸文采唐宗宋祖稍遜風騷一代天驕成吉思汗只識彎弓射大雕俱往矣數風流人物還看今朝

(毛澤東‧沁園春‧雪)(毛澤東詩詞,人民文學出版社1963.12.改訂本)

世界主要國家平均每人GDP與 GDP 經濟成長率、失業率

世界主要國家平均每人GDP(美元)
年度台灣韓國新加坡中國香港美國日本
971711617750X0X0X0X0X0
961685520110363702440287494514834226
951611118485311662100266404351634200
941571416533276811754251894142835593
931463314271255401484237603936736041
921358712806220691271229653730233128
911329111568211981129239923599930736
901309310243208961029246963518732179
89145191093723079939253853446336742

行政院主計處 2008/11;98.2.18公佈台灣97年
經濟部 2008/10/10

歷年 GDP 經濟成長率表現( 單位 : % )
年度909192939495969798
台 灣-2.2 4.6 3.5 6.2 4.2 4.8 5.70.12
美國0.8 1.6 2.5 3.9 3.2 3.3 2.11.3
日本0.2 0.3 1.4 2.7 1.9 2.2 2.2 -0.7
德國1.2 0.0 -0.2 1.2 0.9 2.8 2.6
法國1.9 1.0 1.1 2.5 1.7 2.0 2.1
英國2.4 2.1 2.7 3.3 1.9 2.8 2.7
新加坡-2.4 4.2 3.1 8.8 6.6 7.9 5.5 1.2
韓國3.8 7.0 3.1 4.7 4.2 5.0 4.6 2.5
香港0.6 1.8 3.2 8.6 7.5 6.9 5.3 2.2
中國8.3 9.1 10.0 10.1 10.4 10.7 10.5 9
泰國2.2 5.3 7.0 6.2 4.5 5.0 4.4 3.6
馬來西亞0.3 4.1 5.3 7.1 5.2 5.9 5.55.5
菲律賓1.8 4.3 3.6 6.1 5.0 5.4 4.84.6
印尼3.8 4.4 4.9 5.1 5.6 5.5 5.8
2001-2007資料來源 行政院主計處97.11及其他
98.2.18主計處公佈97年
主要國家失業率比較 〈單位:%〉
年月中華民國香港日本韓國新加坡美國加拿大德國英國
924.997.95.33.64.06.07.611.65.1
934.446.84.73.73.45.57.211.74.8
944.135.64.43.73.15.16.813.04.9
953.914.84.13.52.74.66.312.05.4
963.914.03.93.22.14.66.010.15.3
974.14......3.2...5.86.1......
13.803.43.83.0...4.95.88.75.2
23.943.33.93.0...4.85.88.65.2
33.863.43.83.12.05.16.08.45.2
43.813.34.03.2...5.06.18.15.3
53.843.34.03.2...5.56.17.85.2
63.953.34.13.22.25.56.27.55.4
74.063.24.03.2...5.76.17.75.5
84.143.24.23.2...6.16.17.65.7
94.273.44.03.12.26.16.17.45.8
104.373.53.73.1...6.56.27.26.0
114.643.83.93.3...6.76.37.1...
125.034.1...3.3...7.26.67.4...

行政院主計處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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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陸蟬聲唱南冠客思深不堪玄鬢影來對白頭吟
露重飛難進風多響易沉 無人信高潔誰為表予心
(駱賓王‧在獄詠蟬并序)(唐詩三百首93)

2007世界各國GDP比較

Rank Country GDP (USD)
per capita Estimates
start after
1 Luxembourg 102284盧森堡
2 Norway 79154挪威

3 Qatar 70754卡塔爾
4 Iceland 62976冰島
5 Ireland 58883愛爾蘭
6 Denmark 57035丹麥
7 Switzerland 56711瑞士
8 Sweden 47069瑞典
9 United States 45594美國
10 Netherlands 45429荷蘭

11 United Kingdom 45301英國
12 Finland 44912芬蘭
13 Austria 44308奧地利
14 Canada 42738加拿大
15 Australia 42553澳大利亞16 United Arab Emirates 42275阿聯酋
17 Belgium 41605比利時
18 France 40782法國
19 Germany 39650德國20 Italy 35386意大利
21 Singapore 34152新加坡
22 Japan 34023日本
23 Brunei Darussalam 32501文萊
24 Kuwait 32259科威特
25 Greece 32010希臘
26 Spain 31471西班牙
27 New Zealand 29698新西蘭
— European Union 29476[1]歐盟
Hong Kong, PRC 29149中國香港
28 Cyprus 26386塞浦路斯
29 Bahrain 22109巴林
30 Slovenia 22079斯洛文尼亞
31 Israel 22073以色列
32 Portugal 20665葡萄牙
33 The Bahamas 19781巴哈馬
34 South Korea 19624韓國
35 Czech Republic 16372捷克
36 Taiwan 16274台灣
37 Malta 16049馬耳他
38 Trinidad and Tobago 15908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39 Saudi Arabia 15416沙特
40 Oman 15412阿曼
41 Estonia 15310愛沙尼亞
42 Barbados 13605巴巴多斯
43 Hungary 13560匈牙利
44 Slovakia 13227斯洛伐克
45 Antigua and Barbuda 12968安提瓜和巴布達
46 Saint Kitts and Nevis 12595聖基茨和尼維斯
47 Latvia 11826拉脫維亞
48 Croatia 11271克羅地亞
49 Poland 10858波蘭
50 Libya 10840利比亞
51 Lithuania 10472立陶宛
52 Chile 9698智利
53 Seychelles 8852塞舌爾
54 Russia 8612俄羅斯
55 Mexico 8426墨西哥
56 Venezuela 8252委內瑞拉
57 Equatorial Guinea 7895赤道幾內亞
58 Romania 7352羅馬尼亞
59 Botswana 7270博茨瓦納
60 Gabon 7218 N/A加蓬
61 Brazil 6842巴西
62 Uruguay 6616烏拉圭
63 Turkey 6548土耳其
64 Lebanon 6398黎巴嫩
65 Kazakhstan 6314哈薩克斯坦
66 Argentina 6310阿根廷
67 Malaysia 6146馬來西亞
68 Panama 5767巴拿馬
69 Saint Lucia 5747聖盧西亞
70 South Africa 5724南非
71 Mauritius 5572毛里求斯
72 Serbia 5397塞爾維亞
73 Grenada 5162格拉納達
74 Bulgaria 5116保加利亞
75 Costa Rica 5102哥斯達黎加
76 Turkmenistan 5055土庫曼斯坦
77 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 4939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
78 Suriname 4254蘇里南
79 Belize 4195伯利茲
80 Dominican Republic 4045多米尼加
81 Belarus 4013白俄羅斯
82 Jamaica 3998牙買加
83 Iran 3920伊朗
84 Fiji 3783斐濟
85 Dominica 3745多米尼克
86 Angola 3738安哥拉
87 Algeria 3702阿爾及利亞
88 Azerbaijan 3633阿塞拜疆
89 Peru 3616秘魯
90 Colombia 3614哥倫比亞
91 Macedonia 3574馬其頓
92 Thailand 3400泰國93 Bosnia and Herzegovina 3400波黑
94 Tunisia 3313突尼斯
95 Albania 3256阿爾巴尼亞
96 Namibia 3248 1994納米比亞
97 Ecuador 3243厄瓜多爾
98 Maldives 2968馬爾代夫
99 El Salvador 2841薩爾瓦多
100 Ukraine 2830烏克蘭
101 Cape Verde 2766佛得角
102 Jordan 2741約旦
103 Guatemala 2504危地馬拉
104 China 2460中國105 Morocco 2368摩洛哥
106 Swaziland 2299斯威士蘭
107 Armenia 2248亞美尼亞
108 Georgia 2186格魯吉亞
109 Tonga 2138湯加
110 Samoa 2047薩摩亞
111 Republic of the Congo 1931剛果(布)
112 Syria 1928敘利亞
113 Vanuatu 1842 1999瓦努阿圖
114 Indonesia 1824印尼115 Egypt 1739埃及
116 Paraguay 1715巴拉圭
117 Philippines 1590菲律賓118 Sri Lanka 1558斯里蘭卡
119 Mongolia 1470蒙古
120 Bhutan 1454不丹
121 Zimbabwe 1378津巴布韋
122 Honduras 1327洪都拉斯
123 Bolivia 1293玻利維亞
124 Guyana 1285圭亞那
125 Sudan 1257蘇丹
126 Moldova 1187摩爾多瓦
127 Cameroon 1110喀麥隆
128 Djibouti 1090 N/A吉布提
129 Côte d'Ivoire 1042科特迪瓦
130 Yemen 1020也門
131 Papua New Guinea 977巴布亞新幾內亞
132 India 965印度133 Nicaragua 937尼加拉瓜
134 Mauritania 928毛里塔尼亞
135 Pakistan 909巴基斯坦
136 Zambia 895贊比亞
137 Senegal 875塞內加爾
138 São Tomé and Príncipe 871聖多美和普林西比
139 Kenya 851肯尼亞
140 Nigeria 825尼日利亞
141 Vietnam 809越南142 Uzbekistan 753烏茲別克斯坦
143 Kiribati 745基里巴斯
144 Solomon Islands 704所羅門群島
145 Benin 691貝寧
146 Comoros 682科摩羅
147 Ghana 682 N/A加納
148 Chad 677乍得
149 Kyrgyzstan 663吉爾吉斯斯坦
150 Laos 653老撾
151 Lesotho 648 1996萊索托
152 Haiti 614海地
153 Cambodia 592柬埔寨
154 Mali 531馬里
155 Tajikistan 522塔吉克斯坦
156 Burkina Faso 500布基納法索
157 Guinea 464幾內亞
158 East Timor 453東帝汶
159 Bangladesh 444孟加拉國
160 Nepal 400尼泊爾
161 Mozambique 397莫桑比克
162 Central African Republic 386中非
163 Madagascar 371馬達加斯加
164 Togo 370多哥
165 Afghanistan 362阿富汗
166 Tanzania 362坦桑尼亞
167 Uganda 360烏干達
168 Niger 316尼日爾
169 Rwanda 303盧旺達
170 Eritrea 293厄立特里亞
171 Sierra Leone 270塞拉利昂
172 Malawi 257馬拉維
173 Myanmar 239緬甸
174 Gambia, The 239岡比亞
175 Ethiopia 206埃塞俄比亞
176 Guinea-Bissau 204幾內亞比紹
177 Liberia 195利比里亞
178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161剛果(金)
179 Burundi 127 N/A布隆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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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問歸期未有期巴山夜雨漲秋池
何當共剪西窗燭卻話巴山夜雨時
(李商隱‧夜雨寄北)

2009年2月3日 星期二

世界人權宣言〈UDHR〉

世界人權宣言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聯合國大會第217A()號決議,1948.12.10
......................................................................
1948 年 12 月 10 日,聯合國五十八個會員國大會在巴黎夏佑宮 (le Palais de Chaillot) 通過第 217 A (III) 號決議並頒布《世界人權宣言》。為了紀念此《宣言》,爾後每年 12 月 10 日是為世界人權日 (la journée des droits de l'homme)。
《世界人權宣言》(Déclaration universelle des droits de l'homme)
Le 10 décembre 1948, les 58 Etats Membres qui constituaient alors l'Assemblée générale ont adopté la Déclaration universelle des droits de l'homme à Paris au Palais de Chaillot (résolution 217 A (III)). Pour commémorer son adoption, la journée des droits de l'homme est célébrée chaque année le 10 décembre.
序言 (Préambule)
鑒於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
Considérant que la reconnaissance de la dignité inhérente à tous les membres de la famille humaine et de leurs droits égaux et inaliénables constitue le fondement de la liberté, de la justice et de la paix dans le monde.

鑒於對人權的無視和侮蔑已發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汙了人類的良心,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予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布為普通人民的最高願望。
Considérant que la méconnaissance et le mépris des droits de l'homme ont conduit à des actes de barbarie qui révoltent la conscience de l'humanité et que l'avènement d'un monde où les êtres humains seront libres de parler et de croire, libérés de la terreur et de la misère, a été proclamé comme la plus haute aspiration de l'homme.

鑒於為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已鋌而走險對暴政和壓迫進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權受法治的保護。
Considérant qu'il est essentiel que les droits de l'homme soient protégés par un régime de droit pour que l'homme ne soit pas contraint, en suprême recours, à la révolte contre la tyrannie et l'oppression.

鑒於有必要促進各國間友好關係的發展。
Considérant qu'il est essentiel d'encourager le développement de relations amicales entre nations.

鑒於各聯合國國家的人民已在聯合國憲章中重申他們對基本人權、人格尊嚴和價值以及男女平等權利的信念,並決心促成較大自由中的社會進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Considérant que dans la Charte les peuples des Nations Unies ont proclamé à nouveau leur foi dans les droits fondamentaux de l'homme, dans la dignité et la valeur de la personne humaine, dans l'égalité des droits des hommes et des femmes, et qu'ils se sont déclarés résolus à favoriser le progrès social et à instaurer de meilleures conditions de vie dans une liberté plus grande.

