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日 星期一

張善文教授:新春吉語與福州鎮海樓

善文所長兄道鑒:因經學之推展,得以緊密聯屬,何樂如之.吾
兄所賜二題甚善,然學植不逮,器業尤小.擬以左傳人物為題,
待成稿後,再呈
斧正.弟困有無.常御羊車.不足論也.肅此,敬請
教安
弟阿儀拜上2.15

From: zsw8987
Sent: Sunday, February 01, 2009 4:42 PM
To: lion
Subject: Re:張善文函件
儀兄教授如面:
①、逢甲數月,不覺已歸來一載有餘矣,歲月蹉跎,竟若此之速!
②、趁經學會之機,擬與兄相晤暢敘。兄能與會,實甚欣喜。
③、兄欲寫何題目均可,如「左傳筮案」、「詩序考原」等皆宜也。
④、除夕新作《己丑吉語》四句,向兄拜年,並乞郢正:
露地白牛身,蜃樓海市民。
恆河沙細數,何處夢伊人?
謹祝合府
新春康樂!
弟張善文手上
200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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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17張教授傳來以下二文,特發佈以饗讀者:

新歲吉語
質之張善文俟正稿

小序
余嘗有新歲吉語之作,每歲一首,先是四言六句,後為五言四句,以祈歲福,並寄奉良朋,庶共勉祝。今逢己丑之歲,劉通仁兄以十二年所積吉語影印本反饋於我,謂友情之深淳篤厚,有過於斯歟?且敦請福州十二位書家,創為十二幅墨寶,彙成一帙,欲與諸多同道相為評正,以為堪增藝苑之一小趣焉。余聞此感甚,爰識數語,弁於卷耑,並乞大雅諸家之郢政云。公元2009年2月曁夏正己丑年元宵日質之張善文謹序

戊寅
(1998年虎年)
大塊噫氣,吉虎祥風。
存誠守正,秉道乃通。
寬居仁行,君子所崇。

【註釋】
①戊寅:公元1998年的農曆干支紀年。戊為土,寅為虎。首句「大塊」即土也。
②大塊:指大地,引申為大自然。《莊子·齊物論》:「夫大塊噫氣,其名為風。」成玄英疏:「大塊者,造物之名,亦自然之稱也。」《文選》載張華《答何劭》:「鴻鈞陶萬類,大塊秉群生。」李善注:「大塊,謂地也。」李白《春夜宴從弟桃李園序》:「陽春召我以烟景,大塊假我以文章。」
③寬居仁行:語出《周易·文言傳》:「君子學以聚之,問以辯之,寬以居之,仁以行之。」

己卯
(1999年兔年)
彼玉兔兮,臨新歲兮。
卜居唯三,精且粹兮。
己卯德馨,堪嘉惠兮。

【註釋】
①己卯:公元1999年的農曆干支紀年。己為土,卯為兔。故詩有「玉兔」、「三窟」之喻。
②卜居唯三:即狡兔三窟之意。《戰國策·齊策四》:「馮諼曰:狡兔有三窟,僅得免其死耳。今君有一窟,未得高枕而臥也。請為君復鑿二窟。」茲借喻為多向性的事業發展。

庚辰
(2000年龍年)
唯古有龍,騰躍蒼穹。
金鱗玉韻,千載一逢。
鐘鼓樂之,吉瑞從之。

【註釋】
①庚辰:公元2000年的農曆干支紀年。庚為金,辰為龍。故詩中以「金鱗」擬喻。
②蒼穹:蒼天。李白《門有車馬行》:「大運且如此,蒼穹寧匪仁?」
③鐘鼓樂之:語出《詩經·國風》之《周南·關雎》:「參差荇菜,左右芼之。窈窕淑女,鐘鼓樂之。」此借用為迎接千禧年之意。

辛巳
(2001年蛇年)
金蛇蜒蜒,辛巳緜緜。
追來數往,天道益謙。
唯吾知足,恒萬斯年。

【註釋】
①辛巳:公元2001年的農曆干支紀年。辛為金,巳為蛇。故詩中以「金蛇」擬喻。
②天道益謙:《周易》的《謙》卦《彖傳》云:「天道虧盈而益謙〕,地道變盈而流謙,鬼神害盈而福謙〕,人道惡盈而好謙〕。」所言「謙遜」之旨頗足以效法,舊籍載周公旦曾經借此告誡伯禽曰:「《易》有一道,大足以守天下,中足以守其國家,小足以守其身:謙之謂也。」(《韓詩外傳》卷三引)
③唯吾知足:即知足常樂之意。舊傳前人曾製一「花錢」,中為方孔,四周自右、上至左、下分別鑄「隹」、「五」、「矢」、「尐」等字樣,各與錢中間的「口」相配,恰成「唯」、「吾」、「知」、「足」四字,可見古人於閒玩之際的深刻用心。

壬午
(2002年馬年)
壬與午逢,水火既濟。
唯恕唯忠,載仁載義。
神駒著鞭,吉無不利。

【註釋】
①壬午:公元2002年的農曆干支紀年。壬為水,午為火、為馬。故詩中以「水火」、「神駒」擬喻。
②水火既濟:《周易》第六十三卦為《既濟》卦,上坎為水、下離為火,故稱「水火既濟」。既濟之旨,既者已然也,濟者成功也,含萬事皆成之意。
③載仁載義:載,助詞,猶言「又」,四字即謂「又仁又義」。

癸未
(2003年羊年)
春水滋羊,瑞氣呈祥。
業基於謹,以柔以剛。
事成於志,吾道康莊。

【註釋】
①癸未:公元2003年的農曆干支紀年。癸為水,未為羊。故詩之首句稱「春水滋羊」。
②業基於謹:指事業當以嚴謹為根基。
③以柔以剛:謂為人處事應剛柔兼濟。

甲申
(2004年猴年)
木宜靜比鄰,猴以動為津。
靜見真如性,動成賢聖人。

【註釋】
①甲申:公元2004年的農曆干支紀年。甲為木,申為猴。故詩以木之「靜」與猴之「動」擬喻。
②真如:佛教語,謂永恆存在之宇宙真實本體。《成唯識論》卷九:「真謂真實,顯非虛相;如謂如常,表無變易。謂此真實,於一切位,常如其性,故曰真如。」

