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3日 星期四

《文心雕龍》綱要

一.知人論世:劉氏家世、生平,及其時代背景
二.總論全書宗旨與理論體系
三.分論全書基本觀點、文體論、創作論、批評論等

文心雕龍義證(上中下),詹鍈
文心雕龍今譯,周振甫
文心雕龍辭典,周振甫
中國文學批評史(魏晉南北朝),王運熙等,五南
文心雕龍讀本(上下),王更生

1-3 一.知人論世:劉氏家世、生平,及其時代背景
4-5 二.長懷序志:說述全書宗旨與結構 50序志
6-7 三.文之樞紐:
(一)執正:1原道 2徵聖 3宗經
(二)馭奇:4正緯 5辨騷
8-9 四.論文敘筆:
(一)論文十篇:6明詩.........15諧讔
敘筆十篇:16史傳……25書記
(二)原始以表末、釋名以章義、選文以定篇、敷理以舉統
10-11. 五.剖情以析采:
(一)創作構思及其條件:26神思 42養氣
(二)篇體之風格、組織結構,及其重要性:
12-14〈承上〉27體性 28風骨29通變 30定勢;43附會;44總術
15-16 (三)辭采:31情采 32鎔裁;33聲律…..41指瑕九篇
17-19 六.崇褒怊耿:
(一)文學與環境:45時序(29通變)、 46物色
(二)作家論:47才略 、49程器
(三)鑑賞論:48知音

Bookman:人文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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丞相祠堂何處尋錦官城外柏森森映階碧草自春色隔葉黃鸝空好音
三顧頻煩天下計兩朝開濟老臣心出師未捷身先死長使英雄淚滿襟
(杜甫‧蜀相)

2009年9月2日 星期三

大學國文魔法書:導言/課程筆記/讀書報告/文章寫作/期中考商榷

(一)導言之疏漏(指2006版):

1、P.8行1—4:課程綱領列進門、登堂、入室三階,為遞進關係。
但三者之內在聯繫為何?就所列前十單元觀之,除課程筆記、文章寫作、簡報,多見於大陸、港、台三地應用文或實用文。既大抵為應用文,多具應用屬性,進門篇重知識或登堂重應用語文所指為何?
2、P.9倒行2—1:謂進門篇「前面四單元,著重於形式規範上的訓練」,屬「外功」;第五單元「文章寫作」,則重視「內力」之培養。
然而,不獨進門篇前面四單元,此處文章寫作與登堂篇各單元實多側重寫作技巧之規範,而非內力本身之培養。內力須經由文化內容,長期培養而得,而非實用工具或方法。唯有內力深厚,方可寫好讀書報告、文學性或應用性文章等;實用工具或方法屬於形式規範,講授若干理論性知識之餘,重點在操作性定義之明確可循,並能實際操作,始有成效可期?
3、前十單元既具應用屬性,則應重視其操作性,但如公文與書信並無寫作,亦非三週所可完成;又如簡報僅側重設計與製作之「流程」,而非「操作」本身,事實上亦很難實施操作;且簡報又為資訊課程,如有一定經驗,更能發揮?
4.第一單元中「摘要」、「讀書報告」、「書評」固各有其特點,然主要均以「書」為對象;且「讀書報告」亦含「摘要」之重點:「描述其大意」(P.9行6),又含「書評」兩個部份:書籍內容與主觀評論(P.88行10—12);三則摘要與書評之實用性低於讀書報告。相較而言,三者似有主從性?

(二)第一單元:課程筆記 之疏漏(指2006版)

1、p.14行7:此下「單元介紹」何以未包含本單元之重點:課程筆記方法?
2、p.20行3:金文為課程筆記方法之範文,繫於該標題之下,歸屬不明?
3、p.41:「大學的理想和性格的變化」表應有五個階段?
4、p.44:「複習欄」亦作「關鍵字欄」或「標題欄」;如「複習欄」1—6與「筆記欄」1—6相應,更能有效複習?
5、p.45—46:心智繪圖法之操作性定義可更明確;該圖與東尼繪圖原則不同;課本中圖表改為彩色印刷,更顯美觀;該圖左列中古大學、現代大學之性格特徵似繫屬於「超國界性格」之下;該法較適用於閱讀筆記與思考方法?
6、p.47(三)課後及時檢查與複習應改三?
7、本單元應定位為學習、思考方法,較為宏觀,而非只是課程筆記?

(三)第三單元:讀書報告之疏漏(指2006版)

1、p.76、77所述兩類讀書報告之基本格式改以序碼條列,可更明晰?
2、課文謂二類格式之重心分別為「心得述評」與「正文」,但p.77倒行4云「正文」與「前兩頁(應一頁)『心得述評』所談的近似」,則此二類主要特徵似無區別,僅第一項有形式上的不同?
3、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人文學科類書籍屬性不同,寫法或有差異?同類別書籍因性質有異,亦難盡同?
4、一般將讀書報告之結構分為作者生平、內容簡介、佳句摘錄、感想或心得等幾個不相聯屬之項目,而非創作性思考,實無助於讀書報告之撰寫;並將讀書報告作為考察作業與成績之用,學生往往應付了事?

(四)第五單元:文章寫作 之疏漏(指2006版)

1、p.106倒行7:「通過真實地記人、敘事、狀物來記載社會生活。」此遺漏記遊,因課文將記敘文分為四類?
2、p.106倒行6—3:將記、敘拆析為一靜一動,不知有何根據?課文謂「記」人,豈「人」只能記錄靜態?課文謂「敘」事,豈「事」只能描述動態?課文又謂:「『記』者,記載人物、事件,較屬於靜態的描摹,著重在人的活動方面的記錄。」「記」何以只能「記載人物、事件」?既謂「較屬於靜態的描摹」,怎又「著重在人的活動方面的記錄」?課文又謂:「『敘』者,敘述人物或事跡的變化,較屬於動態的發展,著重於各種事、物的情狀與變化的敘述。」「敘」何以只能「敘述人物或事跡的變化」?既謂「較屬於動態的發展」,怎又「著重於各種事、物的情狀…」?
3、p.106倒行1:「(記敘文)特點為紀實性、敘述性、故事性」,寫景、狀物之故事性如何說明?
4、p.107行1:「凡記載或敘述人、事、物的性質、狀態、效用、變動和發展的文章,都屬記敘文的寫作範圍。」因記敘文分四類,「物」應作「景物」?人有何「效用」?「性質、狀態、效用、變動和發展的文章」作「靜態或動態」即可?
5、p.108倒行2—1:「突顯人物鮮明而不凡的形象。」「不凡」乃正面價值判斷用語,豈人物只能寫「不凡」?
6、p.109行8:「描寫人物的重點在把握人物的外形特色、性格特徵,或描述人物的經歷遭遇。」何以只限三種?「性格特徵」為抽象,描寫重點難以只是抽象描寫性格特徵;p.110倒行5舉徐文<父親>為例,似亦未記述人物性格?
7、p.113倒行3:「切忌勿犯起頭漫長、正文短少、結束草率的『頭重、腳輕、腰枝細』的毛病。」此處固無了解上之困難,但前後為對等並列,何以「正文短少、結束草率」互易?
8、p.115行15:「…粹取出統一的結構。」「粹取」是否為新詞?
9、p.120行13:以下立論文與駁論文之舉例,但述篇名,未加說明?
10、p.121行1—5:課文謂記敘文依全文結構安排而言,可以有七種模式可選擇。但是,記敘文之全文結構安排只有七種嗎?無正敘,怎有側敘?無細敘,怎有略敘?各家文章寫作理論不同,寫作技巧屬於上位概念,較為寬泛,與結構、表現手法等之關係為何,宜加以釐清,教師乃能順暢教學?
11、p.121行6:課文敘及「敘述觀點」,然而,據下文分第一人稱與第三人稱所述,實指「敘述人稱」。如「敘述觀點」即「敘述人稱」,何以無第二人稱?
12、p.121倒行4—3:「讀者從中獲得的材料是敘事主體的…,…敘事過程中。」此處分析敘述人稱,而非「敘事」?
13、p.122倒行2:「單一的敘述觀點以『統一』完原則,可細分為三種敘述方式。」此處說「敘述時間」,非「敘述觀點」?「完」乃「為」之誤?此下只列直線敘述與倒裝敘述兩種?
14、p.123行13—19:「『單純』是此敘述型態的特色,但,處理不好時,也有造成呆版的可能。…回述自己1973年…。」確實,直線敘述可能失之呆板,如何克服方式重點,倒敘即是一法,但此處未加分析,只將二者平列?如教師加以補充,時間考慮外,又不考?辭典似未見「呆版」、「回述」?
15、p.124倒行5—2:敘及「平行敘述」,並分為三種狀況,實較難理解,後兩者可否亦舉例?第二種謂「同一空間在不同時間中之情形」,但一般「平行敘述」多遵守「同一時間」之原則,又如何同一空間;第三種謂「或某件事情在不同時空中的演變」,但此法是兩件或兩件以上事情或動作,定義中所謂「兩種以上的客體」?
16、p.125倒行8—5:課文以<鳥>、<我所知道的康橋>中一句或片段說明直接抒情,而未連繫篇章,略加說述,致令人懷疑,直接抒情有何技巧?
17、p.126行10:此下為間接抒情四類之舉例,但舉篇名,未連繫篇章加以分析?故亦與p.116—120之分類難以區別?抒情文之種類與間接抒情法既是整體與段落之異,據「全體是則部份是」之邏輯推理,似可更精簡處理?
18、p.130行6:述議論文的結構,並未交代究屬立論或駁論文?
19、p.130行13:課文謂正起有七種方法,但文中只有六種?
20、p.130—131:課文述正起六種方法之例證,但引一段,而未說述與全文之聯繫?p.130倒行9:「五代史馮道論傳曰」應作「《五代史‧馮道傳》論曰」,此段文字即引自<馮道傳>序?P.131倒行10:《五代史記‧一行傳敘》,「敘」宜外移?
21、p.132行3:此下述論證法之種類,作「論證的方法主要有」較週延?
22、p.132行6:「是從個別事例中」,作「是從若干個別事例中」較週延?
23、p.133行6:「是根據已知的一般普遍原理…」,刪「普遍」較週延。
24、p.133行11:「如以『業精於勤,荒於嬉』的命題為例,本文的論點應當著重於『業勤、荒嬉、行思、毀隨』的不變定理。」案上句以「業」命題,下句 則「業」、「行」並言?
25、p.133倒行7:「或推理形式稍有出入」,文中未說明其內涵?
26、p.133倒行6:此下述及「類比法」,但「類比法」與「比喻」相關而不同?
27、p.134行12:「像江海朝宗」,難以理解?又此下述結論六法,但引一段原文,亦無說明?

(五)期中考:
1、除選擇題第一題出自課程綱領外,第三單元題目僅選擇四題20分,當中兩題又有待商榷?
2、選擇題第一題既謂:「大學國文魔法書之訓練重點不在國學基本常識」,但選擇第七題重點在測「中學國學常識」?
3、選擇題第八題之目的,在測同學是否知悉並使用本校圖書館,但「餐飲」與圖書館之使用並無必然關係;測驗重點應在蒐集資料之方法與技術?
4、簡答第一題:「註明『標題』,表達你對內容結構的理解。」然而,「標題」是對本段中心內容的理解?且該段為選擇式語段,並列1、2序碼,似未盡貼切?

(來自Bookman:人文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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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15日 星期三

第七單元 企畫書商榷(大學國文魔法書2007初版)