鑒於各會員國業已誓願同聯合國合作以促進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Considérant que les Etats Membres se sont engagés à assurer, en coopération avec l'Organisation des Nations Unies, le respect universel et effectif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es libertés fondamentales.

鑒於對這些權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對於這個誓願的充分實現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Considérant qu'une conception commune de ces droits et libertés est de la plus haute importance pour remplir pleinement cet engagement.

因此現在,大會,發布這一世界人權宣言,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準,以期每一個人和社會機構經常銘念本宣言,努力通過教誨和教育促進對權利和自由的尊重,並通過國家的和國際的漸進措施,使這些權利和自由在各會員國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轄下領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認和遵行。
L'Assemblée générale proclame la présente Déclaration universelle des droits de l'homme comme l'idéal commun à atteindre par tous les peuples et toutes les nations afin que tous les individus et tous les organes de la société, ayant cette Déclaration constamment à l'esprit, s'efforcent, par l'enseignement et l'éducation, de développer le respect de ces droits et libertés et d'en assurer, par des mesures progressives d'ordre national et international, la reconnaissance et l'application universelles et effectives, tant parmi les populations des Etats Membres eux-mêmes que parmi celles des territoires placés sous leur juridiction.

主體思想
第一條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
Article premier
Tous les êtres humains naissent libres et égaux en dignité et en droits. Ils sont doués de raison et de conscience et doivent agir les uns envers les autres dans un esprit de fraternité.

平等原則
第二條
1. 人人有資格享有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為、出生或其它身分等任何區別。
2. 並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領土是獨立領土、托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處於其它任何主權受限制的情況之下。
Article 2
1. Chacun peut se prévaloir de tous les droits et de toutes les libertés proclamés dans la présente Déclaration, sans distinction aucune, notamment de race, de couleur, de sexe, de langue, de religion, d'opinion politique ou de toute autre opinion, d'origine nationale ou sociale, de fortune, de naissance ou de toute autre situation.
2. De plus, il ne sera fait aucune distinction fondée sur le statut politique, juridique ou international du pays ou du territoire dont une personne est ressortissante, que ce pays ou territoire soit indépendant, sous tutelle, non autonome ou soumis à une limitation quelconque de souveraineté.

公民、政治權利
第三條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Article 3
Tout individu a droit à la vie, à la liberté et à la sûreté de sa personne.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以禁止。
Article 4
Nul ne sera tenu en esclavage ni en servitude ; l'esclavage et la traite des esclaves sont interdits sous toutes leurs formes.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Article 5
Nul ne sera soumis à la torture, ni à des peines ou traitements cruels, inhumains ou dégradants.

第六條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人格。
Article 6
Chacun a le droit à la reconnaissance en tous lieux de sa personnalité juridique.

第七條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
Article 7
Tous sont égaux devant la loi et ont droit sans distinction à une égale protection de la loi. Tous ont droit à une protection égale contre toute discrimination qui violerait la présente Déclaration et contre toute provocation à une telle discrimination.

第八條
任何人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他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權由合格的國家法庭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補救。
Article 8
Toute personne a droit à un recours effectif devant les juridictions nationales compétentes contre les actes violant les droits fondamentaux qui lui sont reconnus par la constitution ou par la loi.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Article 9
Nul ne peut être arbitrairement arrêté, détenu ou exilé.

第十條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並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Article 10
Toute personne a droit, en pleine égalité, à ce que sa cause soit entendue équitablement et publiquement par un tribunal indépendant et impartial, qui décidera, soit de ses droits et obligations, soit du bien-fondé de toute accusation en matière pénale dirigée contre elle.

第十一條
1.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
2. 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依國家法或國際法均不構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為犯有刑事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適用的法律規定。
Article 11
1. Toute personne accusée d'un acte délictueux est présumée innocente jusqu'à ce que sa culpabilité ait été légalement établie au cours d'un procès public où toutes les garanties nécessaires à sa défense lui auront été assurées.
2. Nul ne sera condamné pour des actions ou omissions qui, au moment où elles ont été commises, ne constituaient pas un acte délictueux d'après le droit national ou international. De même, il ne sera infligé aucune peine plus forte que celle qui était applicable au moment où l'acte délictueux a été commis.

第十二條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Article 12
Nul ne sera l'objet d'immixtions arbitraires dans sa vie privée, sa famille, son domicile ou sa correspondance, ni d'atteintes à son honneur et à sa réputation. Toute personne a droit à la protection de la loi contre de telles immixtions ou de telles atteintes.

第十三條
1. 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徙和居住。
2. 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
Article 13
1. Toute personne a le droit de circuler librement et de choisir sa résidence à l'intérieur d'un Etat.
2. Toute personne a le droit de quitter tout pays, y compris le sien, et de revenir dans son pays.

第十四條
1. 人人有權在其它國家尋求和享受庇護以避免迫害。
2. 在真正由於非政治性的罪行或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的行為而被起訴的情況下,不得援用此種權利。
Article 14
1. Devant la persécution, toute personne a le droit de chercher asile et de bénéficier de l'asile en d'autres pays.
2. Ce droit ne peut être invoqué dans le cas de poursuites réellement fondées sur un crime de droit commun ou sur des agissements contraires aux buts et aux principes des Nations Unies.

第十五條
1. 人人有權享有國籍。
2. 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
Article 15
1. Tout individu a droit à une nationalité.
2. Nul ne peut être arbitrairement privé de sa nationalité, ni du droit de changer de nationalité.

第十六條
1. 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
2. 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
3. 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Article 16
1. A partir de l'âge nubile, l'homme et la femme, sans aucune restriction quant à la race, la nationalité ou la religion, ont le droit de se marier et de fonder une famille. Ils ont des droits égaux au regard du mariage, durant le mariage et lors de sa dissolution.
2. Le mariage ne peut être conclu qu'avec le libre et plein consentement des futurs époux.
3. La famille est l'élément naturel et fondamental de la société et a droit à la protection de la société et de l'Etat.

第十七條
1. 人人得有單獨的財為所有權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權。
2. 任何人的財為不得任意剝奪。
Article 17
1. Toute personne, aussi bien seule qu'en collectivité, a droit à la propriété.
2. Nul ne peut être arbitrairement privé de sa propriété.

第十八條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Article 18
Toute personne a droit à la liberté de pensée, de conscience et de religion ; ce droit implique la liberté de changer de religion ou de conviction ainsi que la liberté de manifester sa religion ou sa conviction seule ou en commun, tant en public qu'en privé, par l'enseignement, les pratiques, le culte et l'accomplissement des rites.

第十九條
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Article 19
Tout individu a droit à la liberté d'opinion et d'expression, ce qui implique le droit de ne pas être inquiété pour ses opinions et celui de chercher, de recevoir et de répandre, sans considérations de frontières, les informations et les idées par quelque moyen d'expression que ce soit.

第二十條
1. 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2. 任何人不得迫使隸屬於某一團體。
Article 20
1. Toute personne a droit à la liberté de réunion et d'association pacifiques.
2. Nul ne peut être obligé de faire partie d'une association.

第二十一條
1. 人人有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治理本國的權利。
2. 人人有平等機會參加本國公務的權利。
3.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權力的基礎;這一意志應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選舉予以表現,而選舉應依據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權,並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當的自由投票程序進行。
Article 21
1. Toute personne a le droit de prendre part à la direction des affaires publiques de son pays, soit directement, soit par l'intermédiaire de représentants librement choisis.
2. Toute personne a droit à accéder, dans des conditions d'égalité, aux fonctions publiques de son pays.
3. La volonté du peuple est le fondement de l'autorité des pouvoirs publics ; cette volonté doit s'exprimer par des élections honnêtes qui doivent avoir lieu périodiquement, au suffrage universel égal et au vote secret ou suivant une procédure équivalente assurant la liberté du vote.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
第二十二條
每個人,作為社會的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他的個人尊嚴和人格的自由發展所必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各種權利的實現,這種實現是通過國家努力和國際合作並依照各國的組織和資源情況。
Article 22
Toute personne, en tant que membre de la société, a droit à la sécurité sociale ; elle est fondée à obtenir la satisfaction des droits économiques, sociaux et culturels indispensables à sa dignité et au libre développement de sa personnalité, grâce à l'effort national et à la coopération internationale, compte tenu de l'organisation et des ressources de chaque pays.

第二十三條
1. 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工作條件並享受免於失業的保障。
2. 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權利,不受任何歧視。
3. 每一個工作的人,有權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報酬,保證使他本人和家屬有一個符合人的生活條件,必要時並輔以其它方式的社會保障。
4. 人人有為維護其利益而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
Article 23
1. Toute personne a droit au travail, au libre choix de son travail, à des conditions équitables et satisfaisantes de travail et à la protection contre le chômage.
2. Tous ont droit, sans aucune discrimination, à un salaire égal pour un travail égal.
3. Quiconque travaille a droit à une rémunération équitable et satisfaisante lui assurant ainsi qu'à sa famille une existence conforme à la dignité humaine et complétée, s'il y a lieu, par tous autres moyens de protection sociale.
4. Toute personne a le droit de fonder avec d'autres des syndicats et de s'affilier à des syndicats pour la défense de ses intérêts.

第二十四條
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閑暇的權利,包括工作時間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給薪休假的權利。
Article 24
Toute personne a droit au repos et aux loisirs et notamment à une limitation raisonnable de la durée du travail et à des congés payés périodiques.

第二十五條
1. 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在其它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
2. 母親和兒童有權享受特別照顧和協助。一切兒童,無論婚生或非婚生,都應享受同樣的社會保護。
Article 25
1. Toute personne a droit à un niveau de vie suffisant pour assurer sa santé, son bien-être et ceux de sa famille, notamment pour l'alimentation, l'habillement, le logement, les soins médicaux ainsi que pour les services sociaux nécessaires ; elle a droit à la sécurité en cas de chômage, de maladie, d'invalidité, de veuvage, de vieillesse ou dans les autres cas de perte de ses moyens de subsistance par suite de circonstances indépendantes de sa volonté.
2. La maternité et l'enfance ont droit à une aide et à une assistance spéciales. Tous les enfants, qu'ils soient nés dans le mariage ou hors mariage, jouissent de la même protection sociale.

第二十六條
1.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應當免費,至少在初級和基本階段應如此。初級教育應屬義務性質。技術和職業教育應普遍設立。高等教育應根據成績而對一切人平等開放。
2. 教育的目的在於充分發展人的個性並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應促進各國、各種族或各宗教集團間的了解、容忍和友誼,並應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
3. 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
Article 26
1. Toute personne a droit à l'éducation. L'éducation doit être gratuite, au moins en ce qui concerne l'enseignement élémentaire et fondamental. L'enseignement élémentaire est obligatoire. L'enseignement technique et professionnel doit être généralisé ; l'accès aux études supérieures doit être ouvert en pleine égalité à tous en fonction de leur mérite.
2. L'éducation doit viser au plein épanouissement de la personnalité humaine et au renforcement du respect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es libertés fondamentales. Elle doit favoriser la compréhension, la tolérance et l'amitié entre toutes les nations et tous les groupes raciaux ou religieux, ainsi que le développement des activités des Nations Unies pour le maintien de la paix.
3. Les parents ont, par priorité, le droit de choisir le genre d'éducation à donner à leurs enfants.

第二十七條
1. 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並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為生的福利。
2. 人人對由於他所創作的任何科學、文學或美術作品而為生的精神的和物質的利益,有享受保護的權利。
Article 27
1. Toute personne a le droit de prendre part librement à la vie culturelle de la communauté, de jouir des arts et de participer au progrès scientifique et aux bienfaits qui en résultent.
2. Chacun a droit à la protection des intérêts moraux et matériels découlant de toute production scientifique, littéraire ou artistique dont il est l'auteur.

第二十八條
人人有權要求一種社會的和國際的秩序,在這種秩序中,本宣言所載的權利和自由能獲得充分實現。
Article 28
Toute personne a droit à ce que règne, sur le plan social et sur le plan international, un ordre tel que les droits et libertés énoncés dans la présente Déclaration puissent y trouver plein effet.

第二十九條
1. 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因為只有在社會中他的個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發展。
2. 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只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確定此種限制的唯一目的在於保證對旁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並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
3. 這些權利和自由的行使,無論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
Article 29
1. L'individu a des devoirs envers la communauté dans laquelle seul le libre et plein développement de sa personnalité est possible.
2. Dans l'exercice de ses droits et dans la jouissance de ses libertés, chacun n'est soumis qu'aux limitations établies par la loi exclusivement en vue d'assurer la reconnaissance et le respect des droits et libertés d'autrui et afin de satisfaire aux justes exigences de la morale, de l'ordre public et du bien-être général dans une société démocratique.
3. Ces droits et libertés ne pourront, en aucun cas, s'exercer contrairement aux buts et aux principes des Nations Unies.