乙酉
(2005年雞年)
眾相若雞群,紅塵萬緒紛。
伊何尋鶴立?世界覆翻雲。

【註釋】
①乙酉:公元2005年的農曆干支紀年。乙為木,酉為雞。故詩有「雞群」之喻。
②眾相:佛教語,猶言諸種形相。
③伊何:即為何、何必之意。
④覆翻雲:指世界萬物多變,一瞬間即可翻雲覆雨。

丙戌
(2006年狗年)
夢深驚吠犬,火烈惕銷金。
暮鼓晨鐘曲,悠然彼岸音。

【註釋】
①丙戌:公元2006年的農曆干支紀年。丙為火,戌為犬。故詩擬「吠犬」、「火烈」為喻。
②驚吠犬、惕銷金:皆含惕懼警戒之意,謂人生行事未可掉以輕心。
③彼岸:佛家以超脫生死的涅槃境界為彼岸。《大智度論》十二:「以生死為此岸,涅槃為彼岸。」唐皎然《早春書懷寄李少府仲宣》詩:「脫身投彼岸,弔影念生涯。」宋范成大《吳船錄》卷上:「一切眾生,同登彼岸。」

丁亥
(2007年豬年)
憨豬癡拙相,心火幻虛形。
泡影擬春夢,飛鴻掠水萍。

【註釋】
①丁亥:公元2007年的農曆干支紀年。丁為火,亥為豬。故詩有「憨豬」、「心火」之喻。
②癡拙相:指眾人皆愚癡,凡有聰慧之形允非其本相也。
③心火:心內虛生的無明之火,大凡貪、嗔、色諸慾念皆因之而來也。
④泡影:喻徒勞無獲乃至害人害己之一切行為。《金剛般若波羅蜜經》:「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
⑤飛鴻掠水萍:猶言鴻爪雪泥,謂人生萬事充其量不過留下些許痕跡而已。宋蘇軾《和子由澠池懷舊》:「人生到處知何似,應似飛鴻踏雪泥。雪上偶然留爪印,鴻飛那復計東西?」

戊子
(2008年鼠年)
吉鼠開新氣,戊神居土中。
鶴棲君子樹,千刼沐仙風。

【註釋】
①戊子:公元2008年的農曆干支紀年。戊為土,子為鼠。故詩稱「吉鼠」,稱「戊神居土中」,以擬喻也。
②戊神:即土神。土於五行居中,無所偏倚,遂能統領東西南北,而旺於四方。喻人當執中以行正。
③鶴棲君子樹:舊稱佛寺周圍的叢林為「鶴樹」,本句言修得正果者方能棲息於君子之樹。
④千刧:佛教語,指無限的時間與空間中所產生的無數劫難。

己丑
(2009年牛年)
露地白牛身,蜃樓海市民。
恆河沙細數,何處夢伊人?

【註釋】
①己丑:公元2009年的農曆干支紀年。己為土,丑為牛。
②露地白牛:亦作「露白地牛」。謂馴養日久之牛,佛家以喻皈依佛法者。《景德傳燈錄·福州大安禪師》:「安在潙山,三十年來,只看一頭水牯牛。若落路入草便牽出,若犯入苗稼即鞭撻。調伏既久,可憐生受人言語。如今變作箇露白地牛,常在人面前終日露迥迥地趁亦不去也。」宋黃庭堅《作浩然詞贈何造誠》:「無鈎狂象聽人語,露地白牛看月斜。」又省作「露地牛」。宋朱熹《借韻呈府判張文既以奉箴且求教藥》:「飛騰莫羨摩天鵠,純熟須參露地牛。」詩中喻指人當順服於倫理與社會之規範。
③蜃樓海市:海上或沙漠地區發生之奇異景象,因光線與空氣層之折射投映而成,古人以為是蜃吐氣所為,故稱海市蜃樓,以喻虛幻事物。
④恆河沙:佛教語,謂數量極多以至無法計算。《金剛經·無為福勝分》:「以七寳滿爾所恆河沙數三千大千世界,以用佈施。」清蒲松齡《聊齋志異·鳳仙》:「吾願恆河沙數仙人,並遣嬌女昏嫁人間,則貧窮海中,少苦衆生矣。」亦作「恆河沙數」、「恆沙數」、「恆沙」。清趙翼《近日刻詩集者又十數家翻閱之餘戲題一律》:「豈知同在恆沙數,誰獨能廻大海瀾?」
⑤伊人:指絕對優異而不犯過失的完人或理想中的君子。

跋語
以上所輯十二年之吉語,前六年自寅至未,皆四言六句,多寓儒理;後六年自申至丑,皆五言四句,稍兼禪機。各首略附小註,惟恐語不達意,有好之者至祈匡謬,是所幸也。昔人嘗云:「好山水游,其人多壽;有詩書氣,生子必賢。」乃合灑脫與修養而言也。又云:「春風大雅能容物,秋水文章不染塵。」則倂肚量與文采而論也。余實不敏,凡灑脫、修養、肚量、文采四者,無一能具,常涵愧於心。所作十二首,難免大言虛語,或能述之而不能行之者,蓋緣此之故也,知者乞察鑒焉。質之張善文識於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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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修鎮海樓記
張善文

【內容提要】
本文為福州新近重修的明代名樓「鎮海樓」而撰,記述此樓的歷史沿革、構勢形勝及重修過程。福建師範大學張善文教授撰稿,書法家陳奮武書丹,福州市人民政府鐫製立碑。公元2009年1月,隨著新修鎮海樓的正式開放,此碑記亦對外展示。現由作者對原文略加小註,附以簡要評析,以饗讀者。

【作者簡介】
張善文,福建長樂人。福建師範大學易學研究所所長、文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古典文獻學博士點帶頭人。兼任國家《續修四庫全書》經部特約編委、中國周易學會副會長、東方國際易學研究院學術委員。曾多次應邀赴美國、馬來西亞、韓國、臺灣等地講學及出席國際會議。已出版《周易譯注》、《周易辭典》、《周易與文學》、《潔淨精微之玄思》等專書20餘種,發表學術論文100餘篇。