第七單元 企畫書商榷(2007版)
1.課文p.178謂:「『企劃』到底是什麼?『企畫書』應該要如何寫?…這一連串的問號,其實也是一個企畫概念的微觀,足以說明一般人都具有『企畫力』的基因,只是因為一些時空因素的制約、生活環境的理所當然、對自然變化的視若無睹,使得我們的『企畫力』逐漸降低,『執行力』相對提升。」
案:基因與能力殊途,有「企畫力」之基因,並不一定代表有其能力;「企畫力」須經由學習與實務經驗而提升,與基因無關;對某事提出疑問,即對某事具有基因乎?課文泛述「企畫力」降低之三因,應具體論述?「企畫力」、「執行力」二者範疇不同,並無因果關係?
課文又謂:「企畫是需要創意的、方向的,而執行力只需要方向、按部就班即可完成,這也是企劃和計畫的差別,許多人早已跳過摸索階段,直接進入行動,不會去另闢蹊徑,…。」
案:企劃與執行力之範疇不同,無須比較;成功之企畫與計畫均有賴於執行力之貫徹,並非企劃或計畫必然蘊含執行力。執行力亦非所謂「直接進入行動」,依包熙迪與夏藍所論,任一團體應將執行力(execution)視為紀律,使深植於團體之執行力與美好願景相呼應。如不解執行力、計畫、企畫之別,每易相混也。
2.課文p.179謂:「所以企畫是將抽象的圖畫或者影像、創意等的想法完整用文字書寫出來,以成為企畫案。」
案:課文行文極其特殊,因圖畫或影像實為具象?圖畫或者影像能有何想法?文字焉能書寫圖畫或影像?圖畫或影像之表達媒介非文字,企畫書可使用圖畫、影像為工具,輔助企畫概念之表達,即以具象表達抽象,而非用文字寫出「圖畫或者影像(的想法)」。創意即創新的想法,不宜謂「創意的想法」。顯然,此處定義需要改寫。
3.課文p.179:「二、為何要學習企畫書」內文為破除或有人以為目前無任何企劃工作,將來亦未必從事相關行業,故毋庸學習企畫書之撰擬,而舉女學生為例,早上起床會先想到今天穿什麼?今天上什麼課?今天該走哪一條路去學校?今天如何打扮,以吸引所喜歡男性同學?這些都是一系列心中小小的企畫;又說:家庭要栽培一個大學畢業生,同樣也是需要做好企畫,藉此說明日常生活中,個人或家庭均須「企畫」概念。
案:課文運用類比推理,舉女學生早上起床會先想到今天如何打扮,以吸引所喜歡男性同學等等,是一系列心中小小的企畫;又說家庭要栽培一個大學畢業生,同樣也是需要做好企畫,由此證明個人或家庭均須「企畫」概念。可惜,類比推理之前提必須是所類比之事務為同一類,而企畫案主要適用於公司、公營機構及其資源,與個人或家庭及其收支並非同類事務。
其次,作為一般性用語,Plan、Proposal均可譯計劃、方案。然英語此二字,Plan為通用字,指事先提出一種做事程序之方法,或對各部分之配置安排,吾人譯「計劃」。此適用於家庭或個人之理財計劃,創意之有無因人而異,僅就個人或家庭收支如何配置加以構思,一般歸入「理財規劃」,而非「企畫」。
Proposal指被提出而供考慮、接受或實行之提議、計畫、條件等,但強調提出以供接受或拒絕或予以考慮之觀念,吾人譯「企畫」。作為專業術語,此適用於企業或公營機構,強調提出以供接受或拒絕或予以考慮之觀念,故而極其重視強烈之企圖心,務求方案具有獨特性之創意,與人力、財力、物力、時間等有限資源之可行性,方有被採用之可能。企劃三要素中「有限資源」,指成本預算與效益評估,異於家庭或個人收支之配置。課文p.179謂:「企畫和計畫最大的差別就在於創意」,僅得其一端耳!
至於個人日常行為如今天穿什麼、今天上什麼課、如何吸引異性等,甚至談不上計劃,只是一般想法。
依編者之意,徒將專業術語「企畫」視同計畫或想法等一般性用語耳!
4.課文P.182「三、企畫書的擬定需要哪些步驟」之「(六)著手撰寫企畫案」下述及:「撰寫企畫案可比喻成製作美味的佳餚,要色香味俱全,合乎受呈者的脾胃,使人一目了然,要注重內容、用語、表達方式,如能夠用一句話表達一個概念,就不要用兩句話;多用表格、圖案說明繁瑣的事情。」
案:此處行文流於簡略,然涉及撰寫企畫書格式所應注意事項,宜於企畫書之格式後另立「格式備忘」一項,以免令人有突兀之感;並充實相關內容,使學子對企畫書格式之寫作,具備實用技巧。
5. 課文p.182標「四、企畫書寫作的基本元素」;內文謂:「哪些元素是企畫書格式的基本要求呢」,然後列出首頁、目錄、緣起、內容、團隊、經費預算、進度、評估、附件共九項;文末總結說:「以上所列格式重點,可以發現一個企畫的邏輯軌跡,它是遵循著一個原則,也就是戴國良先生所說的『5W、2H、1E』」。
案:編者將基本元素、格式、一個原則相混淆。其實,首頁等九項確為企畫書之格式;而5W、2H、1E等八個單元則為構成企畫書之基本元素,戴先生謂撰寫企畫書的一個原則,亦即企畫書需由此八個元素組成,蓋依此等構成元素撰擬或檢視企畫案,乃能具體呈現或審視格式是否完備,有益於說服對企劃案有直接影響力者採行。格式乃較為固定之形式,如首頁、目錄等九項;而格式由若干元素組成,如5W等八個單元。
據此,課文「四、企畫書寫作的基本元素」,應改標「五、企畫書寫作之格式與基本元素」,或將「企畫書寫作之格式」與「企畫書之基本元素」分列亦可,基本元素與格式不可相混;課文謂「哪些元素是企畫書格式的基本要求呢」,應改成:「哪些形式(或項目)是企畫書格式的基本要求呢」;課文P.184:「以上所列格式重點」云云,在於敘述戴先生一個原則,亦不宜逕接於上文論企畫書格式之後。
6.課文P.182「四、企畫書寫作的基本元素」下述及各類企畫書,就上位概念言,企畫書之種類只有兩種?唯有明辨企畫書種類,方有助於企畫書之撰寫。
7.課文P.183「(六)經費預算」列六項均屬成本預算、支出預算;「7.有時會有營收部分的考慮」屬收入,收、支應分列,並補足未備事項。
8. 課文第七單元企畫書能使同學了解「如何寫作」企畫書,但課文p.185後苟能結合社會生活中實際案例,以說述「如何寫好」企畫書之原則;並傳授企畫書運用文字之「優化」技巧,亦極切用。
〈來自Bookman:人文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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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5日 星期日

第八單元 簡報商榷(大學國文魔法書2007初版)

第八單元 簡報商榷(2007版)
1. 課文p.195-196:「貳、單元介紹」之「一、何謂簡報」謂:「所謂的『簡報』就是一種精簡扼要、明晰精確的報告,其組成的要素包含簡報發表者、簡報內容、簡報接受者三項。」
案:吾人無法由「所謂的『簡報』就是一種精簡扼要、明晰精確的報告」,推知「其組成的要素包含簡報發表者、簡報內容、簡報接受者三項」,編者宜就定義之通例加以改寫;且課文之定義未具體指出簡報演說與一般演說何以不同,並不精確,應補充。
課文又謂:「簡報是一種具有雙向性訊息傳播與交流之溝通管道,其目的在於傳達某一項訊息需求…。」
案:簡報並非單向「傳達某一項訊息需求」,而係經由「雙向性訊息傳播與交流之溝通」,最終目的在於讓聽眾了解訊息,並認同訊息而採取行動。課文p.206亦云:「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要聽眾在聽完簡報的內容之後,同意並且接受我們的提案。」
課文又謂:「一場簡報進行的流程可以化約為:簡報發表者→簡報內容→簡報接受者。…又可視為發表者與接受者雙方,運用聽覺與視覺所進行的雙向溝通。」
案:課文p.196之「叁、示例說明」中又云:「簡報進行的步驟,可以分成簡報籌備、簡報提案與簡報檢討三個部份。」簡報進行之流程與步驟混淆不清,亦未見如何推論聽覺與視覺之使用,當調整。
2.課文p.198-199:「(二)資訊收集與處理」,此與第九單元企畫書「三、擬定企畫書之步驟」之「(二)收集資料」與「(三)整理資料」分列不同,應整合。
又:依「(二)資訊收集與處理」內文所述,所謂資訊收集,指收集必然性與應然性資訊,但企畫書指第一手與第二手資料;所謂資訊「處理」即「分類」,課文謂:「對於訊息素材的處理區分」,而分成必然性與應然性資訊二類。
案:整理或處理資料,除分類外,尤重解讀,分析、評價,原始資料不可直接上桌,上一道菜,而非上一塊生肉,亦非分別上生羊肉或牛肉…!
3.課文p.199-204:「(三)擬定大綱」內文謂大綱之擬定,「必須針對議題的設定」,將所得資訊,作一系統化且具邏輯性之安排,所形成之有機體。質言之,大綱之擬定即建立一骨架,然後以相關資訊逐步填充,形成一「有血有肉」而結構完整之簡報。文中並假設以介紹本校「大一國文課程」為議題,針對不同對象,分別撰擬三份「簡報大綱」之示例。
案:課文謂大綱之擬定,「必須針對議題的設定」,不全,當增列「與不同對象」,課文p.204已謂簡報議題相同,因聆聽對象不同,吾人設計簡報內容之方向與重點自異;而資訊之收集與組織呈現,自然亦當隨之改變。因此,設計簡報大綱,千萬不可抱持一份簡報行遍天下之心態。
又課文將大綱之擬定視為結構,不確,結構應係大綱之組成方式;課文又未具體說明簡報「結構」之形成,文中演示三例證,亦未說其所以然,對初學同學而言,一無可資遵循與練習之憑藉,欠缺學習意義,殊為可惜。
而文中所擬三份簡報,又未如文末以投影片呈現,編者有以說乎?
又課文p.204云:「而資訊的收集與羅織呈現」,「羅織」乃構陷之義,當改作「組織」。
4.課文P.204-205:「(四)投影片的設計與製作」內文分述內部設計應利用最具體之數據、表格、統計圖表;外部層面宜運用字型之變化、色彩之調整、動畫與影片之配置、音效之靈活運用、網站連結之設計等。
案:除介紹內部設計與外部層面之種類外,應概述設計投影片之「KISS」原則,使同學於設計與製作投影片之過程更有效率。諸如文字方面有決定投影片張數、一張投影片一個觀念、秀出關鍵字、88法則等;繪圖物件與影音效果方面有各類重要圖表之功能、一般切忌於簡報內插入細小表格、圖表用色原則等。
5.課文P.205:「(五)反覆預演」前可增列「準備備索資料」一項,課文P.208謂於「正式報告之前,將簡報內容製作成簡明的備索資料,讓聽眾在聽取簡報時,可以節省抄筆記的時間,而能更專注於聽取簡報。」
6.課文p.207:「有助於拉近聽眾對簡報的興趣與參與。」案:「距離」可以拉近,「興趣與參與」又如何「拉近」,應改作「引起」。
又課文p.207-208:「(三)儀態與語調」,依內文所述,「儀態」實「儀態氣度」之省稱;「語調」為「口齒語調」之縮略,「口齒語調」指「口齒清晰與和悅的語調」。
案:課文標題與內文不相應,據內文所述,宜改寫為:
(三)表達方式:
1.氣度:
態度誠懇外,與聽眾接觸、精神與熱情、幽默感等,亦演說成功之重要技巧。
2.儀態:
課文專指裝扮,其他臉部表情、眼神、站姿等應補足。
3.聲音:
分列口齒、語調、音量與速度。
4.其他:
又課文p.208文末旁及提案技巧之訓練,除事先精熟練習外,端賴於平常之培養,如多方聽取、收集他人之簡報資料,觀摩他人之演說或簡報;多參與社團,訓練口語表達能力,與臨場反應之機智;多收集資訊,關心流行趨勢與風潮脈動,以充實自我之先備條件。當另成一段,不宜逕接於口齒與語調段。
7.課文p.210-217為系上「中文雙週」之活動企畫案:
案:課文列印簡報投影片,單色列印效果不佳,宜改採彩色列印,或更精美?投影片之設計與製作,多媒體僅使用表格,如有色彩之調整、影音、圖像等效果,更可增添濃郁之文藝氣氛?文字敘述與多媒體尚須考慮「正確使用關鍵字」等,已如前述。
2007版 第八單元 簡報改寫示例
今僅依本單元商榷1改寫課文p.195-196:「貳、單元介紹」之「一、何謂簡報」示例,建議各單元依本人所指出問題加以調整,當然,本人意見不一定正確:
●個人講義所列課文原文:
一、何謂簡報:
「簡報」乃講求自我行銷、強調表現自我之工商社會中,充分展現優厚競爭力之最佳利器。如何於強敵環伺之競爭中脫穎而出,「簡報」為極其迫切且全面之基本能力與工具。
所謂「簡報」,即精簡扼要、明晰精確之報告,由簡報發表者、簡報內容、簡報接受者三要素組成。
簡報為一種具有雙向性訊息傳播與交流之溝通管道,其目的在於傳達某一項訊息需求,如新產品之開發與行銷、活動企劃之提案、企業組織章程介紹等;同時又能夠掌握接受者之即時反應,作為檢討、回饋之依據,俾有助於未來工作之執行,此即簡報最重要之功能。
一場簡報進行之流程可以化約為:簡報發表者→簡報內容→簡報接受者。簡報發表者透過簡報內容之介紹,讓簡報接受者了解簡報內容之意義與企圖。故「簡報」又可視為發表者與接受者雙方,運用聽覺與視覺所進行之雙向溝通。
◆ 個人課文講義長編本改寫後課文:
一、何謂簡報:
「簡報」乃講求自我行銷、強調表現自我之工商社會中,充分展現優厚競爭力之最佳利器。如何於強敵環伺之競爭中脫穎而出,「簡報」為極其迫切且全面之基本能力與工具。
所謂「簡報」,即發表者經由投影片大綱,採取口頭說明而佐以多媒體呈現,將某項訊息向接受者發表精簡扼要、明晰精確之報告。由簡報發表者(演說者)、簡報內容(訊息)、簡報接受者(聽眾)三項要素組成。
簡報演說之特質與一般演說不同,主要在於簡報演說為「精簡扼要、明晰精確之報告」,因發表者「經由投影片大綱,採取口頭說明而佐以多媒體呈現」。製作投影片,如直接將大綱置於投影片,進行簡報時未多加若干相關資訊之說明,照本宣科,聽眾必然喪失興趣。反之,如投影片羅列過多資料,簡報之字體與段落顯得窄小而擁擠,聽眾不易觀看,亦來不及閱讀,更無法認真聽取簡報。
簡報為一種具有雙向性訊息傳播與交流之溝通管道,簡報發表者向接受者傳達某一項訊息需求,如新產品之開發與行銷、活動企劃之提案、企業組織章程介紹等;同時又能夠掌握接受者之即時反應,作為檢討、回饋之依據,俾有助於未來工作之執行,此即簡報最重要之功能。其最終目的在於讓聽眾了解訊息,並認同訊息而採取行動
一場「簡報演說」進行之流程可以化約為:簡報發表者→簡報內容→簡報接受者,係簡報發表者經由投影片,採取口頭說明而佐以多媒體呈現,讓接受者了解簡報內容之意義與企圖。故簡報演說又可視為發表者與接受者雙方,運用聽覺與視覺所進行之雙向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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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日 星期一

張善文教授:新春吉語與福州鎮海樓

善文所長兄道鑒:因經學之推展,得以緊密聯屬,何樂如之.吾
兄所賜二題甚善,然學植不逮,器業尤小.擬以左傳人物為題,
待成稿後,再呈
斧正.弟困有無.常御羊車.不足論也.肅此,敬請
教安
弟阿儀拜上2.15

From: zsw8987
Sent: Sunday, February 01, 2009 4:42 PM
To: lion
Subject: Re:張善文函件
儀兄教授如面:
①、逢甲數月,不覺已歸來一載有餘矣,歲月蹉跎,竟若此之速!
②、趁經學會之機,擬與兄相晤暢敘。兄能與會,實甚欣喜。
③、兄欲寫何題目均可,如「左傳筮案」、「詩序考原」等皆宜也。
④、除夕新作《己丑吉語》四句,向兄拜年,並乞郢正:
露地白牛身,蜃樓海市民。
恆河沙細數,何處夢伊人?
謹祝合府
新春康樂!
弟張善文手上
200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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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17張教授傳來以下二文,特發佈以饗讀者:

