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5日 星期四

馬英九總統人權政策與國際人權憲章〈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文明政權的基本指標

馬英九、蕭萬長先生在2008競選期間,發表《新世紀台灣人權宣言》的人權政見,將以反省及前瞻的精神,朝野攜手合作,全面檢討國內相關法令,徹底落實我國對國際人權憲章的承諾,使台灣成為人權保障的國際楷模,讓「白色恐怖」永遠走入歷史;並先行實現:人人有要求資訊透明、拒絕政府貪腐濫權的權利; 人人有受尊嚴審判、出庭說母語的權利; 人人有平等發展、拒絕歧視的權利等九點近程基本人權。

相信文官系統都能秉持行政中立,體察並實踐普世人權;軍警檢調在文官指揮下,彰顯普世人權的光芒。涉及人權爭議應交客觀第三者仲裁,不宜再度出現言論或思想警總,不宜涉入族群、意識型態或特定政團之色彩,任何執政者有責任化解對立,謹防特定人士企圖分化台灣。當正義或正義法規得到確保,人人富足,並獲得自由與尊嚴,我們才能大聲的說:「活著,真好!」


一. 國際人權憲章之形成:
聯合國大會於1948年12月10日通過〈世界人權宣言〉。<世界人權宣言>由1946年成立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負責起草,包括聯合國人權部負責人加拿大籍的法學專家約翰·韓弗理是主要起草人,主席是埃莉諾‧羅斯福(羅斯福總統夫人,羅斯福總逝世後由杜魯門總統任命為人權委員會的美國代表)、副主席是張彭春(中華民國人權代表)與雷諾.卡森(法國人權代表)、起草人之ㄧ查爾斯.馬利克(黎巴嫩人權代表)等。該文件於1948年12月10日提交聯合國大會表決,在出席的56個成員國中,48票贊成,0票反對,8票棄權,另有2國代表缺席。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一直要到〈宣言〉出世十八年後,才於1966年通過以供會員國批准;更要等到二十八年後,兩公約才於1976年生效。不但如此,這兩公約雖然於同日通過,卻是分開的。這種安排有違〈宣言〉的精神。這兩組公約是不可分割的:一個有尊嚴的人不但應該有飯可吃,也應該有為某個理想而選擇絕食的權利。這個缺憾要等到1993世界人權會議的〈維也納宣言〉才獲得補救。它宣佈:所有的人權都是不可分割(indivisible)、互依互賴(interdependent)以及互相關連(interrelated)的。大陸於1998年10月5日在聯合國總部簽署了《公約》,將與台灣展開一場柔性的、優質的人權競爭。
值得人權工作者注意的,這整個六十年過程裡,全球公民社會的NGO始終沒有缺席:從〈宣言〉起草時的四十個NGO,到UN「秘書長報告」所說的1968年參與狀況。1968年後,兩公約所開始建立的機構和機制漸趨完備,NGO的參與也更廣更深,較著名者有國際特赦組織(AI)和國際法律人委員會(ICJ)在〈反酷刑公約〉的推動與起草過程中所扮演的關鍵角色;或女權NGO對〈消除一切形式對婦女歧視公約〉的投入與影響。〈兒童權利公約〉更是史無前例,NGO的印記「幾乎都在每一條文都能找到」。NGO的參與到1993維也納世界人權會議時更達到新高點:參與的NGO超過一千五百個,並且開創了以後和UN官方會議平行開會(parallel conference)的模式。
二. 國際人權憲章之種類:
國際人權憲章包括5個檔:即<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兩個任擇議定書,有人只說前三者。<世界人權宣言>的道德權威和習慣國際法效力與日俱增,有了ICESCR和ICCPR這兩個公約後,三者合稱國際人權法典或國際人權憲章,具有某種「母法」的地位,有系統的衍生出許多其他公約。
據統計,聯合國先後通過了60多個國際人權文獻,其內容涉及老人、兒童、婦 女、殘疾人、土著人、無國籍人、難民、種族、民族、宗教、勞工權利保障,以及禁奴、禁止酷刑等。為了使人權原則得以實現,聯合國及其所屬機構對公約的實施狀況加強了監督。這一切舉措對於結束種族隔離制度,消除殖民統治,實現民族和性別平等,改善勞工狀況,保護老人、兒童、殘疾人等弱勢群體的權益,以及整個人權事業發展,產生巨大的推動功能,輝煌地體現了人類文明的進步。
人權兩公約除具體規定了各種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外,還特別規定了公約的執行措施:(1)締約國的報告義務,即締約國每4年向人權兩公約的各自委員會報告其履行公約的具體情況;(2)任擇性質的受理指揮和申訴制度,使人權兩公約規定的各種權利在機構上和制度上得到保障。
三. 國際人權憲章之綱領:
ICCPR規定的人權:
1、 自決權(第1條);2、男女平等權(第3條);3、生命權(第6條);4、禁止酷刑(第7條);5、不被奴役權(第8條);6、人身自由和安全(第9 條);7、人格尊嚴(第10條);8、反債務監獄(第11條);9、 遷徙自由(第12條);10、外僑合法權益(第13條);11、在法庭和裁判所前的平等(第14條);13、禁止溯及既往(第15條);14、法律前的人格(第16條);15、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自由(第17條);16、思想、良心、宗教自由(第18條);17、持有主張、發表意見自由(第19條);18、和平集會、結社自由(第21條、22條);19、婚姻及建立家庭自由(第23條);20、兒童平等受保護的權利(第24條);21、參政權(第25條);22、平等權(第26條);23、少數人的權利(第27條)。

