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8日 星期二

《史記‧管晏列傳》與錢穆<懷念老友林語堂先生>探討

(二)第二單元:人生樂在心相知
1.課文p.35:「管仲夷吾者」,或以為管仲字夷吾,與本人說「仲,其字;夷吾,其名」相牴啎。
案:檢核本人所為講義長編本與其他文獻:(1)《左傳‧莊公十年》:「管仲請囚,鮑叔受之,及堂阜而稅之。歸而以告曰:『管夷吾治於高傒,使相可也。』」此鮑叔向齊桓薦舉管仲,《曲禮》:「父前子名,君前臣名。」可知「夷吾」為名。《呂氏春秋‧贊能》:「於是乎使人告魯曰:『「管夷吾,寡人之讎也,願得之而親手加焉。』」齊桓豈尊稱仇人之字乎?(2)《檀弓》:「五十以伯仲」,蓋排行字,所以尊老,直以伯仲稱之也。(3)古籍名、字合言,多先字後名,《世本》:「莊仲山產敬仲夷吾者」,其名「夷吾」在後。本人考《左傳》桓公五年謂「鄭伯使祭足勞王」(即此上之「祭仲足」),杜注以為「仲」是名,「足」是字;《會箋》駁之,以「足」是名,「仲」其行也。《春秋經》桓公十一年言「宋人執鄭祭仲」,楊伯峻注同會箋,並駁杜注之誤云:「古人稱謂,不以名冠字上。」《春秋經》桓二年記宋「孔父」(《左傳》稱「孔父嘉」),杜注以為「父」是名,本應稱其字「嘉」,而所以稱其名者,蓋「內不能治其閨門,外取怨於民,身死而禍及其君」;惠棟《春秋左傳補註》駁之,云:「古人稱名、字,皆先字而後名,蔡(祭)仲足是也」,並引說文「孔」字說明孔父乃稱美之詞是也。

2.課文p.36行6未注明《史記‧管晏列傳》前三段「管鮑之交」之版本依據,本人講義補「日‧瀧川資言《史記會注考證》,台北:洪氏出版社,71.10,頁850—851」。

3.司馬遷生年約有六說,課文p.41行3於司馬遷生年採王說,即漢景帝中元五年(145B.C.);王說外,主要尚有郭沫若等主張生於武帝建元六年(135B.C.)。生、卒年採中西對照為宜,課文記遷生、卒年僅作「145B.C.-86B.C.?」,應於內文補正。

4.司馬遷生平有二十壯遊之旅、奉使西征之旅、泰山封禪之旅三次重大遊歷,課文P.41行4—6僅述第一次壯遊之旅,不知何據?

5.元封三年(108B.C.),司馬遷38歲。課文P.41行3採王國維說司馬遷生年,而P.41行5謂本年28歲,繼父職為太史令,蓋誤從生年135B.C.而編者不自知;且記遷行事,宜採中西對照,不可但書歲數,何況遷生年約有六說。

6.課文P.41行6謂:「38歲因李陵案下獄,並處以腐刑。」
案:王國維考天漢二年(99B.C.)遷下獄,47歲;天漢三年尚在縲紲,處以腐刑在天漢三年(98B.C.),48歲,蓋課文編者又誤從遷生年135B.C.。

7.課文P.41行6—7謂:「出獄後,改任中書令,從而發憤撰寫史書」;行11又謂:「經二十餘年才完成」;又行13謂:「五十二萬餘言,始自黃帝,終於西漢武帝太初年間」。
案:出獄在天漢四年,49歲;因未說明準備、始撰、完成與修訂之年,二十餘年無從確認;本人講義分三階段,實則太初四年以後續有附記增補,特記大事,蓋遷受李陵之禍,故詳記李陵與李廣利降匈奴始末,亦「綜其終始」也,征和三年(90B.C.)貳師將軍李廣利降匈奴為全書最後記事之年。《史記》共得130篇,52萬6千5百字(<太史公自序>),今中華書局標點本為55萬5千6百60字。

8.課文P.41行10言:《史記》原稱《太史公書》,魏晉後乃為專稱。
案:東漢桓、靈之際,已專名《史記》,如<東海廟碑>、<武榮碑>已刻《史記》專名(陳直<太史公書名考>,《文史哲》1956年6月號)。東漢末蔡邕、荀悅、應劭、潁容、高誘之著作均稱引《太史公書》為《史記》,足可證明東漢末《史記》已成通用之專名。