新歲吉語
質之張善文俟正稿

小序
余嘗有新歲吉語之作,每歲一首,先是四言六句,後為五言四句,以祈歲福,並寄奉良朋,庶共勉祝。今逢己丑之歲,劉通仁兄以十二年所積吉語影印本反饋於我,謂友情之深淳篤厚,有過於斯歟?且敦請福州十二位書家,創為十二幅墨寶,彙成一帙,欲與諸多同道相為評正,以為堪增藝苑之一小趣焉。余聞此感甚,爰識數語,弁於卷耑,並乞大雅諸家之郢政云。公元2009年2月曁夏正己丑年元宵日質之張善文謹序

戊寅
(1998年虎年)
大塊噫氣,吉虎祥風。
存誠守正,秉道乃通。
寬居仁行,君子所崇。

【註釋】
①戊寅:公元1998年的農曆干支紀年。戊為土,寅為虎。首句「大塊」即土也。
②大塊:指大地,引申為大自然。《莊子·齊物論》:「夫大塊噫氣,其名為風。」成玄英疏:「大塊者,造物之名,亦自然之稱也。」《文選》載張華《答何劭》:「鴻鈞陶萬類,大塊秉群生。」李善注:「大塊,謂地也。」李白《春夜宴從弟桃李園序》:「陽春召我以烟景,大塊假我以文章。」
③寬居仁行:語出《周易·文言傳》:「君子學以聚之,問以辯之,寬以居之,仁以行之。」

己卯
(1999年兔年)
彼玉兔兮,臨新歲兮。
卜居唯三,精且粹兮。
己卯德馨,堪嘉惠兮。

【註釋】
①己卯:公元1999年的農曆干支紀年。己為土,卯為兔。故詩有「玉兔」、「三窟」之喻。
②卜居唯三:即狡兔三窟之意。《戰國策·齊策四》:「馮諼曰:狡兔有三窟,僅得免其死耳。今君有一窟,未得高枕而臥也。請為君復鑿二窟。」茲借喻為多向性的事業發展。

庚辰
(2000年龍年)
唯古有龍,騰躍蒼穹。
金鱗玉韻,千載一逢。
鐘鼓樂之,吉瑞從之。

【註釋】
①庚辰:公元2000年的農曆干支紀年。庚為金,辰為龍。故詩中以「金鱗」擬喻。
②蒼穹:蒼天。李白《門有車馬行》:「大運且如此,蒼穹寧匪仁?」
③鐘鼓樂之:語出《詩經·國風》之《周南·關雎》:「參差荇菜,左右芼之。窈窕淑女,鐘鼓樂之。」此借用為迎接千禧年之意。

辛巳
(2001年蛇年)
金蛇蜒蜒,辛巳緜緜。
追來數往,天道益謙。
唯吾知足,恒萬斯年。

【註釋】
①辛巳:公元2001年的農曆干支紀年。辛為金,巳為蛇。故詩中以「金蛇」擬喻。
②天道益謙:《周易》的《謙》卦《彖傳》云:「天道虧盈而益謙〕,地道變盈而流謙,鬼神害盈而福謙〕,人道惡盈而好謙〕。」所言「謙遜」之旨頗足以效法,舊籍載周公旦曾經借此告誡伯禽曰:「《易》有一道,大足以守天下,中足以守其國家,小足以守其身:謙之謂也。」(《韓詩外傳》卷三引)
③唯吾知足:即知足常樂之意。舊傳前人曾製一「花錢」,中為方孔,四周自右、上至左、下分別鑄「隹」、「五」、「矢」、「尐」等字樣,各與錢中間的「口」相配,恰成「唯」、「吾」、「知」、「足」四字,可見古人於閒玩之際的深刻用心。

壬午
(2002年馬年)
壬與午逢,水火既濟。
唯恕唯忠,載仁載義。
神駒著鞭,吉無不利。

【註釋】
①壬午:公元2002年的農曆干支紀年。壬為水,午為火、為馬。故詩中以「水火」、「神駒」擬喻。
②水火既濟:《周易》第六十三卦為《既濟》卦,上坎為水、下離為火,故稱「水火既濟」。既濟之旨,既者已然也,濟者成功也,含萬事皆成之意。
③載仁載義:載,助詞,猶言「又」,四字即謂「又仁又義」。

癸未
(2003年羊年)
春水滋羊,瑞氣呈祥。
業基於謹,以柔以剛。
事成於志,吾道康莊。

【註釋】
①癸未:公元2003年的農曆干支紀年。癸為水,未為羊。故詩之首句稱「春水滋羊」。
②業基於謹:指事業當以嚴謹為根基。
③以柔以剛:謂為人處事應剛柔兼濟。

甲申
(2004年猴年)
木宜靜比鄰,猴以動為津。
靜見真如性,動成賢聖人。

【註釋】
①甲申:公元2004年的農曆干支紀年。甲為木,申為猴。故詩以木之「靜」與猴之「動」擬喻。
②真如:佛教語,謂永恆存在之宇宙真實本體。《成唯識論》卷九:「真謂真實,顯非虛相;如謂如常,表無變易。謂此真實,於一切位,常如其性,故曰真如。」

乙酉
(2005年雞年)
眾相若雞群,紅塵萬緒紛。
伊何尋鶴立?世界覆翻雲。

【註釋】
①乙酉:公元2005年的農曆干支紀年。乙為木,酉為雞。故詩有「雞群」之喻。
②眾相:佛教語,猶言諸種形相。
③伊何:即為何、何必之意。
④覆翻雲:指世界萬物多變,一瞬間即可翻雲覆雨。

丙戌
(2006年狗年)
夢深驚吠犬,火烈惕銷金。
暮鼓晨鐘曲,悠然彼岸音。

【註釋】
①丙戌:公元2006年的農曆干支紀年。丙為火,戌為犬。故詩擬「吠犬」、「火烈」為喻。
②驚吠犬、惕銷金:皆含惕懼警戒之意,謂人生行事未可掉以輕心。
③彼岸:佛家以超脫生死的涅槃境界為彼岸。《大智度論》十二:「以生死為此岸,涅槃為彼岸。」唐皎然《早春書懷寄李少府仲宣》詩:「脫身投彼岸,弔影念生涯。」宋范成大《吳船錄》卷上:「一切眾生,同登彼岸。」

丁亥
(2007年豬年)
憨豬癡拙相,心火幻虛形。
泡影擬春夢,飛鴻掠水萍。

【註釋】
①丁亥:公元2007年的農曆干支紀年。丁為火,亥為豬。故詩有「憨豬」、「心火」之喻。
②癡拙相:指眾人皆愚癡,凡有聰慧之形允非其本相也。
③心火:心內虛生的無明之火,大凡貪、嗔、色諸慾念皆因之而來也。
④泡影:喻徒勞無獲乃至害人害己之一切行為。《金剛般若波羅蜜經》:「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
⑤飛鴻掠水萍:猶言鴻爪雪泥,謂人生萬事充其量不過留下些許痕跡而已。宋蘇軾《和子由澠池懷舊》:「人生到處知何似,應似飛鴻踏雪泥。雪上偶然留爪印,鴻飛那復計東西?」

戊子
(2008年鼠年)
吉鼠開新氣,戊神居土中。
鶴棲君子樹,千刼沐仙風。

【註釋】
①戊子:公元2008年的農曆干支紀年。戊為土,子為鼠。故詩稱「吉鼠」,稱「戊神居土中」,以擬喻也。
②戊神:即土神。土於五行居中,無所偏倚,遂能統領東西南北,而旺於四方。喻人當執中以行正。
③鶴棲君子樹:舊稱佛寺周圍的叢林為「鶴樹」,本句言修得正果者方能棲息於君子之樹。
④千刧:佛教語,指無限的時間與空間中所產生的無數劫難。

己丑
(2009年牛年)
露地白牛身,蜃樓海市民。
恆河沙細數,何處夢伊人?

【註釋】
①己丑:公元2009年的農曆干支紀年。己為土,丑為牛。
②露地白牛:亦作「露白地牛」。謂馴養日久之牛,佛家以喻皈依佛法者。《景德傳燈錄·福州大安禪師》:「安在潙山,三十年來,只看一頭水牯牛。若落路入草便牽出,若犯入苗稼即鞭撻。調伏既久,可憐生受人言語。如今變作箇露白地牛,常在人面前終日露迥迥地趁亦不去也。」宋黃庭堅《作浩然詞贈何造誠》:「無鈎狂象聽人語,露地白牛看月斜。」又省作「露地牛」。宋朱熹《借韻呈府判張文既以奉箴且求教藥》:「飛騰莫羨摩天鵠,純熟須參露地牛。」詩中喻指人當順服於倫理與社會之規範。
③蜃樓海市:海上或沙漠地區發生之奇異景象,因光線與空氣層之折射投映而成,古人以為是蜃吐氣所為,故稱海市蜃樓,以喻虛幻事物。
④恆河沙:佛教語,謂數量極多以至無法計算。《金剛經·無為福勝分》:「以七寳滿爾所恆河沙數三千大千世界,以用佈施。」清蒲松齡《聊齋志異·鳳仙》:「吾願恆河沙數仙人,並遣嬌女昏嫁人間,則貧窮海中,少苦衆生矣。」亦作「恆河沙數」、「恆沙數」、「恆沙」。清趙翼《近日刻詩集者又十數家翻閱之餘戲題一律》:「豈知同在恆沙數,誰獨能廻大海瀾?」
⑤伊人:指絕對優異而不犯過失的完人或理想中的君子。

跋語
以上所輯十二年之吉語,前六年自寅至未,皆四言六句,多寓儒理;後六年自申至丑,皆五言四句,稍兼禪機。各首略附小註,惟恐語不達意,有好之者至祈匡謬,是所幸也。昔人嘗云:「好山水游,其人多壽;有詩書氣,生子必賢。」乃合灑脫與修養而言也。又云:「春風大雅能容物,秋水文章不染塵。」則倂肚量與文采而論也。余實不敏,凡灑脫、修養、肚量、文采四者,無一能具,常涵愧於心。所作十二首,難免大言虛語,或能述之而不能行之者,蓋緣此之故也,知者乞察鑒焉。質之張善文識於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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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修鎮海樓記
張善文

【內容提要】
本文為福州新近重修的明代名樓「鎮海樓」而撰,記述此樓的歷史沿革、構勢形勝及重修過程。福建師範大學張善文教授撰稿,書法家陳奮武書丹,福州市人民政府鐫製立碑。公元2009年1月,隨著新修鎮海樓的正式開放,此碑記亦對外展示。現由作者對原文略加小註,附以簡要評析,以饗讀者。

【作者簡介】
張善文,福建長樂人。福建師範大學易學研究所所長、文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古典文獻學博士點帶頭人。兼任國家《續修四庫全書》經部特約編委、中國周易學會副會長、東方國際易學研究院學術委員。曾多次應邀赴美國、馬來西亞、韓國、臺灣等地講學及出席國際會議。已出版《周易譯注》、《周易辭典》、《周易與文學》、《潔淨精微之玄思》等專書20餘種,發表學術論文100餘篇。


鎮海樓,據福州北城屏山之巔①,始創於明洪武間,初稱樣樓②,蓋環城諸門樓之範式也。後易今名,累代承沿,閱六百餘載矣。古者建樓,必考形勢而寓義理。觀之以勢,州城北高南卑,樓則雄峙北端,憑樓南望,于山、烏山交護左右③,白塔、烏塔掩映其上,蔚為春花競艷,秋月留香,南門之秀氣郁然鍾焉。復引目延眺,閩江清波橫漾,若玉帶蜿蜒,東注向海,時有漁舟唱晚,洋舸遙徠④,江海之豪氣廓然蘊焉。察之以理,樓名鎮海,其指蓋亦深矣。閩嶠臨海,夏秋颱風,頻或致患;又江海天隅,疇昔海氛偶作⑤,間擾皇州,民頗虞之。樓之所鎮,其在綏海宇、致和瑞乎?善矣前賢語曰⑥:樓以鎮海名,工在樓意實在海。惟世運迭更,明清以降,樓屢遭毀,幸亦屢獲重修。考清光緒間復建之樓,於民國二十二年罹火毀圮,後改建鄉哲林森紀念堂⑦。公元一九七零年,有司因故拆除。茲逢新紀暉光,省市主政以承風敦俗為務,秉民意,振宏綱,廣延多士,醵集資金⑧,重為建樓。樓式循依舊制,尊崇古道也;樓基拔升十米,庶便瞻矚也。興工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經營彌載,始克告蕆⑨。於乎!後之登樓者,其臨高騁懷,遐覽物華盛景,遙睇天風海濤,將謂吾州之福,宜有係於斯樓歟?