第三十條
本宣言的任何條文,不得解釋為默許任何國家、集團或個人有權進行任何旨在破壞本宣言所載的任何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行為。
Article 30
Aucune disposition de la présente Déclaration ne peut être interprétée comme impliquant pour un Etat, un groupement ou un individu un droit quelconque de se livrer à une activité ou d'accomplir un acte visant à la destruction des droits et libertés qui y sont énoncé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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潯陽江頭夜送客 楓葉荻花秋瑟瑟 主人下馬客在船 舉酒欲飲無管弦
醉不成歡慘將別 別時茫茫江浸月 忽聞水上琵琶聲 主人忘歸客不發
尋聲暗問彈者誰 琵琶聲停欲語遲 移船相近邀相見 添酒回燈重開宴
千呼萬喚始出來 猶抱琵琶半遮面 轉軸撥弦三兩聲 未成曲調先有情
弦弦掩抑聲聲思 似訴生平不得志 低眉信手續續彈 說盡心中無限事
輕攏慢撚抹復挑 初為霓裳後六么 大弦嘈嘈如急雨 小弦切切如私語
嘈嘈切切錯雜彈 大珠小珠落玉盤 閒關鶯語花底滑 幽咽流泉水下灘
水泉冷澀弦凝絕 凝絕不通聲漸歇 別有幽愁暗恨生 此時無聲勝有聲
銀瓶乍破水漿迸 鐵騎突出刀鎗鳴 曲終收撥當心畫 四弦一聲如裂帛

(下略)(白居易‧琵琶行并序)

2009年2月2日 星期一

經濟數據觀測表-馬政府加油,別辜負人民的期望!

項目與統計經濟成長率失業率與失業人口(這是真正的痛苦指數)GNP(GDP)
馬總統競選承諾6(2012)3(2012)3萬美元(2012)※馬總統更正為2016
台灣行政院主計處98.2.18公布:
93年為6.2;
94年為4.2;
95年為4.8;
96年為5.7;
97年為0.12
第1、2季為6.25、4.56;第3季為-1.05,第4季為-8.36
預測98年-2.97
IMF98.1.28預測98年為負3.9(四小龍)
六大外資法人預測98年大多約為-6
行政院公布:
92為4.99;
93為4.4;
94年4.13;
95為3.91;
96為3.91;
97.5為3.84%與41.6萬人;97.12.為5.03%與54.9萬人,其中,大專以上教育程度失業人數則從82年3.7萬,增加到97年的18萬,教育部鄭部長有何對策呢?
97平均為4.14
〈失業人數尚不包括隱藏性失業或休無薪假者〉
行政院98.2.18公布:
93年為15156(14633)美元
94年為16113(15714)美元
95為16532(16511)美元
96為17299(16855)美元
97年為17576(17116)美元
預測98為15957(15509)美元
◎CPI:93為1.61;94為2.31;95為0.60;96為1.8;97為3.53;預測98為0.37。〈行政院公佈〉
◎97.12出口額衰退40%;外銷訂單衰退33%。
◎大盤指數從2001年9月26日3,411點新低,融資餘額只有 1,144.5 億新台幣,經過了約6年的時間,一直爬升到2007年10月30日的9,859點新高,融資餘額為4,135.1億新台幣。
◎2008年519大盤指數收在9291.2,成交金額1501億;
520大盤重挫226.31點,收在9064.89,成交量1777億元;
5月22日大盤指數收在9008點,成交量為1,418.81億,融資餘額達到3,686.6億新台幣。
2009.2.2大盤指數收在4259,成交金額504億,融資餘額僅1204億(1.21)左右。
同一期間外資撤走5000-6000億新台幣。
據美國統計,累積至2004年底移往大陸外資共5621億美元,台灣約佔一半。
馬政府各項促進就業措施包括:
1.愛台十二項建設
2.加強地方建設擴大內需
3.立即上工計畫
4.大型搶救失業計畫
5.九十七年短期促進就業方案
6.九十八至一○一年促進就業方案
7.振興經濟方案:以「刺激消費」、「振興投資、加強建設」,以及「穩定金融、促進出口」三個基本政策為主軸,涵蓋照顧弱勢、促進消費、促進就業、優惠房貸、加強公共建設、促進民間投資、穩定金融及股市、加強中小企業融資、拓展出口、推動賦稅改革等10項方案,41項具體做法。本方案之實施,政府將投入之補貼及減稅金額合計為新台幣1,226億元。

其中擴大公共建設投資預算四年四千億,98.2.2酌加調整,自原訂第一年1000億元增加至1300億元,使得總預算自2969億元增加至3200餘億元。未來將透過增加振興經濟方案總預算300億元,加速進行公共工程,預計今年可新增15萬個工作機會,讓全年失業率低於4.5%。
政府短期內或許可以提供十多萬個工作機會,但是長期下來,國家財政絕對無法負擔,只有振興經濟,創造內需,讓企業願意擴大投資設廠,才能增加人力需求,徹底解決失業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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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略)
上窮碧落下黃泉 兩處茫茫皆不見 忽聞海山有仙山 山在虛無縹渺間
樓閣玲瓏五雲起 其中綽約多仙子 中有一人字太真 雪膚花貌參差是
金闕西廂叩玉扃 轉教小玉報雙成 聞道漢家天子使 九華帳裡夢魂驚
攬衣推枕起徘徊 珠箔銀屏迤邐開 雲髻半偏新睡覺 花冠不整下堂來
風吹仙袂飄飄舉 猶似霓裳羽衣舞 玉容寂寞淚闌干 梨其一枝春帶雨
含情凝睇謝君王 一別音容兩渺茫 昭陽殿裡恩愛絕 蓬萊宮中日月長
回頭下望人寰處 不見長安見塵霧 惟將舊物表深情 鈿合金釵寄將去
釵留一股合一扇 釵擘黃金合分鈿 但教心似金鈿堅 天上人間會相見
臨別殷勤重寄辭 詞中有誓兩心知 七月七日長生殿 夜半無人私語時
在天願作比翼鳥 在地願為連理枝 天長地久有盡時 此恨緜緜無絕期

(白居易‧長恨歌)

2009年1月11日 星期日

馬總統以觀世音聞聲救苦自許 公務員聽聞豈能如飄風過耳自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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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總統以觀世音聞聲救苦自許 公務員聽聞豈能如飄風過耳自喜
總統府公佈馬總統在九十八年開國紀念典禮暨元旦團拜特別向全體公務員說話,除了感謝大家一年的辛勞,同時期勉全體公務員更須體會這一段時間人民的痛苦,發揮主動積極的精神,走出辦公室,到民間發掘問題,解決問題。
新聞稿表示,「依法行政」不能作為保守卸責的藉口,只要是法所不禁,公務員應該積極為民興利,為民造福。既有程序如果緩不濟急,就應該跳出窠臼,不容墨守陳規、抱殘守缺。從中央到地方,每一位公務員都要有像觀世音菩薩那種「聞聲救苦」的慈悲心,隨時思考如何幫助人民解決問題,克服困難。一定要記住,對人民的幫助如果不能及時,就等於沒有幫助。
觀世音,從聖號就可以了解觀世音觀照世間、世人痛苦的聲音,所以觀世音也有別號,稱為聞聲救苦。在六道之中,哪裡有痛苦的聲音,觀世音就往哪裡去。觀世音既是本尊也是菩薩,同時在中國也被神格化。從佛教東傳中國兩千多年的歷史當中,觀世音已經與民間的信仰融合為一,因此有所謂的家家觀世音、戶戶阿彌陀佛。家中如果設有神位,那麼必然奉侍觀世音與阿彌陀佛。然而民間信仰,最後也將媽祖、土地公、關帝聖君…等等納入。當人間多難,當問蒼生,又問鬼神?
面對國內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困境,公務員身為人民公僕顯然責無旁貸。可是,在公部門方面,如何把聞聲救苦化為具體行動更重要,否則,還是淪為口號。
基於人文精神,首先得打破公務員「始終如一」的當官心態,而展現民胞物與的器識與行動,能把官員所謂人民的小事當成政府的大事來辦。事情的大小並非以官員的角度或僵化思維來定奪,王永慶先生捐款上億,值得鼓掌;學生樂捐千元,難道就無關宏旨?
大陸河北省石家莊的三鹿集團先前出售受三聚氰胺污染的奶粉,導致嬰兒食用後腎結石,甚至死亡。據大陸官方統計,截至97年11月27日,因食用三鹿牌奶粉和其他奶粉導致泌尿系統出現異常的患者達29萬多人、五萬人住院、六人死亡。受害者遍及全球,包括台灣,台灣還需要討論人們食用奶粉可含多少ppm的三聚氰胺嬤?大陸對豬飼料中的三聚氰胺之管制是不得超過2.0 ppm;我國衛生署採用香港立法的2.5 ppm之時,農委會對動物飼料的要求卻是「零檢出」,那麼,人們食用奶粉可含有多少ppm的三聚氰胺不是很清楚嬤?那些衛生官員與專家在此一事件為何全無功能,抑屈從於政治?三鹿毒奶案大陸於98年1月22日一審宣判,台灣最終審驗標準也改成零檢出,事後又能挽回多少正義?
其實,三聚氰胺完全不該出現在食品中,主要原因是因為它具有毒性之外,更重要的是因為它不該出現在食品中!三聚氰胺不含任何營養,也不是色素、不是乳化劑、不是調味劑、不是防腐劑、不是抗氧化劑,三聚氰胺出現在大陸奶粉中的目的是要冒充蛋白質。三聚氰胺存在食品中的罪惡,除了其毒性,還有「欺騙」!
台灣相關單位學習曲線及危機管理能力急待改善,96年4月已知三聚氰胺污染寵物飼料,現代資訊交流迅速,卻時隔一年後,仍難阻止毒奶粉等事件。台灣相關單位對已知污染源,無法做水平及垂直聯想,加以預防,未來又如何面對不知名的污染源呢?
其次,世事如麻而變化迅速,應當充分發揮主動積極的精神,只要有利於人民而為法所不禁,當為民興利外,應積極立法;隨時檢討「依法行政」的「法」與「程序」,是否已成「緩不濟急」、「殘缺」,或者喪失「正當性」的惡法或成規尤其迫切?有良法可循而行政怠惰或官商勾結者,斷然繩之以法,絕不官官相護。此等理當責由人事行政局、研考會等相關單位制定具體執行、追蹤、考核辦法,憑具體實效陟罰臧否而非親疏或顏色之深淺!
三則汰弱換強,剔除喜歡拿公務「開玩笑」、對政務「陌生」、對政務不作為與作為錯誤,或本位主義傾向者。
如高雄縣大寮鄉潮寮村民空氣污染事件,潮寮地區近有1600位居民和學生,九十七年十一月,四十七歲的大寮鄉潮寮村民陳美奇在客廳聞到濃濃的瓦斯味,嚇得她趕緊泡肥皂水檢查瓦斯桶和管線,但未發現異狀,沒想到十天後,潮寮國中、國小就接連發生臭氣中毒事件。
環保署長沈世宏表示,污水處理廠是否遷走,根據空污法,高雄縣政府是決定機關,縣長有決定權,倘若停工可以達到改善空氣污染,環保署也尊重縣政府的決定;高縣環保局長王茂松則表示,大發工業區污水處理廠,主管機關為工業局,是不是要關廠,工業局要做決定;經濟部工業局長陳昭義則表示,污染源不可能是污水廠。為何同一空污事件,各相關單位互相推諉,建議馬政府明快究責!空污已造成重大災害,沈署長怎可怪罪於新任校長的鼻子比較敏感?陳局長說污染源不可能是污水廠,那可能的汙染源是什麼才是重點?
四則督促立法院,務必限期完成馬總統各種承諾,諸如慎審重大民生法案,因影響國民生計;通過陽光法案,此乃杜絕黑金政治之起點等。如立委有人終朝作秀不理民瘼,終日謊言依然故我,最後必遭人民審判與唾棄! 也呼籲民眾要有公民意識,有人買票、招待吃喝玩樂,或間接支援社團經費,你能期望他當選後不A錢嬤?你能期望他當選後有責任感或能力來為民服務嬤?你的人格只值得幾百或幾千元嬤?當黑金成習,賄賂成風,我們都是共犯結構的成員或要角,我們有資格說自己清高嬤?國家具有一流人民,才有入流的各級官員與民意代表。如果我們不能以人格來驗證選票的崇高價值,不能以民主來鞏固人權的實踐,最終受害者還是自己或是下一代子孫阿!
五則檢討媒體社會責任,舉凡與民眾攸關之政治、法令、財經、社會、文化等公益事項,盼都能與時俱進,並非限縮於政治;政治上更不宜緊縮於特定視角,沒有不同聲音討論就是反民主或非民主。立論「發人深省」的諸公們,難道你們忍心漠視諸多公益事項?難道你們對「路有凍死骨」竟然無動於衷!人民枵腹敝衣,於心何忍;爾等華服飽餐,言必政治?