或以為《司馬遷之人格與風格》主張遷之所以名其書為「太史公書」,乃對楚國文化之嚮往,因「太史公」為楚國官名。
案:檢核本人所為講義長編本與其他文獻,對「太史公」一詞之釋名約有十說,可概括為三類:(1)尊稱說,(2)官名說,(3)以官稱為書名:俞正燮《癸巳類稿》卷十一主之。
俞氏以「《史記》署太史公是司馬遷署官以名其書,其曰公者,猶曰著書之人耳。」即司馬遷以官稱為書名;而加「公」字者,如先秦諸子書,均稱一「子」字,曰「子」曰「公」,皆指著書之人。俞說大抵可從。
「太史公」三字並非官名,而是司馬遷遵其父「太史令」之官稱為「太史公」,即「太史公」為「太史令」官名之尊稱。 《太史公自序》稱「太史公」凡十四,一指司馬談,二指司馬遷,三指司馬談、遷父子,四指原題之書名。故太史公不僅為書名,且為司馬氏父子職守共稱之尊名。「太史公」之「公」是尊稱;「太史」為官名。「太史」屬奉常,其長官為令,稱述職名,不必帶「令」。司馬遷秉受遺教,完成父業,故將書名定為《太史公書》,以祭奠父親。一百三十篇論贊皆題「太史公曰」,非司馬遷自尊,而是遵其父太史公所欲論著之書。因書名《太史公書》,則遷序贊自題「太史公曰」,乃必然之理。(張大可)
《司馬遷之人格與風格》說見頁3—4引朱希祖《中國史學通論》,略以太史令又稱太史公,也是因楚語而然。朱氏謂楚俗稱太史令為太史公,然非漢官之正名(《太史公解》,《制言》半月刊第十五期)。朱說屬「官名說」之一種,然而,《太史公自序》:「談為太史公」,自述則云:「遷為太史令」,可證司馬遷尊稱其父為「太史公」;且捨正從俗,恐無其理。

9.課文p.43行7—9謂:「《史記》書寫思想以「人」為主,司馬遷對於材料的取捨,有其獨特的眼光,個人的是非功過,多以聚焦的方式加以描寫,以細節來突顯所欲表達之主題。」
案:課文所謂「細節」,太史公謂之「軼事」。但以軼事表述主題乃列傳之變體,並非通例,蓋〈管晏列傳〉以「互見法」而「論其軼事」。

10.課文p.43行15—16:「最後部分是司馬遷真正想表達的情感,有感於『交友莫救,左右親近不為一言』的澆薄人情」。
案:課文謂:「有感於『交友莫救,左右親近不為一言』」,《漢書》本傳引<報任少卿書>「友」作「遊」。
又:管鮑之交表述朋友相知之可貴,暗以李陵事慨嘆自己未遇相知之友,與其說司馬是為歷史人物作傳,倒不如說是他本人的寫心之作。課文中未述司馬遷為李陵辯護事;又多就管鮑之交說相知友情,流於空泛。
又〈管晏列傳〉中闡揚人我「相知」之主題,除呈現於顯而易見之友朋間,亦涵蓋君臣之遇合,惜其內容較為隱微難見。司馬遷勇於直言陳說,欲以一己棉薄之力寬慰君心,善盡人臣之道,然而漢武帝卻未知司馬遷;並無聽勸納諫之寬宏雅量,心意無法相通,司馬遷最終慘遭腐刑,而以管仲、齊桓之相遇合為反襯。無奈,課文並未述及也。

11.課文p.44行12—14引諸葛亮:「勢利之交,難以經遠。士之相知,溫不增華,寒不改葉,貫四時而不衰,歷夷險而益固。」
案:此未載篇名與出處,宜補;又據王瑞功編《諸葛亮研究集成》「貫」作「能」。

12.課文p.44倒數行5—2述齊桓欲用鮑叔牙,鮑叔辭謝,向齊桓公建議釋放管仲,舉薦管仲擔任之:「臣之不若夷吾者五:寬和惠民,不若也;治國家不失其柄,不若也;忠惠可結于百姓,不若也;制禮義可法于四方,不若也;執枹鼓立于軍門,使百姓皆加勇,不若也。」
案:鮑叔語應註明出處;且課文實轉引《史記‧管晏列傳‧正義》引《國語》,查《國語》文本,「臣之不若夷吾者五」中「之」下當有「所」字;「寬和惠民」中「和惠」當作「惠柔」;「不若也」中「不」當作「弗」,下同;「忠惠可結于百姓」中「惠」當作「信」;「使百姓皆加勇」下當有「焉」字。