【註釋】
① 據:通「踞」,杜甫《病柏》「出非不得地,蟠據亦高大」。屏山:位於福州市區北端,因山形如屏、拱衛州城而得名。海拔62米,面積50公頃。又名平山,俗稱樣樓山。史載漢代閩越王無諸曾於此山前麓建冶城,故又稱越山、越王山。山的北面別稱龍腰山。唐末五代後梁間,閩王王審知建築福州南北夾城,將屏山南段圍入城內。今山之南麓下,即福建省委、省政府所在地。
② 樣樓:即明代創建的屏山鎮海樓的最初名稱,意以此樓為四門城樓的樣式。
③ 于山、烏山:福州南門東側有于山,西側有烏山,與城北的屏山成等腰三角形狀,故福州亦別號「三山」。于山上有白塔,原名報恩定光多寶塔,傳為唐末五代閩王王審知為報父兄之恩而建。烏山上有烏塔,其前身係唐貞元年間所建的淨光塔。白塔、烏塔遙遙相對,福州城內之勝景,遂有「三山兩塔」之稱。
④ 徠:音來(lái),謂到來、招來、使之來。
⑤ 海氛:海上風雲之氣,借指海疆的動亂局勢。明唐順之《與胡梅林總督書》:「海氛清淨,東南賴以無虞。」
⑥ 前賢:指清代文人謝章鋌(1820-1903),字枚如,福建長樂人,生於福州。清同治三年(1851)舉人。曾主講福州致用書院十六年,並建賭棋山莊,藏書萬卷。著述二十餘種,合編為《賭棋山莊全集》刊行。光緒間撰《重建鎮海樓記》(由閩縣陳寶琛書丹,光緒十九年立石),文中有「樓以鎮海名,工在樓意實在海」句(茲篇未見謝氏文集,何振岱《西湖志》有錄)。
⑦ 林森:生於1868年1月,卒於1943年8月,原名林天波,字子超,號長仁,自號青芝老人,別署白洞山人、虎洞老樵、嘯餘廬主人。福建閩侯人。1905年加入中國同盟會。先後就讀美國密歇根大學、耶魯大學文科研究院。1914年在東京加入中華革命黨。曾任國民政府臨時參議院院長、國民政府主席、國民黨中央政治委員會代理主席。生前極力主張重修福州屏山之鎮海樓,逝世後福州故老於已湮圮之鎮海樓舊址上,略依舊式改建為「林森紀念堂」。
⑧ 醵集:醵,音聚(jǜ),聚也。醵集,即籌集。
⑨ 告蕆:蕆,音產(chǎn),謂完成也。告蕆,猶言告竣、告成。

【簡析】
本文可分四段理解:
第一段,自篇首至「閱六百餘載矣」,敘福州屏山鎮海樓始建於明代洪武年間的歷史情實,以引發讀者的懷古之幽思。
第二段,自「古者建樓」至「工在樓意實在海」,描繪鎮海樓的構勢及形勝特點。重在揭示古人建築此樓所體現的「考形勢」、「寓義理」的思想內涵。贊其「形勢」者,即謂此樓雄踞城北高標之處,南括兩山,遙睇江海,其勢峻偉;推其「義理」者,乃稱樓之所鎮,在於消抵颱風,綏靖海宇,保民納福。前賢建樓之良善用心,似乎已深切地寄託於中。
第三段,自「惟世運迭更」至「因故拆除」,追述此樓屢建屢毀、屢毀屢建的歷程,以概括鎮海樓六百餘年所承載的歷史滄桑,並隱約透露出今日重修鎮海樓的緊迫感與必要性。
第四段,自「茲逢新紀暉光」至篇末,記載省市領導順應民心,群策群力,重新修建鎮海樓的過程,以及此樓建成後為福州景觀增添一大亮點的客觀效應。文章最後,以遊人登臨鎮海樓,憑高遐覽之際,「將謂吾州之福,宜有係於斯樓歟」作結,抒發了對福州美好未來的期盼,尤其是對鎮海樓將為福州的長遠發展邀福效瑞的祈祝。
綜此四段,全文從歷史、形勝、滄桑、新貌四個方面,如實記述了福州鎮海樓創建與重修的始末,函括了這座名樓六百年的歷史變遷,歌頌了新世紀中國改革開放為此樓的重修帶來的嶄新面貌,因此,可為遊覽此樓者提供某些導觀之助。

張善文手上 2009-02-16

Bookman:人文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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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原既放游於江潭行吟澤畔顏色憔悴形容枯槁漁父見而問之曰子非三閭大夫與何故至於斯屈原曰舉世皆濁我獨清眾人皆醉我獨醒是以見放漁父曰聖人不凝滯於物而能與世推移世人皆濁何不淈其泥而揚其波眾人皆醉何不餔其糟而歠其釃何故深思高舉自令放為屈原曰吾聞之新沐者必彈冠新浴者必振衣安能以身之察察受物之汶汶者乎寧赴湘流葬於江魚之腹中安能以皓皓之白而蒙世俗之塵埃乎漁父莞爾而笑鼓枻而去乃歌曰滄浪之水清兮可以濯吾纓滄浪之水濁兮可以濯吾足遂去不復與言(屈原‧楚辭‧漁父)

2009年2月10日 星期二

第二單元 摘要之商榷(大學國文魔法書2007初版)

第二單元 摘要之商榷(2007初版)
1.課文p.47-48:
(1)課文p.47標:「一、何謂摘要」,案:依內文所述,應作「摘要之定義與寫作要點」,方稱周延。
(2)課文P.47:內文以撰寫「情節簡介」,具有較為詳細之情節描述或「文章論點之闡釋」,案:「情節簡介」何以涉及「文章論點之闡釋」?又課文將「讀後心得」、「書評」歸為一組,案:前者重感受之抒發,後者重理性之分析,二者寫法並不相同。
課文應先具體呈現摘要之主要特點,即不加注釋、評論,與總體呈現文獻核心內容之簡潔陳述,然後就此與其他四者比較異同,同學方能區分內文所述五種文類,如:
摘要提要讀後心得書評情節簡介
客觀敘述一般文章摘要(非規範化摘要)僅客觀摘錄文本內容,且有字數限制;不可有其他資料(規範化摘要有若干例外)以扼要敘述文本內容為重點,而無字數限制;可涉及其他資料如相關背景介紹等概括文本內容,而無字數限制;可涉及其他資料如作者生平、寫作背景、文本結構與主旨等敘述文本大略內容,而無字數限制;可涉及其他資料如文本出處、介紹作者風格、閱讀方法等具有較為詳細之情節描述
主觀評論不可加注個人任何主觀評論或見解往往含評論著作得失與版本優劣側重個人感受之抒發著重理性分析與評價,尤其應指明所評論文本之獨特價值與寓意簡介本身亦無主觀評論
(3)課文P.48謂摘要撰寫之第一個要點為:「是對文獻內容簡明扼要且正確的說明」。案:簡明扼要之標準為何,應於此處說明。據課文p.51謂一般學術論文或書籍之摘要,大多以500字以內為原則,最多不超過A4一張。然而,國際會議要求科技類論文摘要字數不等,一般為200—500字;而國際刊物要求所刊登科技類論文摘要之字數通常為100—200字。人文、社會學科類論文摘要,報導性摘要約300-500字;指示性摘要约100-250字;綜合性摘要约200-300字。課文所述不知屬於何類摘要?
(4)<摘要撰寫標準>中「摘要須配合原著之形式及文體,將其內容做最完整的描述」,課文第三點歸納為「摘要之形式、文體需配合原著,內容力求完整」,恐誤解原文。摘要之形式、文體毋須亦難以配合原著之形式與文體?<摘要撰寫標準>謂「摘要須配合原著之形式及文體」,蓋因科技類或社會、人文類學科不同,其內容結構亦異,此涉及撰寫摘要之規範化問題;所謂「內容力求完整」,並非一般性詞語,實指摘要應依不同內容結構,完整描述內容要點。
(5)承上可知,課文整理<摘要撰寫標準>之要點中,第三、四點應互易。<摘要撰寫標準>第一、二、三點原就內容言;第四點原就形式結構言。
(6)課文應申明文中所述為一般文章之摘錄,此與規範化摘要有別。如上所及者外,A.課文歸納該<標準>之要點,遺漏第五項「其他」:可加注圖表、索引、引用篇數資料。B.使用規範化術語等。
2.課文p.48-49:
(1)課文將「二、為何要學習摘要撰寫」、「三、撰寫摘要的好處」分列。案:二者內涵難以區分;既標「學習摘要撰寫」,自指閱讀者而言,而「撰寫摘要的好處」主要亦指閱讀者而說;自邏輯言,著作者或整理者所寫摘要,應非以此為練習,則二項應可合併為「撰寫摘要的好處」。
(2)然後分:(一)閱讀者學習撰寫摘要之益處、(二)著作者或整理者撰寫摘要之功能,並將相關內容整合。
(3)課文p.49謂摘要之「形式與內容是必須完全依於原著」、p.51「在書寫過程中也必須按照原著的形式與風格來撰寫」與「避免造成摘要與原著在敘述形式上的過分差異」,另p.57與p.61亦見類似說法,其誤見前。一般摘要不分段,如何配合原著之形式與文體?如摘要對象為小說、詩歌、戲劇等,又如何配合?
(4)課文謂摘要「廣泛來說也應被視作原著的一部分」,其實,原作者所寫摘要即原著之ㄧ部分,整理者與讀者所寫摘要自非原著之ㄧ部分。
3.課文p.50-51述摘要之撰寫方法。案:
(1)論文「摘要」並非「摘錄」:摘要可以分成Summary 、Abstract與digest。summary 、Abstract雖然相近,但略有不同,summary本作者寫於論文之末,以總結或概述全文要點,可譯「概要」;學術論文上所「指摘」要指abstract,由summary演變而來,由作者以一定字數簡述全文主要內容,置於論文前,為論文之精髓,。digest特指由不同來源所蒐集之諸多資料,加以系統化並扼要整理;有時亦指將一文等予以濃縮,略去不重要之細微末節,但仍保存原文之次序、重點與字句,傾向分類者或摘述者個人以為重要者而加以匯編或摘錄,可譯「類編」或「文摘」。
學術論文之summary、abstract並非簡略書寫(Writing abstract is not abstract writing.)之義,學術論文或書籍之摘要,應依規範化撰寫,並非節錄原文而成體。課文P.51謂摘要之撰寫,最簡便之方式為:「把從各個段落或章節摘錄出來的重點語句加以重祖」,此與digest或讀書筆記中「摘錄筆記」(分「原文摘錄」與「概括摘錄」)之「原文摘錄」近似,所異者僅字數有無限制耳!
(2)學術論文或書籍之摘要,通常由原文作者或整理者撰寫,客觀敘明文本之精華,以利讀者抉擇是否精讀該文獻,具有一定功能與必要性。課文所述偏向一般文章之摘錄,主要在於中心思想之確定與各段重點語句之勾串而已,未及文體結構之陳述,缺乏訓練思考方法之意義。
(3)課文p.50述撰寫摘要之第一步驟,謂:「撰寫摘要之前,首先必須要正確無誤的掌握著作主旨。…一篇文章或一本書當中都會至少傳達一個或幾個中心概念」,編者將主旨視同中心概念,故文末編者歸納簡老師兩篇文章均謂:「找到兩個中心概念」,所以,「這兩點是全篇文章的主旨」。
案:就文章學而言,除並列多主題等少數特例,一篇文章或一本書籍通常僅有一明確主旨。主旨一般或作主題、中心思想,不作「中心概念」;同時,就邏輯學而言,「概念」並無完整意義,參看概念→判斷→推論。
吾人以為撰寫摘要第一步驟為讀者當先熟讀原著,正確掌握作品之主旨。除記敘性文章無明顯主題段,多可由主題段尋得並寫出主題句。
辨明段落與段落間之銜接方式,乃能正確掌握作品之思想重點。常見段落間銜接方法有自然銜接、方位銜接、邏輯銜接。如議論類文體因論點、論據之不同,而有不同論證結構或形式,此即<摘要撰寫標準>中「摘要須配合原著之形式及文體,將其內容做最完整的描述」,而非課文所謂:「摘要之形式、文體需配合原著,內容力求完整」。
課文p.50謂撰寫摘要第二步驟為「標記各段落之重點語句」:
案:撰寫摘要第二步應先尋得每一段落或結構中心句(結構大於段落),以此中心句為基礎而寫出各段段落大意,斟酌融入各段與此中心句密切相關之重點語句。以上主題句、段落中心句、重點語句可先標記,方便摘要之撰寫。
撰寫摘要第三步驟則將上述段落或結構大意加以勾串,完成一整體敘述,此自非課文所謂:「運用連接詞等將上述重點語句加以串連,完成一整體敘述」而已。
〈來自Bookman:人文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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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5日 星期四

馬英九總統人權政策與國際人權憲章〈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文明政權的基本指標

馬英九、蕭萬長先生在2008競選期間,發表《新世紀台灣人權宣言》的人權政見,將以反省及前瞻的精神,朝野攜手合作,全面檢討國內相關法令,徹底落實我國對國際人權憲章的承諾,使台灣成為人權保障的國際楷模,讓「白色恐怖」永遠走入歷史;並先行實現:人人有要求資訊透明、拒絕政府貪腐濫權的權利; 人人有受尊嚴審判、出庭說母語的權利; 人人有平等發展、拒絕歧視的權利等九點近程基本人權。

相信文官系統都能秉持行政中立,體察並實踐普世人權;軍警檢調在文官指揮下,彰顯普世人權的光芒。涉及人權爭議應交客觀第三者仲裁,不宜再度出現言論或思想警總,不宜涉入族群、意識型態或特定政團之色彩,任何執政者有責任化解對立,謹防特定人士企圖分化台灣。當正義或正義法規得到確保,人人富足,並獲得自由與尊嚴,我們才能大聲的說:「活著,真好!」