我們期待全民共同來監督,畢竟民主內耗已然經歷20年!人只是人,畢竟不是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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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離原上草一歲一枯榮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
遠芳侵古道晴翠接荒城又送王孫去萋萋滿別情
(白居易‧草)

2009年1月10日 星期六

請客

甲.轉載-王力<請客>及其內容
(一)王文:
中國人是最喜歡請客的一個民族。從搶付車費,搶會鈔,以至於大宴客,沒有一件事不足以表示中國是一個禮讓之邦。我的錢就是你的錢,你的錢也就是我的錢,大家不分彼此;你可以吃我的,用我的,因為咱們是一家人。這種情形,西洋人覺得很奇怪。恕我淺陋,我沒有見過西洋人搶付過車費,或搶會過鈔。我們在歐洲做學生的時代,因為窮,大家也主張「西化」,飯館裏吃飯,各自付各自的錢,相約不搶著會鈔。西洋人宴客是有的,但是極不輕易有一次,最普通的只是來一個茶會,並不像中國人這樣常常請朋友吃飯。這些事情,都顯得中國人比西洋人更慷慨,更會應酬。
其實,中國人這種應酬是利用人們喜歡佔便宜的心理。不花錢可以白坐車,白吃飯,白看戲,等等,受惠的人應該是高興的。一高興,再高興,三高興,高興的次數越多,被請的人對於請客的人就越有好印象。如果被請的人比我的地位高,他可以「有求必應」,助我陞官發財;如果被請的人比我的地位低,他也可以到處吹噓,逢人說項,增加我的聲譽,間接於我有益。中國人向來主張「受人錢財,與人消災」的,不花錢而可以白坐車,白吃飯,白看戲,也就等於受人錢財,若不與人消災,就該為人造福。由此看來,請客乃是一種「小往大來」的政策,請客的錢不是白花的。知道了這一個道理,我們就明白為什麼對於親弟兄計較錙銖,甚至對於結髮夫妻不肯「共產」的人,為請客而揮霍千金,亳無吝色;又明白為什麼家無儋石,對泣牛衣的人偏有請客的閒錢。原來大多數人的請客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不是慷慨,而是權謀!
青蚨在荷包裏飛出去是令人心痛的,而「小往大來」的遠景卻是誘惑人的,在這極端矛盾的心情之下,可就苦了那些一毛不拔的慳吝者。當在搶付車費,搶會鈔,或搶買戲票的時候,為了面子關係,不好意思不「搶」,為了荷包關係,卻又不敢堅持要「搶」,結果是得收手時且收手,面子顧全了,荷包仍舊不空。最糟糕的是遇著了同道的人,你一搶他就放鬆,結果雖是「求仁得仁」,卻變了啞子吃黃連,心裏有說不出的苦。不過,慳吝的人也未嘗不請客;有時候,他們請客的次數要比普通人更多,因為吝者必貪,貪者畢竟抵不住那「小往大來」的遠景的誘惑。於是他們想拿最低的代價去博取最大的利益:每次請客吃飯,東西揀最便宜的吃,分量越少越好,最好是使客人容易飽,容易膩,而主人所費又不多。甚至連請幾天,昨晚剩的菜今天還可以吃,雖然讓客人吃別人的餘唾頗為不恭,然而請客畢竟是請客,餘唾吃了之後,仍舊不怕他不說一聲「謝謝」。這是手段之中有手段,權謀之外有權謀!
話又說回來了,請客真的是一種好風氣嗎?真的能聯絡感情嗎?我曾經親耳聽見搶會了鈔的人背面罵那讓步不堅持要搶的人,說他小器,說他卑鄙。我又曾經親耳聽見吃了人家的酒飯的人一出大門就批評主人:五溜魚只有半邊,清燉鷄只有半隻,烟臭如蕕,酒淡如水,廚子烹調無術,主人招待不週!可見中國既有了搶付錢的習俗,不搶付錢竟像是私德有虧,於友誼有損;又有了濫請客的風尚,不請客的固然被認為不善交際,請客如果請得不痛快,那錢也只等於白花。勿謂郇廚既擾,即盡銜恩;須防金盌雖傾,終難飽德。老饕未饜,微祿半銷!「小往大來」的請客哲學真是害人不淺!
被請的人有時候也很苦:明知受人錢財就得與人消災,但是又沒有拒絕的勇氣,於是計劃「還席」或「回請」。受了人家的好處,再奉還若干好處給人家,這樣就算兩相抵銷,不再負報答的責任。其實這樣設想是自尋煩惱。最乾脆的辦法是既不請人,也不怕被人請。如果有人搶著代我付車費或會鈔,我就一聲不響地,讓我的青蚨「回籠」。如果有人請我吃大菜我就兩肩承一口,去吃了就走,不耐煩道一聲謝,更不理會什麼是一飯之恩。假使人人如此,中國可以歸真返樸,社會上可以少了許多虛偽的行為,而政府也不再需要提倡儉約和禁止宴會了。(三十二年十月三日,生活導報第四十三期。)[王力:《龍蟲並雕齋瑣語》,香港:波文書局,1973,據觀察社1949年版重印,p.69-71]
(二)王文之內容要點
1.請客的風氣:
(1)中國: 搶付錢,常請朋友吃飯。
(2)西方: 各自付錢,極不輕易有一次請客。
作者的意見: 表面讚揚中國是禮義之邦,比西洋人更慷慨更會應酬,實際上諷刺中國人濫請客的風氣。
2. 請客的目的:
(1)請地位高的人吃喝:他可以有求必應,助我升官發財。
(2)請地位低的人吃喝:他可以逢人說項,增加我的聲譽。
作者的評論:a.原來請客是一種「小往大來」的政策,請客的錢不是白花的。b.大多數人請客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不是慷慨,而是權謀。
3.請客的手段:
(1) 得收手時且收手,否則遇著同道中人,你一搶他就放手,結果雖是求仁得仁,但卻變了啞子吃黃蓮,有苦自己知。
(2) 揀最便宜,最易飽,最易膩,份量又少的東西宴客。
(3)連請幾天客,使吃剩的菜還可以用來多請幾回客。
作者的評論:這是手段之中有手段,權謀之中有權謀。
4.請客的壞效果:
(1)破壞感情: 搶會了鈔的人背面罵那讓步不堅持要搶的人,說他小器,說他卑鄙。
(2)白花金錢: 被請的人一出大門就批評主人食物不佳,招待不周。
(3)自尋煩惱: 受了人家錢財,不能替人消災,又沒有拒絕的勇氣,於是計劃還席,或回客,以兩相抵銷,不再負報答的責任。
5.杜絕請客的最佳辦法:
(1)自己決不請客。
(2)別人請客,去吃了就走,不耐煩道一聲謝,更不理會甚麼是一飯之恩。
6.作者的寄望:
人人不請客,中國社會就可以歸真返樸,社會上可以少了許多虛偽的行為,而政府也不再需要提倡儉約和禁止宴會了。
乙.轉載-《人間萬事》請客之道 文/星雲大師 2007.12.7-妙音書院
各位讀者,大家吉祥!
在人間生活,請客是常有的事。人際間的應酬往來,相互請吃飯,中外皆然。甚至中國人有一句話說:「在餐桌上,比在會議桌更容易解決問題。」可見吃飯不但是交際應酬,也是處理事情的大好時機。
一般人請人吃飯,總以為上等菜餚就能讓賓客吃得歡喜,就是一次成功的宴會。其實不盡然,因為賓客接受邀請,不光只是為了來吃菜,主人的心意更重要,因此請客的一些相關事項,都不能疏忽。例如,環境的布置、氣氛的營造,甚至講究的碗盤、準備的茶點等,各種細節都能面面俱到,才能稱得上是成功的宴會。尤其,請客應該注意如下數點:
一、不只是吃美味,而是吃盛情:一場宴會,如果備辦了豐盛鮮美的菜餚,但主人待客冷淡,給人感覺他不歡喜、不情願請客,如此即使滿桌的珍饈美味、鵝肝熊掌,客人也會食不知味。
二、不只是吃盛饌,而是吃環境:宴請客人,主人儘管再怎麼盛情,菜餚再怎麼鮮美可口,如果請客的環境不懂得布置一些書畫花卉,營造氣氛,甚至空間狹窄、空氣不流通、光線不明亮,讓客人坐在裡面,猶如置身火爐,悶熱難耐,他怎麼能體會你請客的心意呢?
三、不只是吃料理,而是吃歡喜:一般人以為,請客不就是準備上等料理,酒菜皆全,這就是請客。其實不然,請客人吃飯,最重要的是,要讓他吃得歡喜。有的是從色香味俱全的美味飯菜中嚐到歡喜,有的是從主人親切的招呼中感到歡喜,有的是從耳朵裡聽出歡喜,例如播放一首音樂,或是主人講話幽默風趣,都能增添客人的歡喜,讓宴會更成功,更出色。
四、不只是吃多少,而是吃尊嚴:客人接受邀宴,要讓他感受到無比的尊嚴,無比的榮耀。例如讓他有「賓至如歸」的感受,或是現場「群賢畢至」、「貴客盈門」,大家高談闊論,語笑風生,讓參加者都受到尊重,感覺參加這個聚會,是無上榮耀,有無比意義,這比吃什麼都重要。
五、不只是吃飲食,而是吃讚美:請客,當然是以飲食為主,茶水為輔,但是比飲食茶水更重要的,就是讚美。因為每一個人的天性,都喜歡別人替他戴高帽子,給他讚歎。如果是女性,喜歡別人讚美她美麗大方;如係男性,歡喜聽到人家說他英勇果斷。總之,適當而得體的讚美,實為重要。但千萬不能過分,不然拍馬屁拍到馬腿上,也是不當。所以飲食、語言,都要有度才好。
六、不只是吃手藝,而是吃法味:請客吃飯,一道道的佳餚美食,手藝高超固然重要,但美食之外,還要有法味才好。所謂「法味」,就是主人或座中賓客,不斷有人說出一些富含人生哲理的高論,或是做人的箴言,能令人心開意解,能給人反省覺悟,如此法味,比飲食的美味,更為重要。
一場宴會,要讓與會賓客都能乘興而來,盡興而歸,讓他們不只吃到菜餚,而能吃到主人的心意,這就要靠主人的用心。每一個細節都能注意,才能成就一場賓主盡歡的盛宴。

丙.梁案:
二文均是特稱命題。正如歐陽脩<朋黨論>所論,有同道之朋與同利之朋:「小人所好者,利祿也;所貪者,財貨也。當其同利時,暫相黨引以為朋者,偽也;及其見利而爭先,或利盡而交疏,則反相賊害,雖其兄弟親戚,不能相保:故臣謂小人無朋,其暫為朋者偽也。」王文針對私利之宴而發,星雲大師就公益或感情之席而興,「惟幸吾人辨其君子、小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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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瑟無端五十弦一弦一柱思華年莊生曉夢迷蝴蝶望帝春心託杜鵑
滄海月明珠有淚藍田日暖玉生煙此情可待成追憶祇是當時已惘然
(李商隱‧錦瑟)
或以為歌咏瑟聲適、怨、清、和之音樂意境;或以為為侍婢錦瑟而作之情歌;或以為詩人悼念亡妻之挽歌;或以為自述詩歌創作;或以為诗人回顧、反思平生遭際之作;或以為內容無需討論,詩中之象徵意義有待專家各抒己見;或以為實李商隱傷「隱」之作;金性堯疑是自傷身世,又苦於難以排解之作,然腹聯存疑;劉學鍇以為詩人追憶華年往事,不勝惘然之作,而往事包涵傷身世、詠悼亡、述創作等。

第一單元 課程筆記商榷(大學國文魔法書2007初版)