鎮海樓,據福州北城屏山之巔①,始創於明洪武間,初稱樣樓②,蓋環城諸門樓之範式也。後易今名,累代承沿,閱六百餘載矣。古者建樓,必考形勢而寓義理。觀之以勢,州城北高南卑,樓則雄峙北端,憑樓南望,于山、烏山交護左右③,白塔、烏塔掩映其上,蔚為春花競艷,秋月留香,南門之秀氣郁然鍾焉。復引目延眺,閩江清波橫漾,若玉帶蜿蜒,東注向海,時有漁舟唱晚,洋舸遙徠④,江海之豪氣廓然蘊焉。察之以理,樓名鎮海,其指蓋亦深矣。閩嶠臨海,夏秋颱風,頻或致患;又江海天隅,疇昔海氛偶作⑤,間擾皇州,民頗虞之。樓之所鎮,其在綏海宇、致和瑞乎?善矣前賢語曰⑥:樓以鎮海名,工在樓意實在海。惟世運迭更,明清以降,樓屢遭毀,幸亦屢獲重修。考清光緒間復建之樓,於民國二十二年罹火毀圮,後改建鄉哲林森紀念堂⑦。公元一九七零年,有司因故拆除。茲逢新紀暉光,省市主政以承風敦俗為務,秉民意,振宏綱,廣延多士,醵集資金⑧,重為建樓。樓式循依舊制,尊崇古道也;樓基拔升十米,庶便瞻矚也。興工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經營彌載,始克告蕆⑨。於乎!後之登樓者,其臨高騁懷,遐覽物華盛景,遙睇天風海濤,將謂吾州之福,宜有係於斯樓歟?

【註釋】
① 據:通「踞」,杜甫《病柏》「出非不得地,蟠據亦高大」。屏山:位於福州市區北端,因山形如屏、拱衛州城而得名。海拔62米,面積50公頃。又名平山,俗稱樣樓山。史載漢代閩越王無諸曾於此山前麓建冶城,故又稱越山、越王山。山的北面別稱龍腰山。唐末五代後梁間,閩王王審知建築福州南北夾城,將屏山南段圍入城內。今山之南麓下,即福建省委、省政府所在地。
② 樣樓:即明代創建的屏山鎮海樓的最初名稱,意以此樓為四門城樓的樣式。
③ 于山、烏山:福州南門東側有于山,西側有烏山,與城北的屏山成等腰三角形狀,故福州亦別號「三山」。于山上有白塔,原名報恩定光多寶塔,傳為唐末五代閩王王審知為報父兄之恩而建。烏山上有烏塔,其前身係唐貞元年間所建的淨光塔。白塔、烏塔遙遙相對,福州城內之勝景,遂有「三山兩塔」之稱。
④ 徠:音來(lái),謂到來、招來、使之來。
⑤ 海氛:海上風雲之氣,借指海疆的動亂局勢。明唐順之《與胡梅林總督書》:「海氛清淨,東南賴以無虞。」
⑥ 前賢:指清代文人謝章鋌(1820-1903),字枚如,福建長樂人,生於福州。清同治三年(1851)舉人。曾主講福州致用書院十六年,並建賭棋山莊,藏書萬卷。著述二十餘種,合編為《賭棋山莊全集》刊行。光緒間撰《重建鎮海樓記》(由閩縣陳寶琛書丹,光緒十九年立石),文中有「樓以鎮海名,工在樓意實在海」句(茲篇未見謝氏文集,何振岱《西湖志》有錄)。
⑦ 林森:生於1868年1月,卒於1943年8月,原名林天波,字子超,號長仁,自號青芝老人,別署白洞山人、虎洞老樵、嘯餘廬主人。福建閩侯人。1905年加入中國同盟會。先後就讀美國密歇根大學、耶魯大學文科研究院。1914年在東京加入中華革命黨。曾任國民政府臨時參議院院長、國民政府主席、國民黨中央政治委員會代理主席。生前極力主張重修福州屏山之鎮海樓,逝世後福州故老於已湮圮之鎮海樓舊址上,略依舊式改建為「林森紀念堂」。
⑧ 醵集:醵,音聚(jǜ),聚也。醵集,即籌集。
⑨ 告蕆:蕆,音產(chǎn),謂完成也。告蕆,猶言告竣、告成。

【簡析】
本文可分四段理解:
第一段,自篇首至「閱六百餘載矣」,敘福州屏山鎮海樓始建於明代洪武年間的歷史情實,以引發讀者的懷古之幽思。
第二段,自「古者建樓」至「工在樓意實在海」,描繪鎮海樓的構勢及形勝特點。重在揭示古人建築此樓所體現的「考形勢」、「寓義理」的思想內涵。贊其「形勢」者,即謂此樓雄踞城北高標之處,南括兩山,遙睇江海,其勢峻偉;推其「義理」者,乃稱樓之所鎮,在於消抵颱風,綏靖海宇,保民納福。前賢建樓之良善用心,似乎已深切地寄託於中。
第三段,自「惟世運迭更」至「因故拆除」,追述此樓屢建屢毀、屢毀屢建的歷程,以概括鎮海樓六百餘年所承載的歷史滄桑,並隱約透露出今日重修鎮海樓的緊迫感與必要性。
第四段,自「茲逢新紀暉光」至篇末,記載省市領導順應民心,群策群力,重新修建鎮海樓的過程,以及此樓建成後為福州景觀增添一大亮點的客觀效應。文章最後,以遊人登臨鎮海樓,憑高遐覽之際,「將謂吾州之福,宜有係於斯樓歟」作結,抒發了對福州美好未來的期盼,尤其是對鎮海樓將為福州的長遠發展邀福效瑞的祈祝。
綜此四段,全文從歷史、形勝、滄桑、新貌四個方面,如實記述了福州鎮海樓創建與重修的始末,函括了這座名樓六百年的歷史變遷,歌頌了新世紀中國改革開放為此樓的重修帶來的嶄新面貌,因此,可為遊覽此樓者提供某些導觀之助。