一. 國際人權憲章之形成:
聯合國大會於1948年12月10日通過〈世界人權宣言〉。<世界人權宣言>由1946年成立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負責起草,包括聯合國人權部負責人加拿大籍的法學專家約翰·韓弗理是主要起草人,主席是埃莉諾‧羅斯福(羅斯福總統夫人,羅斯福總逝世後由杜魯門總統任命為人權委員會的美國代表)、副主席是張彭春(中華民國人權代表)與雷諾.卡森(法國人權代表)、起草人之ㄧ查爾斯.馬利克(黎巴嫩人權代表)等。該文件於1948年12月10日提交聯合國大會表決,在出席的56個成員國中,48票贊成,0票反對,8票棄權,另有2國代表缺席。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一直要到〈宣言〉出世十八年後,才於1966年通過以供會員國批准;更要等到二十八年後,兩公約才於1976年生效。不但如此,這兩公約雖然於同日通過,卻是分開的。這種安排有違〈宣言〉的精神。這兩組公約是不可分割的:一個有尊嚴的人不但應該有飯可吃,也應該有為某個理想而選擇絕食的權利。這個缺憾要等到1993世界人權會議的〈維也納宣言〉才獲得補救。它宣佈:所有的人權都是不可分割(indivisible)、互依互賴(interdependent)以及互相關連(interrelated)的。大陸於1998年10月5日在聯合國總部簽署了《公約》,將與台灣展開一場柔性的、優質的人權競爭。
值得人權工作者注意的,這整個六十年過程裡,全球公民社會的NGO始終沒有缺席:從〈宣言〉起草時的四十個NGO,到UN「秘書長報告」所說的1968年參與狀況。1968年後,兩公約所開始建立的機構和機制漸趨完備,NGO的參與也更廣更深,較著名者有國際特赦組織(AI)和國際法律人委員會(ICJ)在〈反酷刑公約〉的推動與起草過程中所扮演的關鍵角色;或女權NGO對〈消除一切形式對婦女歧視公約〉的投入與影響。〈兒童權利公約〉更是史無前例,NGO的印記「幾乎都在每一條文都能找到」。NGO的參與到1993維也納世界人權會議時更達到新高點:參與的NGO超過一千五百個,並且開創了以後和UN官方會議平行開會(parallel conference)的模式。
二. 國際人權憲章之種類:
國際人權憲章包括5個檔:即<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兩個任擇議定書,有人只說前三者。<世界人權宣言>的道德權威和習慣國際法效力與日俱增,有了ICESCR和ICCPR這兩個公約後,三者合稱國際人權法典或國際人權憲章,具有某種「母法」的地位,有系統的衍生出許多其他公約。
據統計,聯合國先後通過了60多個國際人權文獻,其內容涉及老人、兒童、婦 女、殘疾人、土著人、無國籍人、難民、種族、民族、宗教、勞工權利保障,以及禁奴、禁止酷刑等。為了使人權原則得以實現,聯合國及其所屬機構對公約的實施狀況加強了監督。這一切舉措對於結束種族隔離制度,消除殖民統治,實現民族和性別平等,改善勞工狀況,保護老人、兒童、殘疾人等弱勢群體的權益,以及整個人權事業發展,產生巨大的推動功能,輝煌地體現了人類文明的進步。
人權兩公約除具體規定了各種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外,還特別規定了公約的執行措施:(1)締約國的報告義務,即締約國每4年向人權兩公約的各自委員會報告其履行公約的具體情況;(2)任擇性質的受理指揮和申訴制度,使人權兩公約規定的各種權利在機構上和制度上得到保障。
三. 國際人權憲章之綱領:
ICCPR規定的人權:
1、 自決權(第1條);2、男女平等權(第3條);3、生命權(第6條);4、禁止酷刑(第7條);5、不被奴役權(第8條);6、人身自由和安全(第9 條);7、人格尊嚴(第10條);8、反債務監獄(第11條);9、 遷徙自由(第12條);10、外僑合法權益(第13條);11、在法庭和裁判所前的平等(第14條);13、禁止溯及既往(第15條);14、法律前的人格(第16條);15、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自由(第17條);16、思想、良心、宗教自由(第18條);17、持有主張、發表意見自由(第19條);18、和平集會、結社自由(第21條、22條);19、婚姻及建立家庭自由(第23條);20、兒童平等受保護的權利(第24條);21、參政權(第25條);22、平等權(第26條);23、少數人的權利(第27條)。

ICESCR規定的人權:
1、自決權(第1條);2、工作權(第6條);3、公正、 良好工作條件享有權(第7條);4、參加、組織工會權(第8條);5、社會保障權(第9條);6、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受特別保護(第10條); 7、適當生活水準權(第11條);8、 身體和心理健康達最高標準權(第12條);9、受教育權(第13條、第14條);10、 文化生活的權利(第15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的主要內容是規定成員國公民個人可以直接向聯合國人權機構提出申訴,控告本國政府侵犯其基本人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項任擇議定書)的主要內容是要求廢除死刑。
四. 國際人權憲章之特點:
自決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首次被規定在人權國際公約中,從而使自決權在法律上等到確認。
<世界人權宣言>之所以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是因為它吸收了人類文明的精華。它既吸收了古代東方的大同思想、仁愛精神,又吸收了西方從柏拉圖《理想國》到近代空想共產主義一貫的思想。
在<宣言>的起草過程中,由於中華民國代表張彭春是人權委員會的兩名副主席之一,他是亞洲國家的一個有力的聲音。他堅持亞洲國家不希望人權宣言反應的人權觀念過於狹窄。張彭春說:「宣言應該既反映托馬斯、阿奎曼的思想,也應該反映出孔子的思想。」「仁」的概念被寫進了<宣言>第一⑶條之中。由於<宣言>不是用中文和英文同步起草的,現在保存在聯合國檔案庫中的<宣言>中文版本是由英文翻譯過來的,其中的「仁」變成了「良心」: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富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相對待。
這裏的「良心」一詞就是由「仁」翻譯為「conscience」再回譯成中文而產生的。這是一種不準確的翻譯,應當予以改正;中文版本中的「良心」也應改為「仁愛之心」。任何執政者以仁愛之心行政,是實施仁政的一個起點,孟子曰:「以力假仁者霸,霸必有大國;以德行仁者王,王不待大: 湯以七十里,文王以百里。 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贍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悅而誠服也, 如七十子之服孔子也,詩云:『自西自東,自南自北,無思不服。』此之謂也。」〈公孫丑上〉
五.結論:
普世化人權是分判民主與獨裁的準繩,任一國家能確實遵行國際人權憲章,將是人民之福,那展現人類文明與野蠻的分野。國際人權憲章反對任何形式的暴力,無論言論的、行動的或人數的暴力。你能容忍沒有讀過任一公投論文,卻僅憑常識或特定立場,就對公投之優劣大放其辭的人嬤?比無知更令人髮直的是有熟悉公投知識,並了解它在世界普遍適用於公共政策之決定的人,卻加以歪曲,簡直與詐騙無異。馬總統自技術層面考慮還是比較務實,期待馬總統責成立委補正公投法!
國際人權憲章第一條為自決權;依據國父主權在民之原理,人民亦本有權決定任一公共政策!如果公共政策是好的,豈會害怕表決?難道人民都是無知的,只是他人之工具?難道人民只有在選舉時才是主人?世界上任一國家領導人應參考各國有關公投辦法之制定,妥慎處理,自然可以消弭各種紛爭。
人權普世化有三個主要面相:規範的設立(norm-setting)、監測(monitoring)和落實(enforcement),期盼世界195國家都能從制度面貫徹仁政,各國人民都能在經濟與各種利益外重視人權的價值。人民的人權自覺、組織與行動,就是支持人權、保障人權的唯一選擇。
世界上任一政府忽視人權,該國人民的生命權與人格尊嚴都可能無法倖免於鐵騎的蹂躪,君不見納粹「合法的」暴力〈如附圖〉;世界上任一政府忽視人權,該國人們的工作權與財產權等等將可能被棄置與剝奪!大有為政府能以具體仁政為民造福祉、興權益,消弭各種人權爭端。

Bookman:人文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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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酒當歌人生幾何譬如朝露去日苦多慨當以慷憂思難忘何以解憂唯有杜康
青青子衿悠悠我心但為君故沈吟至今呦呦鹿鳴食野之苹我有嘉賓鼓瑟吹笙   
明明如月何时可掇憂從中來不可斷絕越陌度阡枉用相存契闊談宴心念舊恩   
月明星稀烏鵲南飛繞樹三匝何枝可依山不厭高海不厭深周公吐哺天下歸心
(曹操短歌行二首之ㄧ)

2009年2月4日 星期三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的基礎上通過的一項公約。因為世界人權宣言內容包括第一階段的公民和政治權利以及第二階段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包括序言及五個部分,共31條。它與《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著共同的序言及關於人民自決權的規定,是國際人權憲章體系的第二個檔。
…………………………………………………………………………………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通過日期:1966年12月16日第二十一屆聯合國大會決議2200A (XXI)
生效日期:1976年1月3日(按照第二十七條規定)
序言

本公約締約各國,
考慮到,按照聯合國憲章所宣佈的原則,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
確認這些權利是源於人身的固有尊嚴,
確認,按照世界人權宣言,只有在創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權利一樣的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實現自由人類享有免於恐懼和匱乏的自由的理想。
考慮到各國根據聯合國憲章負有義務促進對人的權利和自由的普通尊重和遵行,
認識到個人對其他個人和對他所屬的社會負有義務,應為促進和遵行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而努力,
茲同意下述各條:

第一部分

第一條
一、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
二、所有人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的自由處置他們的天然財富和資源,而不損害根據基於互利原則的國際經濟合作和國際法而產生的任何義務。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剝奪一個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三、本公約締約各國,包括那些負責管理非自治領土和托管領土的國家,應在符合聯合國憲章規定的條件下,促進自決權的實現,並尊重這種權利。


第二部分

第二條
一、每一締約國家承擔盡最大能力個別採取步驟或經由國際援助和合作,特別是經濟和技術方面的援助和合作,採取步驟,以便用一切適當方法,尤其包括用立法方法,逐漸達到本公約中所承認的權利的充分實現。
二、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本公約所宣佈的權利應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分。
三、發展中國家,在適當顧到人權及它們的民族經濟的情況下,得決定它們對非本國國民的享受本公約中所承認的經濟權利,給予什麼程度的保證。


第三條
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男子和婦女在本公約所載一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方面有平等的權利。

第四條
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在對各國依據本公約而規定的這些權利的享有方面,國家對此等權利只能加以限制同這些權利的性質不相違背而且只是為了促進民主社會中的總的福利的目的的法律所確定的限制。

第五條
一、本公約中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隱示任何國家、團體或個人有權利從事於任何旨在破壞本公約所承認的任何權利或自由或對它們加以較本公約所規定的範圍更廣的限制的活動或行為。
二、對於任何國家中依據法律、慣例、條例或習慣而被承認或存在的任何基本人權,不得借口本公約未予承認或只在較小範圍上予以承認而予以限制或克減。
第三部分
第六條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工作權,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其自由選擇和接受的工作來謀生的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來保障這一權利。
二、本公約締約各國為充分實現這一權利而採取的步驟應包括技術的和職業的指導和訓練,以及在保障個人基本政治和經濟自由的條件下達到穩定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和充分的生產就業的計劃、政策和技術。


第七條
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公正或良好的工作條件,特別要保證:
(甲)最低限度給予所有工人以下列報酬: (1)公平的工資和同值工作同酬而沒有任何歧視,特別是保證婦女享受不差於男子所享受的工作條件,並享受同工同酬; (2)保證他們自己和他們的家庭得有符合本公約規定的過得去的生活;
(乙)安全和衛生的工作條件;
(丙)人人在其行業中適當的提級的同等機會,除資歷和能力的考慮外,不受其他考慮的限制;
(丁)休息、閒暇和工作時間的合理限制,定期給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報酬。

第八條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
(甲)人人有權組織工會和參加他所選擇的工會,以促進和保護他的經濟和社會利益;這個權利只受有關工會的規章的限制。對這一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除法律所規定及在民主社會中為了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為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乙)工會有權建立全國性的協會或聯合會,有權組織或參加國際工會組織;
(丙)工會有權自由地進行工作,不受除法律所規定及在民主社會中為了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為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丁)有權罷工,但應按照各個國家的法律行使此項權利。
二、本條不應禁止對軍隊或警察或國家行政機關成員的行使這些權利,加以合法的限制。
三、本條並不授權參加一九四八條關於結社自由及保護組織權國際勞工公約的締約國採取足以損害該公約中所規定的保證的立法措施,或在應用法律時損害這種保證。

第九條
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

第十條
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
一、對作為社會的自然和基本的單元的家庭,特別是對於它的建立和當它負責照顧和教育未獨立的兒童時,應給予盡可能廣泛的保護和協助。締婚必須經男女雙方自由同意。
二、對母親,在產前和產後的合理期間,應給以特別保護。在此期間,對有工作的母親應給以給薪休假或有適當社會保障福利金的休假。
三、應為一切兒童和少年採取特殊的保護和協助措施,不得因出身或其他條件而有任何歧視。兒童和少年應予保護免受經濟和社會的剝削。僱傭他們做對他們的道德或健康有害或對生命有危險的工作或做足以妨害他們正常發育的工作,依法應受懲罰。各國亦應規定限定的年齡,凡僱傭這個年齡以下的童工,應予禁止和依法應受懲罰。

第十一條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為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包括足夠的食物、衣著和住房,並能不斷改進生活條件。各締約國將採取適當的步驟保證實現這一權利,並承認為此而實行基於自願同意的國際合作的重要性。
二、本公約締約各國既確認人人享有免於飢餓的基本權利,應為下列目的,個別採取必要的措施或經由國際合作採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具體的計劃在內:
(甲)用充分利用科技知識、傳播營養原則的知識、和發展或改革土地制度以使天然資源得到最有效的開發和利用等方法,改進糧食的生產、保存及分配方法;
(乙)在顧到糧食入口國家和糧食出口國家的問題的情況下,保證世界糧食供應,會按照需要,公平分配。

第十二條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有能達到的最高的體質和心理健康的標準。
二、本公約締約各國為充分實現這一權利而採取的步驟應包括為達到下列目標所需的步驟:
(甲)減低死胎率和嬰兒死亡率,和使兒童得到健康的發育;
(乙)改善環境衛生和工業衛生的各個方面;
(丙)預防、治療和控制傳染病、風土病、職業病以及其他的疾病;
(丁)創造保證人人在患病時能得到醫療照顧的條件。

第十三條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受教育的權利。它們同意,教育應鼓勵人的個性和尊嚴的充分發展,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並應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參加自由社會,促進各民族之間和各種族、人種或宗教團體之間的瞭解、容忍和友誼,和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
二、本公約締約各國認為,為了充分實現這一權利起見:
(甲)初等教育應屬義務性質並一律免費;
(乙)各種形式的中等教育,包括中等技術和職業教育,應以一切適當方法,普遍設立,並對一切人開放,特別要逐漸做到免費;
(丙)高等教育應根據成績,以一切適當方法,對一切人平等開放,特別要逐漸做到免費;
(丁)對那些未受到或未完成初等教育的人的基礎教育,應盡可能加以鼓勵或推進;
(戊)各級學校的制度,應積極加以發展;適當的獎學金製度,應予設置;教員的物質條件,應不斷加以改善。
三、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尊重父母和(如適用時)法定監護人的下列自由:為他們的孩子選擇非公立的但系符合於國家所可能規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標準的學校,並保證他們的孩子能按照他們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
四、本條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干涉個人或團體設立及管理教育機構的自由,但以遵守本條第一款所述各項原則及此等機構實施的教育必須符合於國家所可能規定的最低標準為限。