第一單元 課程筆記商榷(2007初版)
1.課文p.9-11:課文第一單元課程筆記之「貳、單元介紹」,包括「一、何謂筆記」、「二、為何要做筆記」、「三、課堂做筆記的好處」三項。
案:課文「單元介紹」著重說明筆記之定義與重要性,並未介紹本單元之重點:課堂筆記之方法。本書其他單元類似寫法,宜補足未備事項。
2. 課文p.10「二、為何要做筆記」與「三、課堂做筆記的好處」分列。
案:(1)筆記之種類不一,記筆記之功能即包含課堂筆記,記筆記之基本功能不因記錄地點或方式而異;如突出課堂筆記之功能而分列,應就其特有者言之。(2)比對課文「二、為何要做筆記」與「三、課堂做筆記的好處」,前者有兩處涉及後者,當移入,因課文將前、後二者分列,自當有所區隔。(3)前者大於後者,前者何以未如後者分項敘述?
3.課文p.13述「預習筆記格式」之九項步驟。
案:(1)課文「綱要欄」所列九項為預習筆記之「步驟」,不宜列於綱要欄,應列於相關位置。(2)課文綱要欄第一點應改列於「姓名」等之上,作:「先於『主題欄』寫下作者姓名與所讀章節之名稱等」。(3)「綱要欄」增列:「將閱讀教材所得之綱要列於本欄」,且綱要欄不應與「筆記欄」等寬。(4)課文綱要欄第二點謂:「將副標題或者是有用的資訊寫在章節首頁」,然而,此為預習筆記,如何寫於章節首頁?APA格式於題目之副標題外,方另有「副標題」,本項可刪。如依APA或其他格式,課文應說明。(5)課文綱要欄第五點:「列出各章節的主要標題」,應改列「筆記欄」為第一點。(6)課文綱要欄第四點謂:「寫下文章破題段落的摘要」,當改列筆記欄為第二點,作:「寫下主題段之摘要」。因破題段固有概括全文中心思想者,然亦或為引出主要內容作鋪墊而已;主題亦可出現於中間段或結尾段;敘述性文章往往無明顯主題段。(7)課文綱要欄第六點云:「讀每個選讀段落的第一句」,當改列筆記欄為第三點,作:「以段落中心句為基礎,扼要寫出全文各段重點,包括寫出疑問,嘗試回答、查明專有名詞之意義與解釋等。」一則段落第一句未必為「中心句」;二則合併課文綱要欄第九點,因不應最後一點方「讀整篇文章並寫下筆記」?(8)課文綱要欄第七點:「如有圖表,一定要記得讀圖表的說明」,當改列筆記欄為第四點。(9)課文綱要欄第八點謂:「至少列出整篇文章三個重點」,惟文章重點數應隨文而定,改列筆記欄第五點,作:「列出全文主要重點」。(10)綱要欄第三點既標「『讀完後』列出你的疑問,並將可能會出現在考試的部份列出」,何以列第三?當改列筆記欄而移最後第六點,作:「讀完後,列出疑問,並將可能考試部分寫明」。
一般預習筆記格式亦作三欄,增列「備註欄」,可寫教材之疑點與難點,個人之體會、看法、學習方法,並將本項列於備註欄。
據以上所述,預習筆記格式與步驟當如下表:
先於「主題欄」寫下作者姓名與所讀章節之名稱等:
姓名:日期:
主題:課程:
綱要欄筆記欄
將閱讀教材所得之綱要列於本欄
(起目錄、索引之作用)
1.依序閱讀全文,列出各章節之主要標題
2.寫下主題段之摘要
3.以段落中心句為基礎,扼要寫出全文各段重點;包括寫出疑問,嘗試回答、已查專有名詞之意義與解釋等
4.如有圖表,須先閱讀圖表之說明
5.列出全文主要重點
6.讀完後,列出疑問,並將可能考試部分寫明
4. 課文p.17:「你可以把『government』寫成『govt』...『for example』簡寫成『eg.』,『from』簡寫成『f』…『w/』代表『with』、『w/o』代表『without』。」
案:「ex.」為英文「example」之縮寫。「e.g.」乃拉丁文「exempli gratia」之縮寫,英文「for example」之意,並非「for example」簡寫成「eg.」;且並無「eg.」之縮略語。「from」並無簡寫成「f」之說,「fr.」方為「from」之簡寫。「w.」代表「with」,並非「w/」。當然,如只是個人筆記,自可任意設定;如為教材,則必須符合規範化。
5.課文p.22-23將康乃爾筆記法分為三欄之疑問。
案:(1)左側為「複習欄」,似有可商。本法之要點在於將紙張左側留出部分空間,右側記錄聽講內容;聽畢,根據筆記內容,於紙張左側補上提示性或總結性之標題、詞語或句子(亦見課文p.23),因而此法又稱「關鍵字筆記法」,左欄為「關鍵字欄」(keyword column)「提示欄」(Cue Column)或「recall column」 ,坊間題「複習欄」,不確;如左欄為「複習欄」,與課文5R之「複習」(review)重複;左欄亦非簡單之「複習」。(2)課文確定三欄欄位後,云本法要能掌握「5R」,但三欄與「5R」又似兩節,毫無關聯。事實不然,「5R」應據三欄運作。
6.課文p.18整理金文有關大學人才之培養(課文p.19附註:「參見附錄金耀基<大學之理念、性格及其問題」),並列四項。
案:(1)該段落構成之方式為選擇式而非並列式,應加註「因國家文化之別而有異」,或如:
大學之人才培養:
1.十九世紀牛津、劍橋:文化型紳士與行政人才
2.美國博雅書院:民主社會公民
3.蘇聯:技術人才
4.工業化社會:各業「人力」
(2)課文不當將「文化型紳士與行政人才」分列為二,原文用「與」字。(3)課文遺漏第四點「工業化社會之人才培養:各業人力」。(4)課文續引學校教育之四大目標,然課文附錄金文並未見該段文章。
7.課文p.21歸納金文有關大學的理想和性格的變化,列出四階段。
案:課文遺漏1963前加州大學校長克爾之專著<大學之功能>,該書乃了解當代大學不可不讀之書,當補齊。
8.課文P.22謂「複習欄」可以記錄主題、對於不懂處之質疑、不了解之詞彙、考試重點、與主題相關讀物,或提醒自己應注意之處六項。課文P.23則謂「複習欄」乃根據筆記內容,於紙張左邊補上提示性或總結性之標題、詞語或句子。課文p.23於「濃縮」下又云:將「筆記欄」記錄之資訊摘要於「複習欄」中,並寫下授課內容之主題、對於不懂處之質疑、不了解之詞彙、考試重點、與主題相關讀物,或提醒自己應注意之處。
案:(1)應將三處整合為一。(2)左欄乃將右欄「概括」為提示性或總結性之關鍵語詞、語句,或簡短標題,即寫下授課內容之主題,並可附記對於不懂處之質疑、不了解之詞彙、考試重點、與主題相關讀物,或提醒自己應注意之處。
9.課文P.22謂下欄為「摘要欄」;又謂此區可以寫下聽講內容之摘要、幾個重要觀點、有疑問處等。
案:(1)課文多處提及「摘要」,究係一般動詞,或「摘要」體?不如譯「概要欄」。(2)筆記欄即記聽講內容之要點,課文複習欄亦已記對於不懂處之質疑、不了解之詞彙?本欄應與上二欄有所區分。
10.課文P.23譯「Recite」為「練習」。
案:本字於此有背誦、詳述、列舉之義,不如譯「複述」;「Exercise」方為「練習」。
11.課文p.23譯「Reflect」為「反應」。
案:「反應」與內文所述較難貼合,實則本字於此有認真反覆思考、深思、反省之義,不如譯「反思」。
12.課文p.23「Review」譯「複習」。
案:本字有再考慮、再檢查、重新探討之義,於此較貼切,因已經歷recite、reflect,不如譯「檢討」;且譯複習,亦與課文左欄名稱相重。另謂每週花十分鐘,恐無規範性,應係至少十分鐘或迅速之意
13.課文p.25-26有關心智繪圖法。
案:(1)心智繪圖法之繪圖步驟可更明確。(2)該圖與東尼繪圖原則不同如心智原圖不可能單色,應說明原圖劃法或課文為變化畫法。(3)該法更適用於閱讀筆記、學習及思考方法,而非止於課程筆記。本單元定位為筆記、學習及思考方法較宏觀,不獨更具學習價值,亦更能引起學習興趣。(4)課文p.26所列心智圖中「中古大學」應繫於「大學性格」之下,「現代大學」又隸於「中古大學」,蓋一則此同論世界精神,超國界之性格;二則「大學性格」與「起源」、「University原義」、「原型」同級並列。
14.課文p.27「(三)課後及時檢查與複習」。
案:相對於p.11「一、課前的準備」、p.14「二、課程筆記的方法」,則p.27「(三)課後及時檢查與複習」應改「三、課後及時檢查與複習」;否則,「(三)課後及時檢查與複習」即屬於「二、課程筆記的方法」,課後檢查與複習豈課程筆記之方法?
15.課文p.46行2:「…簫燃物外」,「簫」應作「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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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6日 星期二

魔法棒(大學國文魔法書2007版)

魔法棒
一、課程筆記:
選擇:4選1
1. 有關大學發展之敘述:「在工業化的社會中,高等教育已被企業家和科技官僚看成是一種人力投資,而大學則成為知識工廠」,比較符合實際。下列均非:各國大學之直接源頭是中國古代的大學、現代大學比古代大學還重視品行教育、知識象牙塔與社會服務站之界線越來越明顯。
2. 金耀基先生對理想大學的看法:發展知識(研究)和傳授知識(教學)應該並重。下列均非:學校規模越大,愈符合經濟效益、大學應廣設職業訓練課程、學術應屈服於政治權力,以維持社會安定。
3. 便條紙不適合用來做筆記。下列均適合:筆記型電腦、活頁筆記本、PDA。

簡答:
1. 摘錄文章中一段落,內容談到大學教育應該強調專業知識技能或注重學生的人格陶養之論述,要同學注明其標題,表達你對內容結構的理解。
2. 摘錄文章中兩個段落,內容敘述蔡元培先生對大學精神之堅持:學術自由、學術容忍、學術尊嚴之論述,要同學用圖形或表格來表達你對上述兩個段落的了解。
3. 列出一篇文章,要同學寫出階層式大綱:主要標題與次要標題。

短文寫作:200字
以金耀基先生<大學之理念、性格及其問題>為基礎,加上個人體會,說明何謂真正大學?

二、讀書報告:
選擇:
1. 查學位論文,應該到國家圖書館的博碩士論文資訊網查詢:因學位指博碩士也。
2. 標準的參考文獻標註格式:
作者姓名:書名,出版地:出版公司,出版年
3. 以中國古代建築工程之發展為題,開列參考書目:
考工記、天工開物、夢溪筆談
4. 本校圖書館並未提供圖書外送之服務。


三、自傳及履歷:
選擇:
1. 求職自傳:可以反應個人不同階段之成長與思維,下列均非:誇大、不具體、用火星文。
2. 求職履歷:相當於一個人之門面,撰寫時應力求慎重。下列均非;利用大頭貼或生活照、使用四種以上之字型、使用書面履歷而避免上網填寫電子履歷。

●文章改寫:
列出一篇自傳,訂正文中所用火星文、俗語,或不當用語等。

四、簡報:
選擇:
正式場合之簡報:可以反應個人的知識組織與口語表達能力。下列均非:不講求圖表搭配、注重修辭、不宜事先安排演練。

簡報製作:
以本學期各單元之授課內容,製作一份簡報投影片,說明本校大一國文課程之內容與特色。

五、摘要:
選擇
摘要:簡要說明原文內容、如實呈現原著觀點、無論由何人撰寫,其內容應與原著相近;不可附加個人意見。

●寫作:
列出一篇文章,要同學以100字說明其中心概念與300字摘要。

六、企劃書:
選擇:
1.企劃書之製作步驟:問題-蒐集與整理資料-創意-與各單位溝通協調-撰寫-檢討。
2.擬定企劃書最需具備之能力:邏輯思考、溝通協調、創意聯想,而非領導統馭。
3.不屬於企劃書之撰寫步驟:聯絡買主。
4.注意企劃書之格式與要素,但企畫書並無相當固定之格式。
5.6.考對廣告詞與成語等之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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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3日 星期二

劉卲《人物志‧英雄》與楊牧〈林冲夜奔〉探討

《大學國文交響曲》(2008.8.初版第三刷)校讀記






五、第三單元 千古論英雄






1.課文p.49行5-9謂曹魏劉卲《人物志‧英雄》以清晰明確之
定義,界定「英雄」一詞,使人物之品評更為聚焦;今人楊牧
新詩 <林冲夜奔>以《水滸傳》中林冲之故事為素材。在形象
上,林冲此一角色具多樣性,而前者之英雄則具獨斷性。古今
二文相照,可以觀察人物塑造之方式。

案:劉書自《隋唐‧經籍志》以後皆列于名家,《四庫全書》
則歸入子部、雜家類一,所論乃人物之品評而非形象之塑造,
課文亦謂「人物的品評」;〈林冲夜奔〉以《水滸傳》中林冲
之故事為素材,刻繪其英雄形象。二文性質不同,一屬感受性
體驗之描寫,一屬邏輯之推演,經由二文可以觀察人物塑造與
人物品評之方式。