張善文手上 2009-02-16

Bookman:人文願景
http://168hy.blogspot.com/

屈原既放游於江潭行吟澤畔顏色憔悴形容枯槁漁父見而問之曰子非三閭大夫與何故至於斯屈原曰舉世皆濁我獨清眾人皆醉我獨醒是以見放漁父曰聖人不凝滯於物而能與世推移世人皆濁何不淈其泥而揚其波眾人皆醉何不餔其糟而歠其釃何故深思高舉自令放為屈原曰吾聞之新沐者必彈冠新浴者必振衣安能以身之察察受物之汶汶者乎寧赴湘流葬於江魚之腹中安能以皓皓之白而蒙世俗之塵埃乎漁父莞爾而笑鼓枻而去乃歌曰滄浪之水清兮可以濯吾纓滄浪之水濁兮可以濯吾足遂去不復與言(屈原‧楚辭‧漁父)

2009年2月10日 星期二

第二單元 摘要之商榷(大學國文魔法書2007初版)

第二單元 摘要之商榷(2007初版)
1.課文p.47-48:
(1)課文p.47標:「一、何謂摘要」,案:依內文所述,應作「摘要之定義與寫作要點」,方稱周延。
(2)課文P.47:內文以撰寫「情節簡介」,具有較為詳細之情節描述或「文章論點之闡釋」,案:「情節簡介」何以涉及「文章論點之闡釋」?又課文將「讀後心得」、「書評」歸為一組,案:前者重感受之抒發,後者重理性之分析,二者寫法並不相同。
課文應先具體呈現摘要之主要特點,即不加注釋、評論,與總體呈現文獻核心內容之簡潔陳述,然後就此與其他四者比較異同,同學方能區分內文所述五種文類,如:
摘要提要讀後心得書評情節簡介
客觀敘述一般文章摘要(非規範化摘要)僅客觀摘錄文本內容,且有字數限制;不可有其他資料(規範化摘要有若干例外)以扼要敘述文本內容為重點,而無字數限制;可涉及其他資料如相關背景介紹等概括文本內容,而無字數限制;可涉及其他資料如作者生平、寫作背景、文本結構與主旨等敘述文本大略內容,而無字數限制;可涉及其他資料如文本出處、介紹作者風格、閱讀方法等具有較為詳細之情節描述
主觀評論不可加注個人任何主觀評論或見解往往含評論著作得失與版本優劣側重個人感受之抒發著重理性分析與評價,尤其應指明所評論文本之獨特價值與寓意簡介本身亦無主觀評論
(3)課文P.48謂摘要撰寫之第一個要點為:「是對文獻內容簡明扼要且正確的說明」。案:簡明扼要之標準為何,應於此處說明。據課文p.51謂一般學術論文或書籍之摘要,大多以500字以內為原則,最多不超過A4一張。然而,國際會議要求科技類論文摘要字數不等,一般為200—500字;而國際刊物要求所刊登科技類論文摘要之字數通常為100—200字。人文、社會學科類論文摘要,報導性摘要約300-500字;指示性摘要约100-250字;綜合性摘要约200-300字。課文所述不知屬於何類摘要?
(4)<摘要撰寫標準>中「摘要須配合原著之形式及文體,將其內容做最完整的描述」,課文第三點歸納為「摘要之形式、文體需配合原著,內容力求完整」,恐誤解原文。摘要之形式、文體毋須亦難以配合原著之形式與文體?<摘要撰寫標準>謂「摘要須配合原著之形式及文體」,蓋因科技類或社會、人文類學科不同,其內容結構亦異,此涉及撰寫摘要之規範化問題;所謂「內容力求完整」,並非一般性詞語,實指摘要應依不同內容結構,完整描述內容要點。
(5)承上可知,課文整理<摘要撰寫標準>之要點中,第三、四點應互易。<摘要撰寫標準>第一、二、三點原就內容言;第四點原就形式結構言。
(6)課文應申明文中所述為一般文章之摘錄,此與規範化摘要有別。如上所及者外,A.課文歸納該<標準>之要點,遺漏第五項「其他」:可加注圖表、索引、引用篇數資料。B.使用規範化術語等。
2.課文p.48-49:
(1)課文將「二、為何要學習摘要撰寫」、「三、撰寫摘要的好處」分列。案:二者內涵難以區分;既標「學習摘要撰寫」,自指閱讀者而言,而「撰寫摘要的好處」主要亦指閱讀者而說;自邏輯言,著作者或整理者所寫摘要,應非以此為練習,則二項應可合併為「撰寫摘要的好處」。
(2)然後分:(一)閱讀者學習撰寫摘要之益處、(二)著作者或整理者撰寫摘要之功能,並將相關內容整合。
(3)課文p.49謂摘要之「形式與內容是必須完全依於原著」、p.51「在書寫過程中也必須按照原著的形式與風格來撰寫」與「避免造成摘要與原著在敘述形式上的過分差異」,另p.57與p.61亦見類似說法,其誤見前。一般摘要不分段,如何配合原著之形式與文體?如摘要對象為小說、詩歌、戲劇等,又如何配合?
(4)課文謂摘要「廣泛來說也應被視作原著的一部分」,其實,原作者所寫摘要即原著之ㄧ部分,整理者與讀者所寫摘要自非原著之ㄧ部分。
3.課文p.50-51述摘要之撰寫方法。案:
(1)論文「摘要」並非「摘錄」:摘要可以分成Summary 、Abstract與digest。summary 、Abstract雖然相近,但略有不同,summary本作者寫於論文之末,以總結或概述全文要點,可譯「概要」;學術論文上所「指摘」要指abstract,由summary演變而來,由作者以一定字數簡述全文主要內容,置於論文前,為論文之精髓,。digest特指由不同來源所蒐集之諸多資料,加以系統化並扼要整理;有時亦指將一文等予以濃縮,略去不重要之細微末節,但仍保存原文之次序、重點與字句,傾向分類者或摘述者個人以為重要者而加以匯編或摘錄,可譯「類編」或「文摘」。
學術論文之summary、abstract並非簡略書寫(Writing abstract is not abstract writing.)之義,學術論文或書籍之摘要,應依規範化撰寫,並非節錄原文而成體。課文P.51謂摘要之撰寫,最簡便之方式為:「把從各個段落或章節摘錄出來的重點語句加以重祖」,此與digest或讀書筆記中「摘錄筆記」(分「原文摘錄」與「概括摘錄」)之「原文摘錄」近似,所異者僅字數有無限制耳!
(2)學術論文或書籍之摘要,通常由原文作者或整理者撰寫,客觀敘明文本之精華,以利讀者抉擇是否精讀該文獻,具有一定功能與必要性。課文所述偏向一般文章之摘錄,主要在於中心思想之確定與各段重點語句之勾串而已,未及文體結構之陳述,缺乏訓練思考方法之意義。
(3)課文p.50述撰寫摘要之第一步驟,謂:「撰寫摘要之前,首先必須要正確無誤的掌握著作主旨。…一篇文章或一本書當中都會至少傳達一個或幾個中心概念」,編者將主旨視同中心概念,故文末編者歸納簡老師兩篇文章均謂:「找到兩個中心概念」,所以,「這兩點是全篇文章的主旨」。
案:就文章學而言,除並列多主題等少數特例,一篇文章或一本書籍通常僅有一明確主旨。主旨一般或作主題、中心思想,不作「中心概念」;同時,就邏輯學而言,「概念」並無完整意義,參看概念→判斷→推論。
吾人以為撰寫摘要第一步驟為讀者當先熟讀原著,正確掌握作品之主旨。除記敘性文章無明顯主題段,多可由主題段尋得並寫出主題句。
辨明段落與段落間之銜接方式,乃能正確掌握作品之思想重點。常見段落間銜接方法有自然銜接、方位銜接、邏輯銜接。如議論類文體因論點、論據之不同,而有不同論證結構或形式,此即<摘要撰寫標準>中「摘要須配合原著之形式及文體,將其內容做最完整的描述」,而非課文所謂:「摘要之形式、文體需配合原著,內容力求完整」。
課文p.50謂撰寫摘要第二步驟為「標記各段落之重點語句」:
案:撰寫摘要第二步應先尋得每一段落或結構中心句(結構大於段落),以此中心句為基礎而寫出各段段落大意,斟酌融入各段與此中心句密切相關之重點語句。以上主題句、段落中心句、重點語句可先標記,方便摘要之撰寫。
撰寫摘要第三步驟則將上述段落或結構大意加以勾串,完成一整體敘述,此自非課文所謂:「運用連接詞等將上述重點語句加以串連,完成一整體敘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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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5日 星期四