第十四條
本公約任何締約國在參加本公約時尚未能在其宗主領土或其他在其管轄下的領土實施免費的、義務性的初等教育者,承擔在兩年之內制定和採取一個逐步實行的詳細的行動計劃,其中規定在合理的年限內實現一切人均得受免費的義務性教育的原則。

第十五條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
(甲)參加文化生活;
(乙)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所產生的利益;
(丙)對其本人的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產生的精神上和物質上的利益,享受被保護之利。
二、本公約締約各國為充分實現這一權利而採取的步驟應包括為保存、發展和傳播科學和文化所必需的步驟。
三、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尊重進行科學研究和創造性活動所不可缺少的自由。
四、本公約締約各國認識到鼓勵和發展科學與文化方面的國際接觸和合作的好處。

第四部分


第十六條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依照本公約這一部分提出關於在遵行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方面所採取的措施和所取得的進展的報告。
二、(甲)所有的報告應提交給聯合國秘書長;聯合國秘書長應將報告副本轉交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按照本公約的規定審議;
(乙)本公約任何締約國,同時是一個專門機構的成員國者,其所提交的報告或其中某部分,倘若與按照該專門機構的組織法規定屬於該機構職司範圍的事項有關,聯合國秘書長應同時將報告副本或其中的有關部分轉變該專門機構。

第十七條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應按照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在同本公約締約各國和有關的專門機構進行咨商後,於本公約生效後一年內,所制定的計劃,分期提供報告。
二、報告得指出影響履行本公約義務的程度的因素和困難。
三、凡有關的材料業經本公約任一締約國提供給聯合國或某一專門機構時,即不需要複製該項材料,而只需確切指明所提供材料的所在地即可。

第十八條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按照其根據聯合國憲章在人權方面的責任,得和專門機構就專門機構向理事會報告在使本公約中屬於各專門機構活動範圍的規定獲得遵行方面的進展作出安排。這些報告得包括它們的主管機構所採取的關於此等履行措施的決定和建議的細節。

第十九條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得將各國按照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提出的關於人權的報告和各專門機構按照第十八條規定提出的關於人權的報告轉交人權委員會以供研究和提出一般建議或在適當時候參考。

第二十條
本公約締約各國以及有關的專門機構得就第十九條中規定的任何一般建議或就人權委員會的任何報告中的此種一般建議或其中所提及的任何文件,向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提出意見。

第二十一條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得隨時和其本身的報告一起向大會提出一般性的建議以及從本公約各締約國和各專門機構收到的關於在普遍遵行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方面所採取的措施和所取得的進展的材料的摘要。

第二十二條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得提請從事技術援助的其他聯合國機構和它們的輔助機構以及有關的專門機構對本公約這一部分所提取的各種報告所引起的任何事項予以注意,這些事項可能幫助這些機構在它們各自的權限內決定是否需要採取有助於促進本公約的逐步切實履行的國際措施。

第二十三條
本公約締約各國同意為實現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而採取的國際行動應包括簽訂公約、提出建議、進行技術援助、以及為磋商和研究的目的同有關政府共同召開區域會議和技術會議等方法。

第二十四條
本公約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有損聯合國憲章和各專門機構組織法中確定聯合國各機構和各專門機構在本公約所涉及事項方面的責任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公約中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有損所有人民充分地和自由地享受和利用他們的天然財富與資源的固有權利。
第五部分

第二十六條
一、本公約開放給聯合國任何會員國或其專門機構的任何會員國、國際法院規約的任何當事國、和經聯合國大會邀請為本公約締約國的任何其他國家簽字。
二、本公約須經批准。批准書應交存聯合國秘書長。
三、本公約應開放給本條第一款所述的任何國家加入。
四、加入應向聯合國秘書長交存加入書。
五、聯合國秘書長應將每一批准書或加入書的交存通知已經簽字或加入本公約的所有國家。

第二十七條
一、本公約應自第三十五件批准書或加入書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之日起三個月後生效。
二、對於在第三十五件批准書或加入書交存後批准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本公約應自該國交存其批准書或加入書之日起三個月後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公約的規定應擴及聯邦國家的所有部分,沒有任何限制和例外。

第二十九條
一、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均得提出對本公約的修正案,並將其提交聯合國秘書長。秘書長應立即將提出的修正案轉知本公約各締約國,同時請它們通知秘書長是否贊成召開締約國會議以審議這個提案並對它進行表決。在至少有三分之一締約國贊成召開這一會議的情況下,秘書長應在聯合國主持下召開此會議。為會議上出席並投票的多數締約國所通過的任何修正案,應提交聯合國大會批准。
二、此等修正案由聯合國大會批准並為本公約締約國的三分之二多數按照它們各自的憲法程序加以接受後,即行生效。
三、此等修正案生效時,對已加接受的各締約國有拘束力,其他締約國仍受本公約的條款和它們已接受的任何以前的修正案的拘束。

第三十條
除按照第二十六條第五款作出的通知外,聯合國秘書長應將下列事項通知同條第一款所述的所有國家:
(甲)按照第二十六條規定所作的簽字、批准和加入;
(乙)本公約按照第二十七條規定生效的日期,以及對本公約的任何修正案按照第二十九條規定生效的日期。

第三十一條
一、本公約應交存聯合國檔庫,其中文、英文、法人、俄文、西班牙文各本同一作準。
二、聯合國秘書長應將本公約的正式副本分送第二十六條所指的所有國家。
Bookman:人文願景
http://168hy.blogspot.com/
神龜雖壽猶有竟時騰蛇乘霧終為土灰
老驥伏櫪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壯心不已
盈縮之期不但在天養怡之福可得永年
幸甚至哉歌以咏志
(曹操‧步出夏門行五首之五‧龜雖壽)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是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的基礎上通過的一項公約。因為世界人權宣言內容包括第一階段的公民和政治權利以及第二階段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通過日期:1966年12月16日聯合國大會決議2200A (XXI)
生效日期:1976年3月23日(按照第四十九條規定)

序言
本公約締約各國,考慮到,按照聯合國憲章所宣布的原則,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
確認這些權利是源於人身的固有尊嚴,
確認,按照世界人權宣言,只有在創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權利一樣的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實現自由人類享有免於恐懼和匱乏的自由的理想,
考慮到各國根據聯合國憲章負有義務促進對人的權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認識到個人對其他個人和對他所屬的社會負有義務,應為促進和遵行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而努力,
茲同意下述各條:
第一部份 人民自決權
第一條(人民自決權)
一、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
,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
二、所有人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的自由處置他們的天然財富和資源,
而不損害根據基於互利原則的國際經濟合作和國際法而產生的任
何義務。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剝奪一個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三、本公約締約各國,包括那些負責管理非自治領土和託管領土的國
家,應在符合聯合國憲章規定的條件下,促進自決權的實現,並
尊重這種權利。
第二部分 一般規定
第二條(締約國義務)
一、本公約每一締約國承擔尊重和保證在其領土內和受其管轄的一切
個人享有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
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
分等任何區別。
二、凡未經現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規定者,本公約每一締約國承擔
按照其憲法程序和本公約的規定採取必要步驟,以採納為實施本
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
三、本公約每一締約國承擔:
(甲)保證任何一個被侵犯了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或自由的人,能得
到有效的補救,儘管此種侵犯是以官方資格行事的人所為;
(乙)保證任何要求此種補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當局
或由國家法律制度規定的任何其他合格當局斷定其在這方面的
權利;並發展司法補救的可能性;
(丙)保證合格當局在准予此等補救時,確能付諸實施。
第三條(男女平等)
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男子和婦女在享有本公約所載一切公民和政
治權利方面有平等的權利。
第四條(權利限制)
一、在社會緊急狀態威脅到國家的生命並經正式宣布時,本公約締約
國得採取措施克減其在本公約下所承擔的義務,但克減的程度以
緊急情勢所嚴格需要者為限,此等措施並不得與它根據國際法所
負有的其他義務相矛盾,且不得包含純粹基於種族、膚色、性別
、語言、宗教或社會出身的理由的歧視。
二、不得根據本規定而克減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和第二
款)、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
三、任何援用克減權的本公約締約國應立即經由聯合國秘書長將它已
克減的各項規定、實行克減的理由和終止這種克減的日期通知本
公約的其他締約國家。
第五條(超越權利限制範圍之限制)
一、本公約中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隱示任何國家、團體或個人有權利
從事於任何旨在破壞本公約所承認的任何權利和自由或對它們加
以較本公約所規定的範圍更廣的限制的活動或行為。
二、對於本公約任何締約國中依據法律、慣例、條例或習慣而被承認
或存在的任何基本人權,不得藉口本公約未予承認或只在較小範
圍上予以承認而加以限制或克減。
第三部分 實體規定
第六條(生命權)
一、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權,這個權利應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
何人的生命。
二、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
罰,判處應按照犯罪時有效並且不違反本公約規定和防止及懲治
滅絕種族罪公約的法律。這種刑罰,非經合格法庭最後判決,不
得執行。
三、茲了解:在剝奪生命構成滅種罪時,本條中任何部分並不准許本
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克減它在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
約的規定下所承擔的任何義務。
四、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
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
五、對十八歲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處死刑;對孕婦不得執行死
刑。
六、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的任何部分來推遲或阻止死刑
的廢除。
第七條(禁止酷刑或不人道刑罰)
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
罰。特別是對任何人均不得未經其自由同意而施以醫藥或科學試驗。
第八條(奴隸與強制勞動)
一、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以
禁止。
二、任何人不應被強迫役使。
三、
(甲)任何人不應被要求從事強迫或強制勞動;
(乙)在把苦役監禁作為一種對犯罪的懲罰的國家中,第三款(甲)
項的規定不應認為排除按照由合格的法庭關於此項刑罰的判決
而執行的苦役;
(丙)為了本款之用,「強迫或強制勞動」一辭不應包括:
(1)通常對一個依照法庭的合法命令而被拘禁的人或在此種拘禁假
釋期間的人所要求的任何工作或服務,非屬(乙)項所述者;
(2)任何軍事性質的服務,以及在承認良心拒絕兵役的國家中,良
心拒絕兵役者依法被要求的任何國家服務;
(3)在威脅社會生命或幸福的緊急狀態或災難的情況下受強制的任
何服務;
(4)屬於正常的公民義務的一部分的任何工作或服務。
第九條(人身自由及逮捕程序)
一、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
。除非依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
二、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時應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並應被迅
速告知對他提出的任何指控。
三、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應被迅速帶見審判官或其他
經法律授權行使司法權力的官員,並有權在合理的時間內受審判
或被釋放。等候審判的人受監禁不應作為一般規則,但可規定釋
放時應保證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階段出席審判,並在必要時報
到聽候執行判決。
四、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剝奪自由的人,有資格向法庭提起訴訟,以
便法庭能不拖延地決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時命
令予以釋放。
五、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得到賠償的權利。
第十條(被剝奪自由者及被告知之待遇)
一、所有被剝奪自由的人應給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嚴的待遇

二、
(甲)除特殊情況外,被控告的人應與被判罪的人隔離開,並應給予
適合於未判罪者身分的分別待遇;
(乙)被控告的少年應與成年人分隔開,並應盡速予以判決。
三、監獄制度應包括以爭取囚犯改造和社會復員為基本目的的待遇。
少年罪犯應與成年人隔離開,並應給予適合其年齡及法律地位的
待遇。
第十一條(無力履行約定義務之監禁)
任何人不得僅僅由於無力履行約定義務而被監禁。
第十二條(遷徙自由和住所選擇自由)
一、合法處在一國領土內的每一個人在該領土內有權享受遷徙自由和
選擇住所的自由。
二、人人有自由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
三、上述權利,除法律所規定並為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
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必需且與本公約所承認的其他
權利不抵觸的限制外,應不受任何其他限制。
四、任何人進入其本國的權利,不得任意加以剝奪。
第十三條(外國人之驅逐)
合法處在本公約締約國領土內的外僑,只有按照依法作出的決定才可
以被驅逐出境,並且,除非在國家安全的緊迫原因另有要求的情況下
,應准予提出反對驅逐出境的理由和使他的案件得到合格當局或由合
格當局特別指定的一人或數人的複審,並為此目的而請人作代表。

第十四條(接受公正裁判之權利)
一、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對任何人提出的任
何刑事指控或確定他在一件訴訟案中的權利和義務時,人人有資
格由一個依法設立的合格的、獨立的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
和公開的審訊。由於民主社會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國家安
全的理由,或當訴訟當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時,或在特
殊情況下法庭認為公開審判會損害司法利益因而嚴格需要的限度
下,可不使記者和公眾出席全部或部分審判;但對刑事案件或法
律訴訟的任何判決應公開宣布,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訴
訟係有關兒童監護權的婚姻爭端。
二、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
三、在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時,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資格享受
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證:
(甲)迅速以一種他懂得的語言詳細地告知對他提出的指控的性質和
原因;
(乙)有相當時間和便利準備他的辯護並與他自己選擇的律師聯絡;
(丙)受審時間不被無故拖延;
(丁)出席受審並親自替自己辯護或經由他自己所選擇的法律援助進
行辯護;如果他沒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這種權利;在司
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沒有足
夠能力償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費;
(戊)訊問或業已訊問對他不利的證人,並使對他有利的證人在與對
他不利的證人相同的條件下出庭和受訊問;
(己)如他不懂或不會說法庭上所用的語言,能免費獲得譯員的援助