ICESCR規定的人權:
1、自決權(第1條);2、工作權(第6條);3、公正、 良好工作條件享有權(第7條);4、參加、組織工會權(第8條);5、社會保障權(第9條);6、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受特別保護(第10條); 7、適當生活水準權(第11條);8、 身體和心理健康達最高標準權(第12條);9、受教育權(第13條、第14條);10、 文化生活的權利(第15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的主要內容是規定成員國公民個人可以直接向聯合國人權機構提出申訴,控告本國政府侵犯其基本人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項任擇議定書)的主要內容是要求廢除死刑。
四. 國際人權憲章之特點:
自決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首次被規定在人權國際公約中,從而使自決權在法律上等到確認。
<世界人權宣言>之所以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是因為它吸收了人類文明的精華。它既吸收了古代東方的大同思想、仁愛精神,又吸收了西方從柏拉圖《理想國》到近代空想共產主義一貫的思想。
在<宣言>的起草過程中,由於中華民國代表張彭春是人權委員會的兩名副主席之一,他是亞洲國家的一個有力的聲音。他堅持亞洲國家不希望人權宣言反應的人權觀念過於狹窄。張彭春說:「宣言應該既反映托馬斯、阿奎曼的思想,也應該反映出孔子的思想。」「仁」的概念被寫進了<宣言>第一⑶條之中。由於<宣言>不是用中文和英文同步起草的,現在保存在聯合國檔案庫中的<宣言>中文版本是由英文翻譯過來的,其中的「仁」變成了「良心」: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富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相對待。
這裏的「良心」一詞就是由「仁」翻譯為「conscience」再回譯成中文而產生的。這是一種不準確的翻譯,應當予以改正;中文版本中的「良心」也應改為「仁愛之心」。任何執政者以仁愛之心行政,是實施仁政的一個起點,孟子曰:「以力假仁者霸,霸必有大國;以德行仁者王,王不待大: 湯以七十里,文王以百里。 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贍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悅而誠服也, 如七十子之服孔子也,詩云:『自西自東,自南自北,無思不服。』此之謂也。」〈公孫丑上〉
五.結論:
普世化人權是分判民主與獨裁的準繩,任一國家能確實遵行國際人權憲章,將是人民之福,那展現人類文明與野蠻的分野。國際人權憲章反對任何形式的暴力,無論言論的、行動的或人數的暴力。你能容忍沒有讀過任一公投論文,卻僅憑常識或特定立場,就對公投之優劣大放其辭的人嬤?比無知更令人髮直的是有熟悉公投知識,並了解它在世界普遍適用於公共政策之決定的人,卻加以歪曲,簡直與詐騙無異。馬總統自技術層面考慮還是比較務實,期待馬總統責成立委補正公投法!
國際人權憲章第一條為自決權;依據國父主權在民之原理,人民亦本有權決定任一公共政策!如果公共政策是好的,豈會害怕表決?難道人民都是無知的,只是他人之工具?難道人民只有在選舉時才是主人?世界上任一國家領導人應參考各國有關公投辦法之制定,妥慎處理,自然可以消弭各種紛爭。
人權普世化有三個主要面相:規範的設立(norm-setting)、監測(monitoring)和落實(enforcement),期盼世界195國家都能從制度面貫徹仁政,各國人民都能在經濟與各種利益外重視人權的價值。人民的人權自覺、組織與行動,就是支持人權、保障人權的唯一選擇。
世界上任一政府忽視人權,該國人民的生命權與人格尊嚴都可能無法倖免於鐵騎的蹂躪,君不見納粹「合法的」暴力〈如附圖〉;世界上任一政府忽視人權,該國人們的工作權與財產權等等將可能被棄置與剝奪!大有為政府能以具體仁政為民造福祉、興權益,消弭各種人權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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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酒當歌人生幾何譬如朝露去日苦多慨當以慷憂思難忘何以解憂唯有杜康
青青子衿悠悠我心但為君故沈吟至今呦呦鹿鳴食野之苹我有嘉賓鼓瑟吹笙   
明明如月何时可掇憂從中來不可斷絕越陌度阡枉用相存契闊談宴心念舊恩   
月明星稀烏鵲南飛繞樹三匝何枝可依山不厭高海不厭深周公吐哺天下歸心
(曹操短歌行二首之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