馬英九總統人權政策與國際人權憲章〈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文明政權的基本指標

馬英九、蕭萬長先生在2008競選期間,發表《新世紀台灣人權宣言》的人權政見,將以反省及前瞻的精神,朝野攜手合作,全面檢討國內相關法令,徹底落實我國對國際人權憲章的承諾,使台灣成為人權保障的國際楷模,讓「白色恐怖」永遠走入歷史;並先行實現:人人有要求資訊透明、拒絕政府貪腐濫權的權利; 人人有受尊嚴審判、出庭說母語的權利; 人人有平等發展、拒絕歧視的權利等九點近程基本人權。

相信文官系統都能秉持行政中立,體察並實踐普世人權;軍警檢調在文官指揮下,彰顯普世人權的光芒。涉及人權爭議應交客觀第三者仲裁,不宜再度出現言論或思想警總,不宜涉入族群、意識型態或特定政團之色彩,任何執政者有責任化解對立,謹防特定人士企圖分化台灣。當正義或正義法規得到確保,人人富足,並獲得自由與尊嚴,我們才能大聲的說:「活著,真好!」


一. 國際人權憲章之形成:
聯合國大會於1948年12月10日通過〈世界人權宣言〉。<世界人權宣言>由1946年成立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負責起草,包括聯合國人權部負責人加拿大籍的法學專家約翰·韓弗理是主要起草人,主席是埃莉諾‧羅斯福(羅斯福總統夫人,羅斯福總逝世後由杜魯門總統任命為人權委員會的美國代表)、副主席是張彭春(中華民國人權代表)與雷諾.卡森(法國人權代表)、起草人之ㄧ查爾斯.馬利克(黎巴嫩人權代表)等。該文件於1948年12月10日提交聯合國大會表決,在出席的56個成員國中,48票贊成,0票反對,8票棄權,另有2國代表缺席。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一直要到〈宣言〉出世十八年後,才於1966年通過以供會員國批准;更要等到二十八年後,兩公約才於1976年生效。不但如此,這兩公約雖然於同日通過,卻是分開的。這種安排有違〈宣言〉的精神。這兩組公約是不可分割的:一個有尊嚴的人不但應該有飯可吃,也應該有為某個理想而選擇絕食的權利。這個缺憾要等到1993世界人權會議的〈維也納宣言〉才獲得補救。它宣佈:所有的人權都是不可分割(indivisible)、互依互賴(interdependent)以及互相關連(interrelated)的。大陸於1998年10月5日在聯合國總部簽署了《公約》,將與台灣展開一場柔性的、優質的人權競爭。
值得人權工作者注意的,這整個六十年過程裡,全球公民社會的NGO始終沒有缺席:從〈宣言〉起草時的四十個NGO,到UN「秘書長報告」所說的1968年參與狀況。1968年後,兩公約所開始建立的機構和機制漸趨完備,NGO的參與也更廣更深,較著名者有國際特赦組織(AI)和國際法律人委員會(ICJ)在〈反酷刑公約〉的推動與起草過程中所扮演的關鍵角色;或女權NGO對〈消除一切形式對婦女歧視公約〉的投入與影響。〈兒童權利公約〉更是史無前例,NGO的印記「幾乎都在每一條文都能找到」。NGO的參與到1993維也納世界人權會議時更達到新高點:參與的NGO超過一千五百個,並且開創了以後和UN官方會議平行開會(parallel conference)的模式。
二. 國際人權憲章之種類:
國際人權憲章包括5個檔:即<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兩個任擇議定書,有人只說前三者。<世界人權宣言>的道德權威和習慣國際法效力與日俱增,有了ICESCR和ICCPR這兩個公約後,三者合稱國際人權法典或國際人權憲章,具有某種「母法」的地位,有系統的衍生出許多其他公約。
據統計,聯合國先後通過了60多個國際人權文獻,其內容涉及老人、兒童、婦 女、殘疾人、土著人、無國籍人、難民、種族、民族、宗教、勞工權利保障,以及禁奴、禁止酷刑等。為了使人權原則得以實現,聯合國及其所屬機構對公約的實施狀況加強了監督。這一切舉措對於結束種族隔離制度,消除殖民統治,實現民族和性別平等,改善勞工狀況,保護老人、兒童、殘疾人等弱勢群體的權益,以及整個人權事業發展,產生巨大的推動功能,輝煌地體現了人類文明的進步。
人權兩公約除具體規定了各種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外,還特別規定了公約的執行措施:(1)締約國的報告義務,即締約國每4年向人權兩公約的各自委員會報告其履行公約的具體情況;(2)任擇性質的受理指揮和申訴制度,使人權兩公約規定的各種權利在機構上和制度上得到保障。
三. 國際人權憲章之綱領:
ICCPR規定的人權:
1、 自決權(第1條);2、男女平等權(第3條);3、生命權(第6條);4、禁止酷刑(第7條);5、不被奴役權(第8條);6、人身自由和安全(第9 條);7、人格尊嚴(第10條);8、反債務監獄(第11條);9、 遷徙自由(第12條);10、外僑合法權益(第13條);11、在法庭和裁判所前的平等(第14條);13、禁止溯及既往(第15條);14、法律前的人格(第16條);15、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自由(第17條);16、思想、良心、宗教自由(第18條);17、持有主張、發表意見自由(第19條);18、和平集會、結社自由(第21條、22條);19、婚姻及建立家庭自由(第23條);20、兒童平等受保護的權利(第24條);21、參政權(第25條);22、平等權(第26條);23、少數人的權利(第27條)。