(庚)不被強迫作不利於他自己的證言或強迫承認犯罪。
四、對少年的案件,在程序上應考慮到他們的年齡和幫助他們重新做
人的需要。
五、凡被判定有罪者,應有權由一個較高級法庭對其定罪及刑罰依法
進行複審。
六、在一人按照最後決定已被判定犯刑事罪而其後根據新的或新發現
的事實確實表明發生誤審,他的定罪被推翻或被赦免的情況下,
因這種定罪而受刑罰的人應依法得到賠償,除非經證明當時不知
道的事實的未被及時揭露完全是或部分是由於他自己的緣故。
七、任何人已依一國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後定罪或宣告無罪者,不
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審判或懲罰。
第十五條(禁止溯及既往之刑罰)
一、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依照國家法或國際法均
不構成刑事罪者,不得據以認為犯有刑事罪。所加的刑罰也不得
重於犯罪時適用的規定。如果在犯罪之後依法規定了應處以較輕
的刑罰,犯罪者應予減刑。
二、任何人的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依照各國公認的一般法律原
則為犯罪者,本條規定並不妨礙因該行為或不行為而對任何人進
行的審判和對他施加的刑罰。
第十六條(法律前人格之承認)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十七條(對干涉及攻擊之保護)
一、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
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非法攻擊。
二、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第十八條(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一、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項權利包括維持或改變他
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禮拜、戒
律、實踐和教義來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損害他維持或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強迫

三、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僅只受法律所規定的以及為保障公
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
制。
四、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尊重父母和(如適用時)法定監護人保證他
們的孩子能按照他們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
第十九條(表現自由)
一、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
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
、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
三、本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
某些限制,但這些限制只應由法律規定並為下列條件所必需:
(甲)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
第二十條(禁止宣傳戰爭及鼓吹歧視)
一、任何鼓吹戰爭的宣傳,應以法律加以禁止。
二、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
暴者,應以法律加以禁止。
第二十一條(集會之權利)
和平集會的權利應被承認。對此項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
法律以及在民主社會中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
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結社之自由)
一、人人有權享受與他人結社的自由,包括組織和參加工會以保護他的
利益的權利。
二、對此項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法律所規定的限制以及在民
主社會中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衛生或
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本條不應禁止對軍隊或
警察成員的行使此項權利加以合法的限制。
三、本條並不授權參加一九四八年關於結社自由及保護組織權國際勞工
組織公約的締約國採取足以損害該公約中所規定的保證的立法措施
,或在應用法律時損害這種保證。
第二十三條(對家庭的保護)
一、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二、已達結婚年齡的男女締婚和成立家庭的權利應被承認。
三、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
四、本公約締約各國應採取適當步驟以保證締婚雙方在締婚、結婚期間
和解除婚約時的權利和責任平等。在解除婚約的情況下,應為兒童
規定必要的保護辦法。
第二十四條(兒童之權利)
一、每一兒童應有權享受家庭、社會和國家為其未成年地位給予的必要
保護措施,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國籍或社會出身
、財產或出生而受任何歧視。
二、每一兒童出生後應立即加以登記,並應有一個名字。
三、每一兒童有權取得一個國籍。
第二十五條(參政權)
每個公民應有下列權利和機會,不受第二條所述的區分和不受不合理的
限制:
(甲)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公共事務;
(乙)*在真正的定期的選舉中選舉和被選舉,這種選舉應是普遍的和平
等的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以保證選舉人的意志的自由表達;
(丙)在一般的平等的條件下,參加本國公務。
第二十六條(法律之前平等)
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並有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這方
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護,以
免受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
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理由的歧視。
第二十七條(少數人之權利)
在那些存在著人種的、宗教的或語言的少數人的國家中,不得否認這種
少數人同他們的集團中的其他成員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實行自
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語言的權利。
*按葡萄牙共和國議會第21/92號決議規定,不適用於澳門地區。
第四部份 實施措置
第二十八條(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設立)
一、設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本公約裏以下簡稱「委員會」)。它應由十八
名委員組成,執行下面所規定的任務。
二、委員會應由本公約締約國國民組成,他們應具有崇高道義地位和在
人權方面有公認的專長,並且還應考慮使若干具有法律經驗的人參
加委員會是有用的。
三、委員會委員以其個人身分選出和進行工作。
第二十九條(委員之提名及選出)
一、委員會委員由具有第二十八條所規定的資格的人的名單中以無記名
投票方式選出,這些人由本公約締約國為此目的而提名。
二、本公約每一締約國至多得提名二人。這些人應為提名國的國民。
三、任何人可以被再次提名。
第三十條(委員之選舉)
一、第一次選舉至遲應於本公約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舉行。
二、除按第三十四條進行補缺選舉而外,聯合國秘書長應在委員會每次
選舉前至少四個月書面通知本公約各締約國,請它們在三個月內提
出委員會委員的提名。
三、聯合國秘書長應按姓名字母次序編造這樣提出的被提名人名單,註
明提名他們的締約國,並應在每次選舉前至少一個月將這個名單送
交本公約各締約國。
四、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應在由聯合國秘書長在聯合國總部召開的本公約
締約國家會議舉行。在這個會議裏,本公約締約國的三分之二應構
成法定人數;凡獲得最多票數以及出席並投票的締約國代表的絕對
多數票的那些被提名人當選為委員會委員。
第三十一條(委員之分配)
一、委員會不得有一個以上的委員同為一個國家的國民。
二、委員會的選舉應考慮到成員的公勻地域分配和各種類型文化及各主
要法系的代表性。
第三十二條(委員之任期)
一、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四年。他們如被再次提名可以再次當選。然而,
第一次選出的委員中有九名的任期在兩年後即屆滿;這九人的姓名
應由第三十條第四款所述會議的主席在第一次選舉完畢後立即抽簽
決定。
二、任期屆滿後的選舉應按公約本部分的上述各條貂行。
第三十三條(委員席位出缺)
一、如果委員會其他委員一致認為某一委員由於除暫時缺席以外的其他
任何原因而已停止執行其任務時,委員會主席應通知聯合國秘書長
,秘書長應即宣布該委員的席位出缺。
二、倘遇委員會委員死亡或辭職時,主席應立即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秘
書長應宣布該席位自死亡日期或辭職生效日期起出缺。
第三十四條(席位出缺之填補)
一、按照第三十三條宣布席位出缺時,如果被接替的委員的任期從宣布
席位出缺時起不在六個月內屆滿者,聯合國秘書長應通知本公約各
個締約國,各締約國可在兩個月內按照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為填補
空缺的目的提出提名。
二、聯合國秘書長應按姓名字母次序編造這樣提出來的被提名人名單,
提交本公約各締約國。然後按照公約本部分的有關規定進行補缺選
舉。
三、為填補按第三十三條宣布出缺的席位而當選的委員會委員的任期為
按同條規定出缺的委員會委員的剩餘任期。
第三十五條(委員之報酬)
委員會委員在獲得聯合國大會的同意時,可以按照大會鑒於委員會責任
的重要性而決定的條件從聯合國經費中領取薪俸。
第三十六條(工作人員之提供)
聯合國秘書長應為委員會提供必要的工作人員和便利,使能有效執行本
公約所規定的職務。
第三十七條(委員會之召集)
一、聯合國秘書長應在聯合國總部召開委員會的首次會議。
二、首次會議以後,委員會應按其議事規則所規定的時間開會。
三、委員會會議通常應在聯合國總部或聯合國駐日內瓦辦事處舉行。
第三十八條(委員之宣誓就職)
委員會每個委員就職以前,應在委員會的公開會議上鄭重聲明他將一秉
良心公正無偏地行使其職權。
第三十九條(職員之選出)
一、委員會應選舉自己的職員,任期二年。他們可以連選連任。
二、委員會應制定自己的議事規則,但在這些規則中應當規定:
(甲)十二名委員構成法定人數;
(乙)委員會的決定由出席委員的多數票作出。
第四十條(報告之提出義務)
一、本公約各締約國承擔在
(甲)本公約對有關締約國生效後的一年內及
(乙)此後每逢委員會要求這樣做的時候,提出關於它們已經採取而使
本公約所承認的各項權利得以實施的措施和關於在享受這些權利
方面所作出的進展的報告。
二、所有的報告應送交聯合國秘書長轉交委員會審議。報告中應指出影
響實現本公約的因素和困難,如果存在著這種因素和困難的話。
三、聯合國秘書長在同委員會磋商之後,可以把報告中屬於專門機構職
司範圍的部分的副本轉交有關的專門機構。
四、委員會應研究本公約各締約國提出的報告,並應把它自己的報告以
及它可能認為適當的一般建議送交各締約國。委員會也可以把這些
意見同它從本公約各締約國收到的報告的副本一起轉交經濟及社會
理事會。
五、本公約各締約國得就按照本條第四款所可能作出的意見向委員會提
出意見。
第四十一條(締約國義務不履行及委員會審議權限)
一、本公約締約國得按照本條規定,隨時聲明它承認委員會有權接受和
審議一締約國指控另一締約國不履行它在本公約下的義務的通知。
按照本條規定所作的通知,必須是由曾經聲明其本身承認委員會有
權的締約國提出的,才能加以接受和審議。任何通知如果是關於尚
未作出這種聲明的締約國的,委員會不得加以接受。按照本條規定
所接受的通知,應按下列程序處理:
(甲)如本公約某締約國認為另一締約國未執行公約的規定,它可以用
書面通知提請該國注意此事項。收到通知的國家應在收到後三個
月內對發出通知的國家提供一項有關澄清此事項的書面解釋或任
何其他的書面聲明,其中應可能地和恰當地引證在此事上已經採
取的、或即將採取的、或現有適用的國內辦法和補救措施。
(乙)如果此事項在收受國接到第一次通知後六個月內尚未處理得使雙
方滿意,兩國中任何一國有權用通知委員會和對方的方式將此事
項提交委員會。
(丙)委員會對於提交給它的事項,應只有在它認定在這一事項上已按
照普遍公認的國際法原則求助於和用盡了所有現有適用的國內補
救措施之後,才加以處理。在補救措施的採取被無理拖延的情況
下,此項通知則不適用。
(丁)委員會審議按本條規定所作的通知時,應以秘密會議進行。
(戊)在服從分款(丙)的規定的情況下,委員會應對有關締約國提供
斡旋,以便在尊重本公約所承認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基礎上求得
此事項的友好解決。
(己)在提交委員會的任何事項上,委員會得要求分款(乙)內所述的
有關締約國提供任何有關情報。
(庚)在委員會審議此事項時,分款(乙)內所述的有關締約國應有權
派代表出席並提出口頭和/或書面說明。
(辛)委員會應在收到按分款(乙)提出的通知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提出
一項報告:
(1)如果案件在分款(戊)所規定的條件下獲得了解決,委員會在其
報告中應限於對事實經過和所獲解決作一簡短陳述;
(2)如果案件不能在分款(戊)所規定的條件下獲得解決,委員會在
其報告中應限於對事實經過作一簡短陳述;案件有關雙方提出的
書面說明和口頭說明的記錄,也應附在報告上。
在每一事項上,應將報告送交各有關締約國。
二、本條的規定應於有十個本公約締約國已經作出本條第一款所述的聲
明時生效。各締約國的這種聲明應交存聯合國秘書長;秘書長應將
聲明副本轉交其他締約國。締約國得隨時通知秘書長撤回聲明。此
種撤回不得影響對曾經按照本條規定作出通知而要求處理的任何事
項的審議;在秘書長收到締約國撤回聲明的通知後,對該締約國以
後所作的通知,不得再予接受,除非該國另外作出了新的聲明。
第四十二條(和解委員會之設置與運用)
一、
(甲)如按第四十一條規定提交委員會處理的事項未能獲得使各有關締
約國滿意的解決,委員會得經各有關締約國事先同意,指派一個
專設和解委員會(以下簡稱"和委會")。和委會應對有關締約國提
供斡旋,以便在尊重本公約的基礎上求得此事項的友好解決;
(乙)和委會由各有關締約國接受的委員五人組成。如各有關締約國於
三個月內對和委會組成的全部或一部分未能達成協議,未得協議
的和委會委員應由委員會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以三分之二多數自其
本身委員中選出。
二、和委會委員以其個人身分進行工作。委員不得為有關締約國的國民
,或為非本公約締約國的國民,或未按第四十一條規定作出聲明的
締約國的國民。
三、和委會應選舉自己的主席及制定自己的議事規則。
四、和委會會議通常應在聯合國總部或聯合國駐日內瓦辦事處舉行,但
亦得在和委會同聯合國秘書長及各有關締約國磋商後決定的其他方
便地點舉行。
五、按第三十六條設置的秘書處應亦為按本條指派的和委會服務。
六、委員會所收集整理的情報,應提供給和委會,和委會亦得請有關締
約國提供任何其他有關情報。
七、和委會於詳盡審議此事項後,無論如何應於受理該事項後十二個月
內,向委員會主席提出報告,轉送各有關締約國:
(甲)如果和委會未能在十二個月內完成對案件的審議,和委會在其報
告中應限於對其審議案件的情況作一簡短陳述;
(乙)如果案件已能在尊重本公約所承認的人權的基礎上求得友好解決
,和委會在其報告中應限於對事實經過和所獲解決作一簡短陳述