課文又謂在形象上,〈林冲夜奔〉之林冲此一角色具多樣性,
而劉文之英雄「具獨斷性」。

案:二文性質不同,劉文重點在於論理,而非文學形象之描繪
。吾人以為獨斷一詞多義,可解為獨自決斷、專斷。《管子‧
霸言》:「夫權者,神聖之所資也。獨明者,天下之利器也;
獨斷者,微密之營壘也。」又<明法解>「明主者,兼聽獨
斷,多其門戶。」《韓非子‧孤憤》:「 今大臣執柄獨斷,而
上弗知收,是人主不明也。」又<外儲說右上> 引《申子》曰
:「獨視者謂明,獨聽者謂聰。能獨斷者,故可以為天下主(
顧廣圻作「王」,與上「明」、「聰」韻)。」《商君書‧修
權》:「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則治;權制獨斷於君,
則威;民信其賞則事功成,信其刑則姦無端。」當吾人於溝通
時不斷對念、人物、權威作評價,即所謂獨斷性
(arbitrary)。從心判斷過程言,絕對之獨斷自始不存在;
從判斷主體言,自始非獨斷者。
歷史學除史實外,尚需理解與解釋,章學誠《文史通義‧答客
問中》指明史學研究分二類:「高明者多獨之學,沉潛者尚
考索之功。天下之學術,不能不具此二途。」獨斷之學要求學
者要有獨創之見。
但高明之獨斷必定有賴於考索之功,否則獨斷就難免淪為武斷
當個人評事論理之獨斷性端賴權威,缺乏對事物自覺、正確
之認識,盲目自信,拒絕他人之合理意見,將使人變成獨斷封
閉,即成為所謂獨斷論或獨斷主義( dogmatism )。
獨斷論一詞源於德國哲學家康得,一種用片面、孤立、絕對之
觀點分析並解決問題之形而上學觀點。泛指主觀武斷、反科學
之哲學理論。於真理問題上指僵化、凝固、崇尚絕對主義之學
說。

相較於文學、藝術作品更能保持多義性、不確定性、開放性,
而非孜孜於宇宙與人生之謎之終極答案,一般指獨斷性為單一
、武斷。其實,劉文以自覺性之標準,自多重角度鑒析英雄之
意蘊,吾人可以檢討其個人標準,但並無「獨斷論」唯我獨是
之傾向。任何人之理性議論而成一家獨斷之言,非獨斷論也。






2.課文p.49倒數行4:文本「若校其分數,則牙則須。各以二
分,取彼一分,然後乃成」云云另起一段。
案:此數句當屬上段,因劉書所論「英雄」為一完整概念,不

可割裂。劉卲基於「英雄」為一整體概念之前提,為界定其涵
義而析辨「英」與「雄」之內蘊,以說明「英雄」得名之緣由
,此合而分之也。故釋「英」與「雄」後,即續云:「若校其
分數,則牙則須。各以二分,取彼一分,然後乃成。」此分而
合之也。


3.課文p.49倒數行2:「是以,英以其聰謀始」。
案:程本、四部叢刊本「是以」之「以」作「故」。
又p.49倒數行2—p.50行1:文本「是故英以其聰謀始,…然後
乃能各濟其所長也。」
案:此宜自為一段,蓋此自正面說明偏於英或雄之英雄各須具

備之三大要素。


4.課文p.50行5—9:文本「必聰能謀始,…雄可以為將。」
案:此宜自為一段,蓋此論述兩種偏材型英雄之實例。
5.課文p.50行12:文本「是以陳平之徒皆亡歸高祖。英分多,
故群雄服之」云云。
案:「高祖」當下屬,蓋此分論項羽、劉邦,前以項羽起,此

自亦以「劉邦」起,「英分多」云云均屬劉邦之評論也。《史
記‧張丞相列傳》:「秦時為御史,主柱下方書,有罪,亡歸
。」句法同。
又行13「才」程本、四部叢刊本作「材」。


6.課文p.50倒數行10下未注明《人物志》版本依據,本人講義
作:「(文本據明萬曆程榮輯《漢魏叢書本》,程刻本用萬曆
劉元霖本,劉本又據隆慶六年鄭旻刻本;並參校四部叢刊所收
上海涵芬樓景印明正德刊本,此本實直接影印鄭本。)」


7.課文p.52倒數行9:「我看他步履迅速」未分段。
案:原刊本自此另成一段,因《楊牧詩集Ⅰ》跨頁,課文致

誤。

課文p.54行9:「林冲命不該絕」未分段。
案:原刊本自此另成一段,因《楊牧詩集Ⅰ》跨頁,課文致

誤。

課文p.54行11—12:「風你/用力颳」、P.56行6:「風啊/你
颳吧」。
案:原刊本「颳」均作「括」,《楊牧詩集Ⅰ》均作「颳」。
《紅樓夢》第五一回作「刮風」:「王夫人 笑道:『這也是
好主意,刮風下雪倒便宜。』」刮風,吹風,今人亦作
「括」、「颳」。

P.54倒數行10:「這漢子果然回頭來推門」未分段。
案:原刊本、《楊牧詩集Ⅰ》自此均另成一段。

P.55、56第三折甲、乙、丙標題「林聲」並為「林冲聲」之

誤。

p.56又行6—7:「把我吹離/這漩渦」。
案:原刊本「漩渦」作「旋渦」。旋渦,謂水流旋轉成螺旋形
。 元袁桷《播州宣撫楊資德》詩:「教民風偃草,撫俗水旋
。」 漩渦義同。

又行9:「仗花鎗」。
案:原刊本「仗」作「杖」。杖、仗義同,握,執持。《書‧

牧誓》:「王左杖黃鉞,右秉白旄以麾。」但第六回有用
「仗 之例。

課文p.57第四折四節均以「山是憂戚的樣子」縮兩字作結,與
本折各節以「風靜了,我是」起,為本詩最成功之重複句,強
調「魚龍嗚咽」之詩情,課本誤與首字齊,原刊本第四節亦誤


8.課文p.58倒數行10:「劉劭」之「劭」應作「卲」,俗本誤
劭若邵,與其字「孔才」不諧,恐積非而難成是也。課文中
「劭」字均應定正。

9.課文p.58倒數行8:「初為廣平吏」。
案:此「吏」上脫「計」字,《三國志‧魏書》本傳謂:「建

安中,為計吏,詣許。」計吏為郡府屬官,管理地方户赋,八
或九品。




10.課文P.59行5:《燈船》(1968)。
案:1968應1966之誤。

又行6—10課文謂《楊牧詩集Ⅱ》收1974—1985年作品,為北
斗行(1978)、禁忌的遊戲(1980)、海岸七疊(1980)、
有人(1986,台北:洪範)、完整的寓言(1991)、時光命
題(1997)等之合集。
案:《楊牧詩集Ⅱ》明言收1974—1985年作品,課文亦述及之
,自不可能含完整的寓言(1991)、時光命題(1997)。
又涉事(2001,台北:洪範)、介殼蟲(2006,台北:洪範)
等近作,何以省略


11.課文P.59-60述品鑑人物的起源與時代背景,然無<英雄>
本文內涵與論證過程之推演,則似無益於選文之初衷!


12.課文p.59倒數行6:「如建安二十二年的<求賢詔>云云。
案:一般泛云求賢令,而非<求賢詔>,終其一生未廢漢自立
。曹操求才三令:建安 十五年頒佈《求賢令》;建安十九年
《舉士令》,一作《敕 有司取士勿廢偏短令》(見《三國
志‧魏書‧武帝紀》);建 安二十二年頒《求逸才令》,一作
《舉賢勿拘品行令》(見 《三國志‧魏書‧武帝紀》注引《魏
書》)。


13.課文p.60行11—13 謂:「劉卲認為『人材有能 而不能
猶函牛之鼎不可以烹雞』」。蔡邕曾對這句話註 :『函
鼎若以烹雞,多汁則淡而不可食,少汁則焦而不 熟,大
用於少,故有所不宜也。』點出人才之用重其 『宜』。」
案:劉卲原文上有「或曰」,該文並非劉卲語;且下文有「豈
有能大而不能小乎」 ,以駁大鼎不能烹雞之說,課文說誤。課
文所引蔡邕語,亦並非皆蔡邕語,《後漢書˙卷八十˙文苑傳
下˙邊讓傳》引蔡邕云:「『傳曰:函牛之鼎以亨雞,多汁則
淡而不可食,少汁則熬而不可熟。』此言大器之於小用,固有
所不宜也。」可知函牛之鼎之喻出於「傳」,而蔡邕加以申論
。《蔡中郎文集》載<薦邊文禮>:「傳曰:『函牛之鼎以烹
雞,多汁則淡而不可食,少汁則焦而不可熟。』大器之於小用
,固有所不宜也。」(據正德乙亥蘭雪堂本、清光緒七年陸心
源十萬卷樓重雕明蘭雪堂本;且二本引舊本注云:「一曰市丘
之鼎」。陳奇猷《呂氏春秋校釋‧應言》校釋引「淡」作
「澹」;「焦而不可熟」作「燋而不熟」)二文與課文所引俱
異。

另《呂氏春秋‧應言》引白圭對魏王語:「市丘之鼎 以烹雞,
多洎之則淡而不可食,少洎之則焦而不熟。」


14.課文p.60行15—20以劉卲將人才分為三類:a.聖人:中和
淡,總達眾材者。b.兼材:以道德為品評標準,在仁義禮上
現特殊者。c.偏材:擁有特殊技能的人。
案:據<九徵>,劉卲以為人才素質生成的決定因素是元一與

陰陽五行之氣。五行之氣具有仁義禮智信五種道德屬性。因每
人秉受五行之氣不同,故五種生理素質之完善程度亦不同,五
常之道德品質自亦不同。劉氏又將當代十分重視人才品評之儀
容聲色神精六徵與五行相容,而創為九徵之說,從而形成三等
人材。<九徵>云:「故偏至之材,以材自名;兼材之人,以
德為目;兼德之人,更為美號。是故兼德而至,謂之中庸;中
庸也者,聖人之目也。具體而微,謂之德行;德行也者,大雅
之稱也。一至,謂之偏材;偏材,小雅之質也。」
全材之人即聖人或理想之君王,九徵皆至,純粹之德也。兼材

之人即賢人或理想之宰相,其九徵狀態為具體而微。偏材之人
即一般大臣。由此可知,三等人才並非課文數語所可解釋;亦
非僅兼材以道德為品評標準;且劉氏之「德」乃以五行說改造
《尚書‧皋陶謨》中九德,並融合其他儒家經典而成,非一般
意義之品德。





15.課文p.60倒數行7—5謂劉卲將英與雄分別解釋之,有所謂
「聰明秀出」與「膽力過人」之別,英可以為相,而雄可以為
將,要兼具英與雄者,才可以成為最高的領導者。
案:劉書所論「英雄」為一完整概念,不可割裂,課文說誤。
劉卲基於「英雄」為一整概念之前提,為界定其涵義而析辨英
與雄之內蘊,以說明「英雄」得名之緣由,此合而分之也。故
分釋英與雄後,即續云:「若校其分數,則牙則須。各以二分
,取彼一分,然後乃成。」此分而合之也。
劉文將英雄分為兩類,第一類為「偏至之材,人臣之任也」之
英雄:「必聰能謀始,明能見機,膽能決之,然後[乃]可以為
英,張良是也。氣力過人,勇能行之,智足斷事,[然後]乃可
以為雄,韓信是也。體分不同,以多為目,故英雄異名。然皆
偏至之材,人臣之任也。故英可以為相,雄可以為將。」此所
謂「英」或「雄」,乃指偏於英或偏於雄之英雄,蓋「體分不
同,以多為目,故英雄異名」。課文謂「英可以為相,而雄可
以為將,要兼具英與雄者,才可以成為最高的領導者」,將英
或雄與英雄對立,已誤解此處英或雄之涵義矣!
第二類為「若一人之身兼有英雄,則能長世,高祖、項羽是也
之英雄。但高祖之英分又多於項羽,故能「宅有天下」,或
即課文所謂「最高的領導者」。






16.課文p.60—61述弗斯特之圓形人物與扁平人物,然舉 《三
演義》中曹操、阿斗為例,何不據此分析與課文正 相關之水
人物?