ICESCR規定的人權:
1、自決權(第1條);2、工作權(第6條);3、公正、 良好工作條件享有權(第7條);4、參加、組織工會權(第8條);5、社會保障權(第9條);6、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受特別保護(第10條); 7、適當生活水準權(第11條);8、 身體和心理健康達最高標準權(第12條);9、受教育權(第13條、第14條);10、 文化生活的權利(第15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的主要內容是規定成員國公民個人可以直接向聯合國人權機構提出申訴,控告本國政府侵犯其基本人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項任擇議定書)的主要內容是要求廢除死刑。
四. 國際人權憲章之特點:
自決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首次被規定在人權國際公約中,從而使自決權在法律上等到確認。
<世界人權宣言>之所以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是因為它吸收了人類文明的精華。它既吸收了古代東方的大同思想、仁愛精神,又吸收了西方從柏拉圖《理想國》到近代空想共產主義一貫的思想。
在<宣言>的起草過程中,由於中華民國代表張彭春是人權委員會的兩名副主席之一,他是亞洲國家的一個有力的聲音。他堅持亞洲國家不希望人權宣言反應的人權觀念過於狹窄。張彭春說:「宣言應該既反映托馬斯、阿奎曼的思想,也應該反映出孔子的思想。」「仁」的概念被寫進了<宣言>第一⑶條之中。由於<宣言>不是用中文和英文同步起草的,現在保存在聯合國檔案庫中的<宣言>中文版本是由英文翻譯過來的,其中的「仁」變成了「良心」: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富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相對待。
這裏的「良心」一詞就是由「仁」翻譯為「conscience」再回譯成中文而產生的。這是一種不準確的翻譯,應當予以改正;中文版本中的「良心」也應改為「仁愛之心」。任何執政者以仁愛之心行政,是實施仁政的一個起點,孟子曰:「以力假仁者霸,霸必有大國;以德行仁者王,王不待大: 湯以七十里,文王以百里。 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贍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悅而誠服也, 如七十子之服孔子也,詩云:『自西自東,自南自北,無思不服。』此之謂也。」〈公孫丑上〉
五.結論:
普世化人權是分判民主與獨裁的準繩,任一國家能確實遵行國際人權憲章,將是人民之福,那展現人類文明與野蠻的分野。國際人權憲章反對任何形式的暴力,無論言論的、行動的或人數的暴力。你能容忍沒有讀過任一公投論文,卻僅憑常識或特定立場,就對公投之優劣大放其辭的人嬤?比無知更令人髮直的是有熟悉公投知識,並了解它在世界普遍適用於公共政策之決定的人,卻加以歪曲,簡直與詐騙無異。馬總統自技術層面考慮還是比較務實,期待馬總統責成立委補正公投法!
國際人權憲章第一條為自決權;依據國父主權在民之原理,人民亦本有權決定任一公共政策!如果公共政策是好的,豈會害怕表決?難道人民都是無知的,只是他人之工具?難道人民只有在選舉時才是主人?世界上任一國家領導人應參考各國有關公投辦法之制定,妥慎處理,自然可以消弭各種紛爭。
人權普世化有三個主要面相:規範的設立(norm-setting)、監測(monitoring)和落實(enforcement),期盼世界195國家都能從制度面貫徹仁政,各國人民都能在經濟與各種利益外重視人權的價值。人民的人權自覺、組織與行動,就是支持人權、保障人權的唯一選擇。
世界上任一政府忽視人權,該國人民的生命權與人格尊嚴都可能無法倖免於鐵騎的蹂躪,君不見納粹「合法的」暴力〈如附圖〉;世界上任一政府忽視人權,該國人們的工作權與財產權等等將可能被棄置與剝奪!大有為政府能以具體仁政為民造福祉、興權益,消弭各種人權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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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酒當歌人生幾何譬如朝露去日苦多慨當以慷憂思難忘何以解憂唯有杜康
青青子衿悠悠我心但為君故沈吟至今呦呦鹿鳴食野之苹我有嘉賓鼓瑟吹笙   
明明如月何时可掇憂從中來不可斷絕越陌度阡枉用相存契闊談宴心念舊恩   
月明星稀烏鵲南飛繞樹三匝何枝可依山不厭高海不厭深周公吐哺天下歸心
(曹操短歌行二首之ㄧ)

2009年2月4日 星期三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的基礎上通過的一項公約。因為世界人權宣言內容包括第一階段的公民和政治權利以及第二階段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包括序言及五個部分,共31條。它與《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著共同的序言及關於人民自決權的規定,是國際人權憲章體系的第二個檔。
…………………………………………………………………………………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通過日期:1966年12月16日第二十一屆聯合國大會決議2200A (XXI)
生效日期:1976年1月3日(按照第二十七條規定)
序言