13.課文p.44—46「相知貴在知心」綜論管、鮑之交與錢、林相知之關涉處及其意義,宜據《史記》管鮑之交、錢穆<懷念老友林語堂先生>,系統化歸納相關內涵與重點,而後加以闡述,但課文難以見其條貫。
又課文P.45倒數行11—8以為「煙灰作為文中的主要意象,影射林語堂雖然提倡性靈小品、寫作幽默文學,但他思想中無形的尺度依然存在,『溫而厲,恭而安,無適,無必,無可無不可』;儒家的溫厚、超脫與悲天憫人,便是他內心之拘謹處,一如那一條長長的煙灰。」
案:課文所述並未引證原文,吾人聯繫錢穆<懷念老友林語堂先生>第8—11小段所見,錢先生實以「煙灰不落」象徵林氏對中國文化之堅持;第12小段則見其直前直往外,內心自有基督信仰。

又課文以林先生思想中無形的尺度,指儒家「溫而厲,恭而安,無適,無必,無可無不可」;蓋謂其幽默放達外,具有儒家溫厚、超脫與悲天憫人,便是他內心之拘謹處。
案:據林氏<論幽默感>一文可知,課文所引「溫而厲,恭而安,無適,無必,無可無不可」,乃林語堂稱讚孔子最得幽默之本意:「大概超脫派容易流於憤世嫉俗的厭世主義,到了憤與嫉,就失了幽默溫厚之旨。屈原、賈誼,很少幽默,就是此理。因為幽默是敦厚的,超脫同時加入悲天憫人之念,就是西洋之所謂幽默;機警犀利之諷刺,西文謂之『鬱剔』(wit)。反而是孔子個人溫而厲,恭而安,無適,無必,無可無不可,近於真正幽默態度。」
幽默是種風調,乃出於達觀而令人發笑、感到輕鬆。達觀來自於超脫、曠放思想,指老莊之徒看穿一切。發自悲天憫人之心的幽默或超脫,給人的感覺是溫厚的,而非憤世嫉俗的。
林文說他所取於孔子,倒不是他的踧踖如也(厲而恭、拘謹處),而是他燕居時之恂恂如也、是吾與點也幽默自適之孔子(溫厚、閒適),以及此處的無適無必,無可無不可(超脫、曠達),「孔子之偉大處就是因為他是超乎儒教的道家」(林語堂<四談螺絲釘>,《林語堂散文經典》第二卷,第65頁)。
錢、林二氏處於抗戰與國共鬥爭之時代背景,分析文章還需知人論世,錢先生所謂「近百年來之中國人,世變倉皇,前途渺茫,究不知將何所屆止」!

14.課文p.45行1—5述管仲也了解鮑叔,並不以私害公,臨終前回答齊桓公問鮑叔為人說:「鮑叔君子也,千乘之國,不以其道,予之,不受也。雖然,不可以為政,其為人也,好善而惡惡已甚,見一惡終身不忘。」管仲認為鮑叔是正直君子,無法忍受相位灰色模糊地帶,容易樹敵,不宜授予國政;且鮑叔曾表示自己不適任宰相之位。
案:管仲語應註明出處。又「鮑叔」下當標逗號;「君子也」下當改句號;「不以其道,予之」當合為一句;「不可以為政」下當標句號;「見一惡」下當標逗號。
又課文所謂相位、宰相,蓋誤從《史記‧管晏列傳‧正義》引《國語》:「齊桓公使鮑叔為相」,考《國語‧齊語》本云:「桓公自莒反於齊,使鮑叔為宰」,韋注:「宰,太宰也」。宰實卿之通稱,韋注誤。楚、吳、越僭號稱王,宋為殷後,僅四國有太宰之設。齊大國三卿,國、高二氏世為天子命卿,號二守,其下卿則由國君任命。

15.課文p.45行5—6引「恩德相結者,謂之知己;腹心相結者,謂之知心」。
案:引文未註明出處,當補;又:「腹心相結者」中「結」字應作「照」,當改;又引述不全,當作「這相知有幾樣名色:恩德相結者,謂之知己;腹心相照者,謂之知心;聲氣相求者,謂之知音,總來叫做相知。」原文重點在概括友情之種類,課文不宜割裂原文。據此,亦知課文p.44行10標題「相知貴在知心」,當改為「相交貴在相知」,蓋知心只是相知友情之一種。(《大學國文交響曲》(2008.1.初版)校讀記)

(2008.3初稿/7修訂/8修訂)
〈來自Bookman:人文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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