(丙)如果案件不能在分款(丙)規定的條件下獲得解決,和委會在其
報告中應說明它對於各有關締約國間爭執事件的一切有關事實問
題的結論,以及對於就該事件尋求友好解決的各種可能性的意見
。此項報告中亦應載有各有關締約國提出的書面說明和口頭說明
的記錄;
(丁)和委會的報告如係按分款(丙)的規定提出,各有關締約國應於
收到報告後三個月內通知委員會主席是否接受和委會的報告的內
容。
八、本條規定不影響委員會在第四十一條下所負的責任。
九、各有關締約國應依照聯合國秘書長所提概算,平均負擔和委會委員
的一切費用。
十、聯合國秘書長應被授權於必要時在各有關締約國依本條第九款償還
用款之前,支付和委會委員的費用。
第四十三條(委員之特權與豁免)
委員會委員,以及依第四十二條可能指派的專設和解委員會委員,應有
權享受聯合國特權及豁免公約內有關各款為因聯合國公務出差的專家所
規定的各種便利、特權與豁免。
第四十四條 (與其他條約之程序的關係)
有關實施本公約的規定,其適用不得妨礙聯合國及各專門機構的組織法
及公約在人權方面所訂的程序,或根據此等組織法及公約所訂的程序,
亦不得阻止本公約各締約國依照彼此間現行的一般或特別國際協定,採
用其他程序解決爭端。
第四十五條(委員會之年度報告)
委員會應經由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向聯合國大會提出關於它的工作的年度
報告。
第四十六條(與聯合國及各專門機構憲章之關係)
本公約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有損聯合國憲章和各專門機構組織法中確
定聯合國各機構和各專門機構在本公約所涉及事項方面的責任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享有天然財富與資源)
本公約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有損所有人民充分地和自由地享受和利用
它們的天然財富與資源的固有權利。
第五部分 最後規定
第四十八條(簽署、批准、加入、交存)
一、本公約開放給聯合國任何會員國或其專門機構的任何會員國、國際
法院規約的任何當事國、和經聯合國大會邀請為本公約締約國的任
何其他國家簽字。
二、本公約須經批准。批准書應交存聯合國秘書長。
三、本公約應開放給本條第一款所述的任何國家加入。
四、加入應向聯合國秘書長交存加入書。
五、聯合國秘書長應將每一批准書或加入書的交存通知已經簽字或加入
本公約的所有國家。
第四十九條(生效)
一、本公約應自第三十五件批准書或加入書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之日起三
個月生效。
二、對於在第三十五件批准書或加入書交存後批准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
,本公約應自該國交存其批准書或加入書之日起三個月生效。
第五十條(適用地域)
本公約的規定應擴及聯邦國家的所有部分,沒有任何限制和例外。
第五十一條(修正)
一、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均得提出對本公約的修正案,並將其提交聯合
國秘書長。秘書長應立即將提出的修正案轉知本公約各締約國,同
時請它們通知秘書長是否贊成召開締約國家會議以審議這個提案並
對它進行表決。在至少有三分之一締約國家贊成召開這一會議的情
況下,秘書長應在聯合國主持下召開此會議。為會議上出席並投票
的多數締約國家所通過的任何修正案,應提交聯合國大會批准。
二、此等修正案由聯合國大會批准並為本公約締約國的三分之二多數按
照它們各自的憲法程序加以接受後,即行生效。
三、此等修正案生效時,對已加接受的各締約國有拘束力,其他締約國
仍受本公約的條款和它們已接受的任何以前的修正案的拘束。
第五十二條(通知)
除按照第四十八條第五款作出的通知外,聯合國秘書長應將下列事項通
知同條第一款所述的所有國家:
(甲)按照第四十八條規定所作的簽字、批准和加入;
(乙)本公約按照第四十九條規定生效的日期,以及對本公約的任何修
正案按照第五十一條規定生效的日期。
第五十三條(作準文本)
一、本公約應交存聯合國檔庫,其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
各本同一作準。
二、聯合國秘書長應將本公約的正式副本分送第四十八條所指的所有國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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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國風光千里冰封萬里雪飄望長城內外惟餘莽莽大河上下頓失滔滔山舞銀蛇原馳蜡象欲與天公試比高須晴日看紅裝素裹分外妖嬈
江山如此多嬌引無數英雄競折腰惜秦皇漢武略輸文采唐宗宋祖稍遜風騷一代天驕成吉思汗只識彎弓射大雕俱往矣數風流人物還看今朝

(毛澤東‧沁園春‧雪)(毛澤東詩詞,人民文學出版社1963.12.改訂本)

世界主要國家平均每人GDP與 GDP 經濟成長率、失業率

世界主要國家平均每人GDP(美元)
年度台灣韓國新加坡中國香港美國日本
971711617750X0X0X0X0X0
961685520110363702440287494514834226
951611118485311662100266404351634200
941571416533276811754251894142835593
931463314271255401484237603936736041
921358712806220691271229653730233128
911329111568211981129239923599930736
901309310243208961029246963518732179
89145191093723079939253853446336742

行政院主計處 2008/11;98.2.18公佈台灣97年
經濟部 2008/10/10

歷年 GDP 經濟成長率表現( 單位 : % )
年度909192939495969798
台 灣-2.2 4.6 3.5 6.2 4.2 4.8 5.70.12
美國0.8 1.6 2.5 3.9 3.2 3.3 2.11.3
日本0.2 0.3 1.4 2.7 1.9 2.2 2.2 -0.7
德國1.2 0.0 -0.2 1.2 0.9 2.8 2.6
法國1.9 1.0 1.1 2.5 1.7 2.0 2.1
英國2.4 2.1 2.7 3.3 1.9 2.8 2.7
新加坡-2.4 4.2 3.1 8.8 6.6 7.9 5.5 1.2
韓國3.8 7.0 3.1 4.7 4.2 5.0 4.6 2.5
香港0.6 1.8 3.2 8.6 7.5 6.9 5.3 2.2
中國8.3 9.1 10.0 10.1 10.4 10.7 10.5 9
泰國2.2 5.3 7.0 6.2 4.5 5.0 4.4 3.6
馬來西亞0.3 4.1 5.3 7.1 5.2 5.9 5.55.5
菲律賓1.8 4.3 3.6 6.1 5.0 5.4 4.84.6
印尼3.8 4.4 4.9 5.1 5.6 5.5 5.8
2001-2007資料來源 行政院主計處97.11及其他
98.2.18主計處公佈97年
主要國家失業率比較 〈單位:%〉
年月中華民國香港日本韓國新加坡美國加拿大德國英國
924.997.95.33.64.06.07.611.65.1
934.446.84.73.73.45.57.211.74.8
944.135.64.43.73.15.16.813.04.9
953.914.84.13.52.74.66.312.05.4
963.914.03.93.22.14.66.010.15.3
974.14......3.2...5.86.1......
13.803.43.83.0...4.95.88.75.2
23.943.33.93.0...4.85.88.65.2
33.863.43.83.12.05.16.08.45.2
43.813.34.03.2...5.06.18.15.3
53.843.34.03.2...5.56.17.85.2
63.953.34.13.22.25.56.27.55.4
74.063.24.03.2...5.76.17.75.5
84.143.24.23.2...6.16.17.65.7
94.273.44.03.12.26.16.17.45.8
104.373.53.73.1...6.56.27.26.0
114.643.83.93.3...6.76.37.1...
125.034.1...3.3...7.26.67.4...

行政院主計處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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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陸蟬聲唱南冠客思深不堪玄鬢影來對白頭吟
露重飛難進風多響易沉 無人信高潔誰為表予心
(駱賓王‧在獄詠蟬并序)(唐詩三百首93)

2007世界各國GDP比較

Rank Country GDP (USD)
per capita Estimates
start after
1 Luxembourg 102284盧森堡
2 Norway 79154挪威

3 Qatar 70754卡塔爾
4 Iceland 62976冰島
5 Ireland 58883愛爾蘭
6 Denmark 57035丹麥
7 Switzerland 56711瑞士
8 Sweden 47069瑞典
9 United States 45594美國
10 Netherlands 45429荷蘭

11 United Kingdom 45301英國
12 Finland 44912芬蘭
13 Austria 44308奧地利
14 Canada 42738加拿大
15 Australia 42553澳大利亞16 United Arab Emirates 42275阿聯酋
17 Belgium 41605比利時
18 France 40782法國
19 Germany 39650德國20 Italy 35386意大利
21 Singapore 34152新加坡
22 Japan 34023日本
23 Brunei Darussalam 32501文萊
24 Kuwait 32259科威特
25 Greece 32010希臘
26 Spain 31471西班牙
27 New Zealand 29698新西蘭
— European Union 29476[1]歐盟
Hong Kong, PRC 29149中國香港
28 Cyprus 26386塞浦路斯
29 Bahrain 22109巴林
30 Slovenia 22079斯洛文尼亞
31 Israel 22073以色列
32 Portugal 20665葡萄牙
33 The Bahamas 19781巴哈馬
34 South Korea 19624韓國
35 Czech Republic 16372捷克
36 Taiwan 16274台灣
37 Malta 16049馬耳他
38 Trinidad and Tobago 15908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39 Saudi Arabia 15416沙特
40 Oman 15412阿曼
41 Estonia 15310愛沙尼亞
42 Barbados 13605巴巴多斯
43 Hungary 13560匈牙利
44 Slovakia 13227斯洛伐克
45 Antigua and Barbuda 12968安提瓜和巴布達
46 Saint Kitts and Nevis 12595聖基茨和尼維斯
47 Latvia 11826拉脫維亞
48 Croatia 11271克羅地亞
49 Poland 10858波蘭
50 Libya 10840利比亞
51 Lithuania 10472立陶宛
52 Chile 9698智利
53 Seychelles 8852塞舌爾
54 Russia 8612俄羅斯
55 Mexico 8426墨西哥
56 Venezuela 8252委內瑞拉
57 Equatorial Guinea 7895赤道幾內亞
58 Romania 7352羅馬尼亞
59 Botswana 7270博茨瓦納
60 Gabon 7218 N/A加蓬
61 Brazil 6842巴西
62 Uruguay 6616烏拉圭
63 Turkey 6548土耳其
64 Lebanon 6398黎巴嫩
65 Kazakhstan 6314哈薩克斯坦
66 Argentina 6310阿根廷
67 Malaysia 6146馬來西亞
68 Panama 5767巴拿馬
69 Saint Lucia 5747聖盧西亞
70 South Africa 5724南非
71 Mauritius 5572毛里求斯
72 Serbia 5397塞爾維亞
73 Grenada 5162格拉納達
74 Bulgaria 5116保加利亞
75 Costa Rica 5102哥斯達黎加
76 Turkmenistan 5055土庫曼斯坦
77 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 4939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
78 Suriname 4254蘇里南
79 Belize 4195伯利茲
80 Dominican Republic 4045多米尼加
81 Belarus 4013白俄羅斯
82 Jamaica 3998牙買加
83 Iran 3920伊朗
84 Fiji 3783斐濟
85 Dominica 3745多米尼克
86 Angola 3738安哥拉
87 Algeria 3702阿爾及利亞
88 Azerbaijan 3633阿塞拜疆
89 Peru 3616秘魯
90 Colombia 3614哥倫比亞
91 Macedonia 3574馬其頓
92 Thailand 3400泰國93 Bosnia and Herzegovina 3400波黑
94 Tunisia 3313突尼斯
95 Albania 3256阿爾巴尼亞
96 Namibia 3248 1994納米比亞
97 Ecuador 3243厄瓜多爾
98 Maldives 2968馬爾代夫
99 El Salvador 2841薩爾瓦多
100 Ukraine 2830烏克蘭
101 Cape Verde 2766佛得角
102 Jordan 2741約旦
103 Guatemala 2504危地馬拉
104 China 2460中國105 Morocco 2368摩洛哥
106 Swaziland 2299斯威士蘭
107 Armenia 2248亞美尼亞
108 Georgia 2186格魯吉亞
109 Tonga 2138湯加
110 Samoa 2047薩摩亞
111 Republic of the Congo 1931剛果(布)
112 Syria 1928敘利亞
113 Vanuatu 1842 1999瓦努阿圖
114 Indonesia 1824印尼115 Egypt 1739埃及
116 Paraguay 1715巴拉圭
117 Philippines 1590菲律賓118 Sri Lanka 1558斯里蘭卡
119 Mongolia 1470蒙古
120 Bhutan 1454不丹
121 Zimbabwe 1378津巴布韋
122 Honduras 1327洪都拉斯
123 Bolivia 1293玻利維亞
124 Guyana 1285圭亞那
125 Sudan 1257蘇丹
126 Moldova 1187摩爾多瓦
127 Cameroon 1110喀麥隆
128 Djibouti 1090 N/A吉布提
129 Côte d'Ivoire 1042科特迪瓦
130 Yemen 1020也門
131 Papua New Guinea 977巴布亞新幾內亞
132 India 965印度133 Nicaragua 937尼加拉瓜
134 Mauritania 928毛里塔尼亞
135 Pakistan 909巴基斯坦
136 Zambia 895贊比亞
137 Senegal 875塞內加爾
138 São Tomé and Príncipe 871聖多美和普林西比
139 Kenya 851肯尼亞
140 Nigeria 825尼日利亞
141 Vietnam 809越南142 Uzbekistan 753烏茲別克斯坦
143 Kiribati 745基里巴斯
144 Solomon Islands 704所羅門群島
145 Benin 691貝寧
146 Comoros 682科摩羅
147 Ghana 682 N/A加納
148 Chad 677乍得
149 Kyrgyzstan 663吉爾吉斯斯坦
150 Laos 653老撾
151 Lesotho 648 1996萊索托
152 Haiti 614海地
153 Cambodia 592柬埔寨
154 Mali 531馬里
155 Tajikistan 522塔吉克斯坦
156 Burkina Faso 500布基納法索
157 Guinea 464幾內亞
158 East Timor 453東帝汶
159 Bangladesh 444孟加拉國
160 Nepal 400尼泊爾
161 Mozambique 397莫桑比克
162 Central African Republic 386中非
163 Madagascar 371馬達加斯加
164 Togo 370多哥
165 Afghanistan 362阿富汗
166 Tanzania 362坦桑尼亞
167 Uganda 360烏干達
168 Niger 316尼日爾
169 Rwanda 303盧旺達
170 Eritrea 293厄立特里亞
171 Sierra Leone 270塞拉利昂
172 Malawi 257馬拉維
173 Myanmar 239緬甸
174 Gambia, The 239岡比亞
175 Ethiopia 206埃塞俄比亞
176 Guinea-Bissau 204幾內亞比紹
177 Liberia 195利比里亞
178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161剛果(金)
179 Burundi 127 N/A布隆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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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問歸期未有期巴山夜雨漲秋池
何當共剪西窗燭卻話巴山夜雨時
(李商隱‧夜雨寄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