本公約締約各國,
考慮到,按照聯合國憲章所宣佈的原則,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
確認這些權利是源於人身的固有尊嚴,
確認,按照世界人權宣言,只有在創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權利一樣的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實現自由人類享有免於恐懼和匱乏的自由的理想。
考慮到各國根據聯合國憲章負有義務促進對人的權利和自由的普通尊重和遵行,
認識到個人對其他個人和對他所屬的社會負有義務,應為促進和遵行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而努力,
茲同意下述各條:

第一部分

第一條
一、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
二、所有人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的自由處置他們的天然財富和資源,而不損害根據基於互利原則的國際經濟合作和國際法而產生的任何義務。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剝奪一個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三、本公約締約各國,包括那些負責管理非自治領土和托管領土的國家,應在符合聯合國憲章規定的條件下,促進自決權的實現,並尊重這種權利。


第二部分

第二條
一、每一締約國家承擔盡最大能力個別採取步驟或經由國際援助和合作,特別是經濟和技術方面的援助和合作,採取步驟,以便用一切適當方法,尤其包括用立法方法,逐漸達到本公約中所承認的權利的充分實現。
二、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本公約所宣佈的權利應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分。
三、發展中國家,在適當顧到人權及它們的民族經濟的情況下,得決定它們對非本國國民的享受本公約中所承認的經濟權利,給予什麼程度的保證。


第三條
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男子和婦女在本公約所載一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方面有平等的權利。

第四條
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在對各國依據本公約而規定的這些權利的享有方面,國家對此等權利只能加以限制同這些權利的性質不相違背而且只是為了促進民主社會中的總的福利的目的的法律所確定的限制。

第五條
一、本公約中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隱示任何國家、團體或個人有權利從事於任何旨在破壞本公約所承認的任何權利或自由或對它們加以較本公約所規定的範圍更廣的限制的活動或行為。
二、對於任何國家中依據法律、慣例、條例或習慣而被承認或存在的任何基本人權,不得借口本公約未予承認或只在較小範圍上予以承認而予以限制或克減。
第三部分
第六條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工作權,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其自由選擇和接受的工作來謀生的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來保障這一權利。
二、本公約締約各國為充分實現這一權利而採取的步驟應包括技術的和職業的指導和訓練,以及在保障個人基本政治和經濟自由的條件下達到穩定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和充分的生產就業的計劃、政策和技術。


第七條
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公正或良好的工作條件,特別要保證:
(甲)最低限度給予所有工人以下列報酬: (1)公平的工資和同值工作同酬而沒有任何歧視,特別是保證婦女享受不差於男子所享受的工作條件,並享受同工同酬; (2)保證他們自己和他們的家庭得有符合本公約規定的過得去的生活;
(乙)安全和衛生的工作條件;
(丙)人人在其行業中適當的提級的同等機會,除資歷和能力的考慮外,不受其他考慮的限制;
(丁)休息、閒暇和工作時間的合理限制,定期給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報酬。

第八條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
(甲)人人有權組織工會和參加他所選擇的工會,以促進和保護他的經濟和社會利益;這個權利只受有關工會的規章的限制。對這一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除法律所規定及在民主社會中為了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為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乙)工會有權建立全國性的協會或聯合會,有權組織或參加國際工會組織;
(丙)工會有權自由地進行工作,不受除法律所規定及在民主社會中為了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為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丁)有權罷工,但應按照各個國家的法律行使此項權利。
二、本條不應禁止對軍隊或警察或國家行政機關成員的行使這些權利,加以合法的限制。
三、本條並不授權參加一九四八條關於結社自由及保護組織權國際勞工公約的締約國採取足以損害該公約中所規定的保證的立法措施,或在應用法律時損害這種保證。

第九條
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

第十條
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
一、對作為社會的自然和基本的單元的家庭,特別是對於它的建立和當它負責照顧和教育未獨立的兒童時,應給予盡可能廣泛的保護和協助。締婚必須經男女雙方自由同意。
二、對母親,在產前和產後的合理期間,應給以特別保護。在此期間,對有工作的母親應給以給薪休假或有適當社會保障福利金的休假。
三、應為一切兒童和少年採取特殊的保護和協助措施,不得因出身或其他條件而有任何歧視。兒童和少年應予保護免受經濟和社會的剝削。僱傭他們做對他們的道德或健康有害或對生命有危險的工作或做足以妨害他們正常發育的工作,依法應受懲罰。各國亦應規定限定的年齡,凡僱傭這個年齡以下的童工,應予禁止和依法應受懲罰。

第十一條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為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包括足夠的食物、衣著和住房,並能不斷改進生活條件。各締約國將採取適當的步驟保證實現這一權利,並承認為此而實行基於自願同意的國際合作的重要性。
二、本公約締約各國既確認人人享有免於飢餓的基本權利,應為下列目的,個別採取必要的措施或經由國際合作採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具體的計劃在內:
(甲)用充分利用科技知識、傳播營養原則的知識、和發展或改革土地制度以使天然資源得到最有效的開發和利用等方法,改進糧食的生產、保存及分配方法;
(乙)在顧到糧食入口國家和糧食出口國家的問題的情況下,保證世界糧食供應,會按照需要,公平分配。

第十二條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有能達到的最高的體質和心理健康的標準。
二、本公約締約各國為充分實現這一權利而採取的步驟應包括為達到下列目標所需的步驟:
(甲)減低死胎率和嬰兒死亡率,和使兒童得到健康的發育;
(乙)改善環境衛生和工業衛生的各個方面;
(丙)預防、治療和控制傳染病、風土病、職業病以及其他的疾病;
(丁)創造保證人人在患病時能得到醫療照顧的條件。

第十三條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受教育的權利。它們同意,教育應鼓勵人的個性和尊嚴的充分發展,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並應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參加自由社會,促進各民族之間和各種族、人種或宗教團體之間的瞭解、容忍和友誼,和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
二、本公約締約各國認為,為了充分實現這一權利起見:
(甲)初等教育應屬義務性質並一律免費;
(乙)各種形式的中等教育,包括中等技術和職業教育,應以一切適當方法,普遍設立,並對一切人開放,特別要逐漸做到免費;
(丙)高等教育應根據成績,以一切適當方法,對一切人平等開放,特別要逐漸做到免費;
(丁)對那些未受到或未完成初等教育的人的基礎教育,應盡可能加以鼓勵或推進;
(戊)各級學校的制度,應積極加以發展;適當的獎學金製度,應予設置;教員的物質條件,應不斷加以改善。
三、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尊重父母和(如適用時)法定監護人的下列自由:為他們的孩子選擇非公立的但系符合於國家所可能規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標準的學校,並保證他們的孩子能按照他們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
四、本條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干涉個人或團體設立及管理教育機構的自由,但以遵守本條第一款所述各項原則及此等機構實施的教育必須符合於國家所可能規定的最低標準為限。