又p.61行8:「依循箸…」中「箸」為訛字。

17.課文P.61—62敘述《三國演義》以劉禪聽信流言召回諸葛

、召回姜維,倉皇出降,樂不思蜀,塑造為「扶不起的阿
斗」之形象。即使歷史上劉禪並不只是如此平板、簡單,但
者顯然有意只讓讀者見其無能一面,為庸君定下典型,即扁平
人物之典範。
案:《三國志‧譙周傳》注引晉孫盛云:「《春秋》之義,國
君死社稷,卿大夫死位,況稱天子而可辱於人乎!周謂萬乘之君
偷生茍免,亡禮希利,要冀微榮,惑矣且以事勢言之,理有
未盡。何者?禪雖庸主,實無桀、紂之酷;戰雖屢北,未有土
崩之亂。縱不能君臣固守,背城借一,自可退次東鄙以思後圖
。是時羅憲以重兵據白帝,霍弋以強卒鎮夜郎。蜀土險狹,山
水峻隔,絕巘激湍,非步卒所涉。若悉取舟楫,保據江州,徵
兵南中,乞師東國,如此則姜、廖五將自然從,吳之三師承
命電赴,何投寄之無所而慮於必亡邪?」
文所說雖亦有本,然而,劉禪繼位前期確實聽從父親遺命,
權于丞相諸葛亮處理軍、政大事,《三國志‧諸葛亮傳》:
政事無巨細,咸決於亮。」《晉書‧李密傳》:「司空張華
之曰:『安樂公何如?』密曰:『可次齊桓。』華問其故,
曰:『齊桓得管仲而霸,用豎刁而蟲流。安樂公得諸葛亮而
魏,任黄皓而喪國,是知成敗一也。』」李密以劉禪作為國
,可與春秋首霸齊桓公比擬,齊桓公得管仲而成霸 業,劉禪
諸葛亮而與強魏抗衡,因劉禪與諸葛亮等大臣關係大致
。陳壽《三國志‧後主傳》以劉禪為「素絲」,早年得諸葛
輔助,「任賢相則為循理之君」;但後來寵信黃皓,敗壞政
,卻是「惑閹豎則為昬闇之後」。所論與李密同,知阿斗闇
評價在人間,胡為一偏以見之焉?
諸葛亮用人失誤而內疚之時,劉禪寬慰諸葛亮曰:「勝負乃兵
家常事!」諸葛亮因錯自貶三級,然於諸葛亮再勝後,遂即
此恢復其職務。
《三國演義》第一百五回載,魏延叛亂被殺 ,劉對於魏延並
概否定,而下旨:「既已名正其罪,仍念前,賜棺槨葬
之。」
劉禪生活腐化時,學者譙周與老臣董允上書勸諫,劉禪僅感無
可奈何耳,非一怒之下大開殺戒。後主劉禪於中國歷代帝王中
,乃較少對大臣動刀之君,誠屬難得。
諸葛亮卒後,據《三國志》, 劉禪廢除丞相制,設立尚書令、
大將軍與大司馬三職互相制衡 ,軍、政事務分開。後來「乃自
攝國事」,提出「須吳舉動,東西掎,以乘其釁。」〈《三
志‧蔣琬費禕姜維傳》〉由蔣琬、費禕董允等人主政,休
養生息,積蓄力量後從長計議再北伐之政,除對外戰爭外,
親自處理國內軍政事務達19年之久,不可其無才智也。
當魏軍鄧艾入川,蜀後主劉禪投降。 劉禪之所寧背駡名而不
作辯解,《三國志‧後主傳》注引王隱《蜀記》載鄧艾書所
「全國上」之策。
其後劉後主送往洛。司馬昭封為安樂公,賜住宅,月給
度,僮婢人。劉為表感謝,特意登門致謝,司馬昭於是
宴款待,以歌舞興。當演奏蜀地樂曲時,蜀舊臣油然興
傷懷之情淚流滿劉禪麻木不仁,嬉笑自若。司馬昭
狀,問頗思蜀否?答以「此間樂,不思蜀!」此見《三
國志‧後主傳》 引晉習鑿齒《漢春秋》)後世用「阿斗」
「扶不起的劉阿斗」為庸主之典型,亦形軟弱沒有
大志,不思振作者。 瞿秋白 《亂彈‧水陸道場》:「他們不
客氣的說:『人民蠢如鹿豕、笨如牛馬,人民是阿斗─昏庸無
用、不知不覺的昏君,只有他們自己才是精明強幹、大獨握
諸葛亮。』」巴金《隨想錄‧<小人‧大人‧長官>》:「
常常想:倘使我自己不爭氣,是個扶不起的阿斗 ,事都靠
青天、海青天,一個青天,兩個青天,能解決多少問呢?」
實則周壽昌《三國志集解》已「恐失實,不
自全耳!」
故劉後主之人物形與扁物之單一性、靜態性不合,而
流俗以單一視角目非其,亦難以「即使歷史上劉禪並
不只是這樣平版簡物」其說。小說人物容可虛構、渲
染,要以揭示性為鵠的也。中外文學之扁形人物比比
皆是,曷不更例以示義如《三國演義》《水滸傳》李逵
邪!


18.p.62—64長篇幅述《水滸傳》中之林冲,而於<林冲夜奔
著墨不多,僅敘四折之敘述者,然原詩涉及《水滸傳》3—12
、 15、19多回,何不將《水滸傳》中之林冲融入其中,並
析其 寫作手法,方有助於楊牧長詩之解讀。

又p.62倒數行8:「頭名狀」應作「投名狀」。因有所請託而
向人投進表示誠敬之具名書帖;王倫佔據梁山時,用為殺人獻
頭,以表誠心之隱語,見《水滸傳》第十一回。






19.課文述水滸故事,P.63行2起提及《水滸傳》回目,所據底
本應係P.67行1所著錄台北:里仁書局《水滸全傳校注》,因
水滸版本繁多,課文於文中應註明,以免混淆。

又課文所題書目為施耐庵《全滸全傳校注》,恐誤,首「全」
字係「水」之訛;施無校注之事,應改題李泉、張永鑫。

又p.63行12:「一節」中「節」為訛字。
20.課文P.63倒數行13謂本詩借用元雜劇之關目、結構,但課
並未指出何處借用元雜劇之關目,吾人徧尋不獲,亦與本詩
者言取材於《水滸》不合。


21.課文P.64倒數行14謂以劉卲之標準,兼備智力及膽識者才

能成為英雄。
案:非是。劉文將英雄分為偏材型與兼材型兩類如上述,後者
兼備聰、明與膽、力;前者則「各以二分,取彼一分」。
據吾人所述,林冲應屬韓信可為將帥之等級,而為偏材型之英
雄。蓋林冲原是東京八十萬禁軍教頭,武藝高強,膽力蓋世;
處於接踵而來之變故,亦能沈著以對,不魯莽行事,以至於最
後反對接受招安,應是「智足斷事」之人。但在「見機」方面
處於被動,不能洞察小人如高太尉、高衙內、陸謙等之陰險狡
詐,僅合於劉卲所論偏材型英雄—偏於雄之英雄,而非兼材型
英雄。薩孟武《水滸傳與中國社會》:「在梁山泊諸好漢之中
,有大將風度的,似只有林冲一人。」因課文誤解劉文,故出
現矛盾之說,一則謂其「有智」、「有謀」,一則又謂其「在
謀始、見機」等方面處於被動,他再三猶豫是否值得放棄美好
的生活與權貴攤牌;實則林冲之隱忍,非「謀始」之問題,楊
牧《瓶中稿》後記:「我於水滸人物中最愛林冲,認為他的勇
敢和厚道,實非其儕輩如武松、魯達之流所能比較。林冲之落
草,是真正的走投無路,逼上梁山。」

課文同頁倒數行7引劉卲:「一人之身兼有英雄,則能長世」,
林冲己身難保而落草為寇,稱為英雄實為牽強;然後課文p.65
行2為林冲抱不平,以為龍困淺灘是時運所致,不損英雄形象。
課文說誤,劉卲原文作:「若一人之身兼有英雄,則能長世,
高祖、項羽是也。」劉卲並非以成敗,即並非以能否「宅有天
下」論英雄,故高祖成為君王與失敗之項羽並列為一人之身兼
有英雄而能長世者,而與「偏至之材,人臣之任也」之張良、
韓信異。司馬遷亦有<項羽本紀>。

又P.65行3—10述劉文以劉邦為英雄典型,以成就論之,自是
英雄。此與宋事功派代表陳亮,亦以事功成敗評斷歷史人物同
調,繼而引發其與朱熹之間「義利」與「王霸」之辯。朱子以
道德動機為判斷君子與小人之標準,如動機只是孳孳為利,均
屬「蹠之徒」。
案:劉文並非以成敗論英雄如前。至於論人之善惡應以動機或
結果論,乃倫理學爭論之議題。吾人以為論人之善惡應以其
行為」之善惡為根據,復衡其動機是否為「公義」。行為為
善而又出之於「公義」,自是標準「君子」。行為為善,而基
於「私利」之動機,並不必然為惡,如有人為記功而捐血,或
資本家捐款而實圖謀避稅。宋朱熹以道德動機為判斷君子或小
人之標準,與事功派代表陳亮以事之成敗評斷歷史人物,恐有
商榷之餘地,此其大較也。

〈來自Bookman:人文願景〉
http://168hy.blogspot.com/

2008年12月16日 星期二

《儒林外史》之「嚴監生」與黃春明〈死去活來〉探討

《大學國文交響曲》(2008.8.初版第三刷)校讀記
六、第十一單元 生命盡頭的苦笑

1.課文p.191本文標題為吳敬梓<嚴監生>。
案:宜去篇名號,嚴監生乃《儒林外史》中人物;又課文節選第五、六兩回並合而為一,應注明為節選、何處為第五或第六回,及其其版本依據。本人所據底本為陳慧劍校注《儒林外史》,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62.8,分段及校注參以其他各本,並另行補注。

2.課文p.191倒數行2「擀麵的杖」。
案:陳校注本等各本「擀」作「趕」。用棍棒來回碾,使東西延展變平,變薄或變得細碎叫「趕」。《醒世姻緣傳》第四回:「蕭北川又道:『鄰家請你趕餅,你就與他去趕趕不差。』」趕又作擀、簳。

3.課文p.192倒數行12:「一溜煙走急到省城去了。
案:陳校注本等「走急」作「急走」。

4.課文p.193倒數行2:「又提起嚴致中的話來。」
案:「提」原作「題」。題:說起、提起,下文或作「提」,後世多作「提」。宋孫光憲《北夢瑣言》卷八:「…居江淮間,常致書題問其存亡。」元白樸《墻頭馬上》第三摺:「這宅中誰敢題起個不字。若有一些差失,如同那趙盾便有災難。」

5.課文p.196行8:「被了紅紬」。
案:陳注等各本作「披了紅綢」。「被」通「批」,「紬」通「綢」。
6.課文p.197行13:「剩來的銀子」。
案:陳注本同,李校杜釋本「剩」下有「下」字,據申二本補。

7.課文P.198倒數行12:「醫生都不下藥了。」
案:陳注本等「生」作「家」。

8.課文P.198倒數行6:「他把兩眼睜的溜圓。
案:陳注本等「的」作「的的」。的的:分明貌,漢劉向《新序‧雜事二》:「故闔閭用子胥以興,夫差殺之而亡;昭王用樂毅以勝,惠王逐之而敗。此的的然若白黑。」



9. 課文p.199行7—8:「合家大口號哭起來」。
案:陳注本亦作「口」,「大口」釋「放聲」。李校杜釋本「口」作「小」,校記:「小,原作『口』,據抄本和申二本改。」「大小」言不論大小。
10.課文p.202注明:「本文取材自黃春明《死去活來》,台北:聯合文學出版社,2000年。
案:<死去活來>首度於1998發表於聯合副刊,1999收錄於《放生》,台北:聯合文學出版社,課文p.210著錄同,則課文p.202《死去活來》應改《放生‧死去活來》,<死去活來>為其中一篇,課文p.205亦云:「<死去活來>選自小說集《放生》」;2000應改1999。
11.課文p.203行6:「腹作幹雷鳴」。
案:「乾」誤「幹」,形近而訛也。清程晉芳<寄懷嚴東有>詩:「囊無一錢守,腹作乾雷鳴。「乾」或作「千」,蓋「乾」簡體作「干」,形近誤為「千」。

又行7:「斷然拒絕『博學鴻詞科』考試」。
案:36歲乾隆元年(A.D.1736),安徽巡撫趙國麟曾準備正式薦舉吳敬梓應「博學鴻詞」科試,吳敬梓通過地方級由上江督學鄭江所主持之學院考試(南京);參加安徽撫院趙國麟所主持之撫院考試(安慶);參加兩江總都趙弘恩所主持之督院考試(南京)後,卻因消渴病加劇,不得不推辭趙國麟之正式薦舉,亦非「裝病」,此胡適《吳敬梓年譜》等已辨之矣。
12.課文p.203倒數行12:「黃春明早期(70年代)曾寫作《莎喲娜拉‧再見》、《看海的日子》、《兒子的大玩偶》等小說」。
案:後二書寫於60年代的1967/1969
又倒數行9說:「從一開始,黃春明就是一位關注現實環境轉變的創作者」。
案:50年代後半,60年代前半並不是如此,「開始時,我寫了不少關於自己的東西,包括自己覺得全世界都跟他敵對起來的那種感覺」(作者<一個作者的卑鄙心靈>)。
又倒數行5引有人將黃春明的小說區分為前、後兩階段。
案:<一個作者的卑鄙心靈>一文即已分三期,迄今應已是第四期。第一階段蒼白的現代面容、第二階段悵惘的鄉土愁思、第三階段冷峻的殖民批判、第四階段悲憫的人道關懷。

13.課文p.205行3—5引《中國小說史略》:「指時弊」,「指」下脫「擿」字;「戚而能諧」,「戚」原作「慼」。
又行5—8指明諷刺小說的三項特徵,其中「題材內容」(「尤在士林」),與是否為諷刺小說無涉。

14.課文p.206以為嚴監生矛盾性格之ㄧ是對其兄因案而一走了之時,呈現前後極端不同的反應。首先害怕被兄長牽連而必須被迫付錢了事,接著卻因捨不得錢財而私下抱怨兄嫂的不是。P.207行4又敘述此事。
案:前者係因嚴監生膽小怕事,但何以膽小怕事?因為他對兒子寄託的希望是「掙著進個學」。他是如此癡迷於「科舉進仕」,所以他也就嚴格遵守著「三綱五常」的封建道德規範:他為他家老大「破財消災」,為的是「片紙不入公門」,為的是保全嚴家的聲名,為的是求兒子前途順遂。
至於私下抱怨兄嫂的不是,固然有捨不得錢財的因素,但正如王仁說的:「各家門戶,這事究竟也不與你相干。」而嚴監生畢竟花錢為嚴貢生平息此事,並非全然如課文p.207所說「不近倫常之情」!何況,還必須考慮其兄素來自私自利,並覬覦嚴監生家產。