第十四條
本公約任何締約國在參加本公約時尚未能在其宗主領土或其他在其管轄下的領土實施免費的、義務性的初等教育者,承擔在兩年之內制定和採取一個逐步實行的詳細的行動計劃,其中規定在合理的年限內實現一切人均得受免費的義務性教育的原則。

第十五條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
(甲)參加文化生活;
(乙)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所產生的利益;
(丙)對其本人的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產生的精神上和物質上的利益,享受被保護之利。
二、本公約締約各國為充分實現這一權利而採取的步驟應包括為保存、發展和傳播科學和文化所必需的步驟。
三、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尊重進行科學研究和創造性活動所不可缺少的自由。
四、本公約締約各國認識到鼓勵和發展科學與文化方面的國際接觸和合作的好處。

第四部分


第十六條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依照本公約這一部分提出關於在遵行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方面所採取的措施和所取得的進展的報告。
二、(甲)所有的報告應提交給聯合國秘書長;聯合國秘書長應將報告副本轉交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按照本公約的規定審議;
(乙)本公約任何締約國,同時是一個專門機構的成員國者,其所提交的報告或其中某部分,倘若與按照該專門機構的組織法規定屬於該機構職司範圍的事項有關,聯合國秘書長應同時將報告副本或其中的有關部分轉變該專門機構。

第十七條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應按照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在同本公約締約各國和有關的專門機構進行咨商後,於本公約生效後一年內,所制定的計劃,分期提供報告。
二、報告得指出影響履行本公約義務的程度的因素和困難。
三、凡有關的材料業經本公約任一締約國提供給聯合國或某一專門機構時,即不需要複製該項材料,而只需確切指明所提供材料的所在地即可。

第十八條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按照其根據聯合國憲章在人權方面的責任,得和專門機構就專門機構向理事會報告在使本公約中屬於各專門機構活動範圍的規定獲得遵行方面的進展作出安排。這些報告得包括它們的主管機構所採取的關於此等履行措施的決定和建議的細節。

第十九條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得將各國按照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提出的關於人權的報告和各專門機構按照第十八條規定提出的關於人權的報告轉交人權委員會以供研究和提出一般建議或在適當時候參考。

第二十條
本公約締約各國以及有關的專門機構得就第十九條中規定的任何一般建議或就人權委員會的任何報告中的此種一般建議或其中所提及的任何文件,向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提出意見。

第二十一條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得隨時和其本身的報告一起向大會提出一般性的建議以及從本公約各締約國和各專門機構收到的關於在普遍遵行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方面所採取的措施和所取得的進展的材料的摘要。

第二十二條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得提請從事技術援助的其他聯合國機構和它們的輔助機構以及有關的專門機構對本公約這一部分所提取的各種報告所引起的任何事項予以注意,這些事項可能幫助這些機構在它們各自的權限內決定是否需要採取有助於促進本公約的逐步切實履行的國際措施。

第二十三條
本公約締約各國同意為實現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而採取的國際行動應包括簽訂公約、提出建議、進行技術援助、以及為磋商和研究的目的同有關政府共同召開區域會議和技術會議等方法。

第二十四條
本公約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有損聯合國憲章和各專門機構組織法中確定聯合國各機構和各專門機構在本公約所涉及事項方面的責任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公約中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有損所有人民充分地和自由地享受和利用他們的天然財富與資源的固有權利。
第五部分

第二十六條
一、本公約開放給聯合國任何會員國或其專門機構的任何會員國、國際法院規約的任何當事國、和經聯合國大會邀請為本公約締約國的任何其他國家簽字。
二、本公約須經批准。批准書應交存聯合國秘書長。
三、本公約應開放給本條第一款所述的任何國家加入。
四、加入應向聯合國秘書長交存加入書。
五、聯合國秘書長應將每一批准書或加入書的交存通知已經簽字或加入本公約的所有國家。

第二十七條
一、本公約應自第三十五件批准書或加入書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之日起三個月後生效。
二、對於在第三十五件批准書或加入書交存後批准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本公約應自該國交存其批准書或加入書之日起三個月後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公約的規定應擴及聯邦國家的所有部分,沒有任何限制和例外。

第二十九條
一、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均得提出對本公約的修正案,並將其提交聯合國秘書長。秘書長應立即將提出的修正案轉知本公約各締約國,同時請它們通知秘書長是否贊成召開締約國會議以審議這個提案並對它進行表決。在至少有三分之一締約國贊成召開這一會議的情況下,秘書長應在聯合國主持下召開此會議。為會議上出席並投票的多數締約國所通過的任何修正案,應提交聯合國大會批准。
二、此等修正案由聯合國大會批准並為本公約締約國的三分之二多數按照它們各自的憲法程序加以接受後,即行生效。
三、此等修正案生效時,對已加接受的各締約國有拘束力,其他締約國仍受本公約的條款和它們已接受的任何以前的修正案的拘束。

第三十條
除按照第二十六條第五款作出的通知外,聯合國秘書長應將下列事項通知同條第一款所述的所有國家:
(甲)按照第二十六條規定所作的簽字、批准和加入;
(乙)本公約按照第二十七條規定生效的日期,以及對本公約的任何修正案按照第二十九條規定生效的日期。

第三十一條
一、本公約應交存聯合國檔庫,其中文、英文、法人、俄文、西班牙文各本同一作準。
二、聯合國秘書長應將本公約的正式副本分送第二十六條所指的所有國家。
Bookman:人文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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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龜雖壽猶有竟時騰蛇乘霧終為土灰
老驥伏櫪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壯心不已
盈縮之期不但在天養怡之福可得永年
幸甚至哉歌以咏志
(曹操‧步出夏門行五首之五‧龜雖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