15.課文p.206以為嚴監生的矛盾性格之二,是一方面為顧及禮教而不願主動提及「扶正趙氏」,但心中卻又十分在意而事先早就規劃好安排。P.207行4又敘述此事。
案:嚴監生一生辛苦操持,他自然不願自己家產落入其他親族,尤其是老大嚴貢生之手。正因為趙氏和他有了「這點血骨」,使他財產後繼有人,所以他才急於扶正趙氏,尤其當其妻子王氏病危時;在中國封建社會裏,妾的地位是十分低下的,不僅其本人不能夠繼承財產,即便是生下的孩子也很少有繼承財產的權力。嚴監生扶正趙氏的主要目的是為延續香火,保住他的財產,使之後繼有人。
嚴貢生後來霸佔弟產的目的之所以得逞,正是抓住了這致命的關鍵:「象這潑婦,真是小家子出身!我們鄉紳人家,那有這樣的規矩?不要惱犯了我的性子,揪著頭髮臭打一頓,登時叫媒人來領出發嫁。」從嚴貢生這一番惡狠狠的罵語中,可以看到,在封建社會裏,妾的命運是何等悲慘。趙氏被扶了正了尚且如此,如不被扶正,其結局之悲慘,就更可想而知了。
嚴監生在扶正趙氏時那急不可耐的表現,正好從側面反映了家族財產之爭的激烈程度;而他在扶正趙氏時的那種前怕狼後怕虎的表現,也正說明了來自家族內部的種種壓力和阻礙。

16.課文p.206以為當嚴監生矛盾性格之三是當他逐漸病弱、臥床不起之時,卻又「捨不得銀子吃人參」,表面看來具有勤儉的特性,實則有不近人情而致過度苛刻的人格。
案:嚴監生「家有十多萬銀子」,自己平時連一斤豬肉都不捨得吃,但他卻捨得花銀子請別人喝酒;自己有病,捨不得吃藥請醫生,老婆病了,卻「每日四五個醫生用藥,都是人參、附子」;自己從不肯輕易為自己破費錢財,但卻肯送給兩位舅子大筆銀子;吝嗇並沒有割斷其親情關係,泯滅其人性,他愛惜孩子和老婆和他愛惜家產一樣,作者在寫他追念前妻王氏,就傾注了十分的感情。可以說他對己過於苛刻,並非如課文所說不近人情,或課文p.207所說「不近倫常之情」。

17.課文p.206以為嚴監生矛盾性格之四是當他病重時,赴考的盤費,實則藉此囑託舅爺能為他照顧遺孤;嚴監生看似遵守傳統禮教的規範,其實卻是一位中日戰戰兢兢、善於算計之人。
案:在封建社會,家族內部圍繞著財產爭鬥是十分激烈的。小說雖未就嚴氏二兄弟的矛盾過多著墨,然而,這種矛盾,在嚴監生生前就已達到了尖銳化的地步。對老大一家,嚴監生是反感的,他曾對王德、王仁二兄弟說:「只是我家嫂也是個糊塗人,幾個舍侄,就像生狼一般,一總也不聽教訓。」嚴監生在扶正趙氏時遍請親族三黨,而獨老大一家拒而不來,更是把這種矛盾突出地表現了出來。
嚴監生臨死前對王德、王仁二兄弟的一番話:「我死之後,二位老舅照顧你外甥長大,教他讀讀書,掙著進個學,免得像我一生,終日受大房裏的氣。」更是進一步點明了嚴監生和嚴貢生的關係。如果從老大嚴貢生在嚴監生死後窮兇極惡地霸佔弟產的結局來看,那麼,我們不妨可以這樣說:嚴監生和嚴貢生之間的矛盾,是圍繞著嚴監生的財產來進行的。
對於一個貪婪無恥,陰險刻毒的嚴貢生來說,看到弟弟有十多萬兩銀子的家產,他不可能不生險惡之心,但在嚴監生活著的時候,這種險惡之心只能孕藏在他那醜惡的靈魂之中,以種種隱晦的方式表現出來。隨著嚴監生的死,霸佔弟產的秘密便赤裸裸地暴露了出來。儘管嚴監生生前百般討好他,死後他的遺孀趙氏又殷勤地贈衣送錢,也只能使這個利欲薰心的貪婪者心上閃出一個暫短的喜悅,而霸佔弟產的險惡用心卻始終沒有放棄,最後他終於一腳踢開趙氏,強佔了弟產的十分之七。
作為身處親族覬覦之中的嚴監生來說,保住自己家產不被侵奪,是他生前主要活動之一。他扶正趙氏也好,竭力拉攏兩位舅子王德、王仁也好,都是這種活動的體現。這實在不是什麼矛盾性格,這是殘酷的社會現實阿!
在嚴監生這一形象的悲劇裏還融進了作者的身世遭遇。作者「弱冠父終天,患難從茲始」,二十三歲時死了父親,父喪之後,又遭家難。當時近房無賴,看到他是兩代單傳,人孤勢單,便率領打手,「生」狼似地闖進他的家門,要攫奪他的家產。作者親眼目睹了家庭紛爭和其他醜態;兄弟內爭,親族外罵;攀附權貴,橫行鄉里。這種家庭內部財產之爭,在吳敬梓的思想上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這就使得他在描寫嚴氏二兄弟時不可避免地傾注了自己的親身感受和憤懣。這也是造成作者對二嚴諷刺態度不同的重要原因。

18.課文p.206以為嚴監生的矛盾性格之五是當他病危無法言語時,最後仍堅持比出兩個指頭,「不放心,恐費了油」。P.207行8—9敘述此事。
案:小說對他描寫的最後一筆,讓他臨死時伸出兩個手指叫人挑去燈盞裏一莖燈草,這一段文字描寫,被人們視為是嚴貢生吝嗇性格描寫的強化之筆。但是我以為他臨死伸出的這兩根手指,不能把他們單獨拿出來,而要放到其生前和死後來看。
「恐費了油」的最表層的含義,恐怕是在於希望趙氏今後要勤儉持家,同時也要以「儉」來教導兒子,以免孤兒寡母日後受飢寒之苦。
但假如把這一細節的意義僅僅停留在這個表層上面,它的存在價值恐怕就要大打折扣了。吾人以為,對於嚴監生對這兩個指頭所蘊含的意義,我們不能孤立地去理解,而應把它放到整個章節、甚至整部書中來理解。只有從整體上著眼,才能以俯視的姿態比較全面地、準確地把握。為進一步挖掘其中的深層意蘊,可以聯繫前面所列舉的幾個細節來分析一下:
嚴監生之所以是嚴監生,就在於他是一個讀書人,參加科舉考試獲取功名是他的最高理想,他對兒子寄託的希望也是「掙著進個學」。他是如此癡迷於「科舉進仕」,所以他也就嚴格遵守著「三綱五常」的封建道德規範:他為他家老大「破財消災」,為的是「片紙不入公門」,為的是保全嚴家的聲名;他在妻子王氏病故後花四、五千兩頭銀子辦喪事,為的是表明自己是讀書人家「知書達禮」;他兩次對兩位老舅贈以重金,為的是希望兩位老舅能夠好好教導兒子,幫助兒子「掙著進個學」,以免日後「終日裡受大房的氣」,而要「進學」,沒有銀子是不行的。
在這裡我們可以看到,嚴監生是極為自覺地維護著封建道德規範的;我們更可以看到,封建科舉不僅僅成為嚴監生自己一生的精神支柱,同時也陰魂不散似的籠罩著嚴監生的兒子。

戳破了這一層窗戶紙,我們就不難理解嚴監生臨死前的良苦用心了:不論是他的揮金如土,還是他的絲絲節儉,其實都是圍繞著兒子的「進學、中舉」而活動的。嚴監生的靈魂也在這看似矛盾的行為中得到了深層的展示,封建科舉制度對一代又一代讀書人精神與人格的扭曲與摧殘也得到了深刻的揭露。而這一點,正是吳敬梓撰寫《儒林外史》的本意所在。

19.課文p.207行4—8以為當妻子過世,嚴監生卻仍疑慮妻子私藏典鋪利錢並移作他用。
案:從嚴監生對待妻子王氏私房錢的事情上,很難讓人感到貪婪是這個人物的性格的主要特徵。嚴監生從不過問自己妻子的私房錢,這在我國封建社會裏是不多見的。在我國封建社會,「子婦無私貨」幾乎就是一條戒律,而嚴監生不僅對自己妻子的私房錢從不過問,甚至對自己妻子把錢送給「庵裏的尼姑」、「賣花婆」、「彈三弦的女瞎子」、「窮親威」也從不加干涉,這充分說明了嚴監生不失為一位寬厚的家長。

20.課文p.207課文以為當他病入膏肓時,心中卻又不放心田上要收早稻,打發了管莊的僕人下鄉去。可知即便精神耗弱的他,仍無法擺脫急於計算的性格。
案:嚴監生從沒有非份之想。他收租子也好,把錢送入典鋪也好,都是屬於一般財主所作所為:精於計算。至於他「每晚算賬」和「打發管莊僕人下鄉去收早稻」,也並未超出其本分,不能僅此就認定其貪婪無度。只要他沒有超越當時社會共同遵守的規則,就不能認為其貪婪。嚴監生不過是個老實本分,循規守法的封建土財主。由於作者並沒有把貪婪做為嚴監生主要性格特徵來寫,因而,我們無法得出嚴監生「無比貪婪,對金錢嗜欲幾乎成了一種本能」的結論來
從現實面來考察,不僅嚴貢生對嚴監生的家產垂涎三尺,就是其他親族,也都有覬覦之心,最典型的是嚴監生的兩位舅子王德、王仁。他們口口聲聲「綱常」、「仁義」,而實際上是偽君子。為了銀子,他們可以出賣自己的親人,出賣自己的良心。他們「義形於色」,不過是為了從嚴監生那裏得到銀子,一但銀子到手之後,便棄「綱常」、「仁義」於不顧。在嚴監生遺孀受到嚴貢生欺侮時,他們連站出來說一句公道話都不敢。兩位「舅奶奶」的行為更卑劣,居然乘著王氏剛斷氣人忙腳亂之機大肆掠奪,「將些衣服、金珠,首飾,一擄精空;連趙氏方戴的赤金冠子,滾在地下,也拾起來藏在懷裏。」
嚴監生族人和周圍就是由這樣一群每時每刻都在惦記著他財產的人們組成的,這就不難理解為什麼他生前夜夜算帳;即便病重時,還擔心要打發管莊的僕人收早稻;臨死也遲遲難以咽下最後一口氣的了。他一生省吃儉用,辛苦非常,原打算把家產傳之于子孫後代,死後卻一下落入他人之手,這就使這一形象悲劇色彩格外濃重,這也正是作者用筆時想要達到的目的。作者通過一個個具體的情節,活生生的畫面,使我們看到封建家庭內部圍繞著財產的爭鬥是何等的激烈和殘酷。
21.課文p.209倒數行12以下謂嚴監生與粉娘在面對他們人生最終的考驗時,表現的態度卻是大異其趣的,實則並非大異其趣。吾人以為嚴監生、粉娘在面對生命盡頭時,同樣表現了對子孫或親族深厚的感情,並同時遭逢事與願違的無奈結局:

粉娘面對生命即將消逝,表現的是對親情的不捨,尤其故事中描述她二度回陽的情景,便凸顯她關懷子孫的深刻情感。
嚴監生面對生命即將消逝時,掛念的是「那燈盞裏點的是兩莖燈草,不放心,恐費了油」。這兩根手指既是他猥瑣可憐一生的最生動寫照,也是他那操勞憂慮心境的延續;同時也表現出他對自己家產和妻兒前途的重重顧慮和擔憂,並不能簡單視為「吝嗇」性格描寫的強化之筆。

嚴監生面對的是利益爭奪的現實社會,趙姨娘獨子得天花夭折,欲立嚴貢生第五子為嗣,嚴貢生乃借此謀奪其弟遺產,官司自縣、府打到省按察司,均未得遂,嚴貢生又赴京控告,終奪其弟七分家財,趙氏也受盡折磨。
粉娘面對的是親情轉淡的現實社會,所以粉娘過世後,她的子孫、家人便迅速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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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籠寒水月籠沙夜泊秦淮近酒家
商女不知亡國恨隔江猶唱後庭花
(杜牧‧泊秦淮)
娉娉嫋嫋十三餘荳蔻梢頭二月初
春風十里揚州路捲上珠簾總不如
多情卻似總無情唯覺樽前笑不成
蠟燭有心還惜別替人垂淚到天明
(杜牧‧贈別二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