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4日 星期日

醫療疏失:黃淑貞女士成植物人 賠償再多也換不回媽媽

「快點好起來,我跟兒子、女兒好想吃到妳煮的菜」,簡廷光先生每天都會到醫院跟妻子黃淑貞女士說這兩句話。黃女士五年前因醫療疏失變成植物人,一家人從此陷入愁雲慘霧,五年來已付出五百多萬醫療費,但中國附醫至今卻一毛也沒賠償,讓個性溫和的簡先生想起來也不禁痛罵。

現年48歲的黃女士,原為台中縣潭子郵局的郵務工,91年8月16日腹疼至醫院就醫,經診斷為腹腔良性腫瘤,同月26日上午10時30分許由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主治醫師,曾獲該院優良醫師姚忠瑾醫師施以手術切除腫瘤,手術於同日18時30分許結束,當晚1845許被推進恢復室觀察。

因腫瘤包住大血管,切除腫瘤將傷及動脈血管,姚醫師本可預見在切除腫瘤後極有可能發生內出血併發症,應與恢復室之醫護人員保持連繫。當晚1935許,手術剝離的血管斷端及小血管的彌漫性滲血,使患者血壓遽降及心跳加快。恢復室值班吳醫師指示護士第一次緊急呼叫姚醫師,院內每位醫生均配有呼叫器,透過總機的呼叫系統呼叫。姚說在看一般門診,要護士找其他醫師,但其他醫師都已回家,而事實上,門診室到恢復室只相隔幾層樓,路程不到幾分鐘。黃女因大量流血,1955許陷入昏迷,護士第二次呼叫,姚醫師完全無回應。2000已量不到血壓,2002許值班吳醫師施以心肺復甦術仍無起色,並再次要求護士尋找姚醫師,第三次呼叫後,他知道嚴重性,2010許到恢復室處理,於2030許緊急再次進行手術止血,至次日0時30分許才將內出血控制。但黃婦腦部早已缺氧三十分鐘以上,變成植物人,至今未清醒。

回想初始,簡先生於中華電信擔任公務員,妻子黃女士原任職於郵局,兩人下班後都直接回家,一家人聊天、吃飯和樂融融。妻子缺氧變成植物人後,家人一直籠罩著悲傷,當時他們的兒子就讀高一、女兒就讀國小五年級,一個原本熱鬧的家,頓時陷入陰霾,子、女都成了沒有媽媽照料、關心的人,目前就讀高中的簡妹妹說:「如果醫師能視病猶親,能夠更細心、有責任心,我也不會失去完整的媽媽,不必承受家庭破碎之痛。」再多的賠償也換不回媽媽。

簡先生於事發時被隔離在病房外,不知妻子在恢復室中一度發生電擊急救等驚險,當時沒有任何醫護人員對他說明狀況,連第二次手術原因含糊交代【梁案:這點即本人所說:醫、病資訊不對等】。他在術後一周,發現妻子醒不過來,覺得事情不對勁,自行調出妻子病歷影印,找律師及其他醫師研究後,才發現裡頭藏有嚴重的醫療疏失,是醫師延誤醫治導致妻子變成植物人【梁案:以上作法為正確關鍵,可以印證本人文章】。五年前找律師打這塲官司時,律師語重心長地說,醫療糾紛官司,病患向來有九成會失敗。但五年來,他堅持到底,就因為醫師草率態度,幾近草菅人命,令他難以忍受。

案經被害人家屬簡先生提出告訴,姚醫師辯稱黃女士有前置胎盤、肝炎、中風病史,他已盡力處置並無任何疏失;醫療行為與黃手術後缺氧性病變間無因果關係,並強調他聲明送鑑定,法官未理會,即予審結,對他顯失公平。刑庭一審法官認為外科主治醫師姚醫師,五年前為黃女士動手術後,未注意內出血併發症,雖經恢復室人員急召,再施以第二次手術,但延誤搶救時機,造成黃淑貞成為植物人,依業務過失重傷罪判刑五月,得易科罰金。姚醫師提起上訴,經刑庭二審法官駁回,全案確定。

所需注意者,法官就醫療過程,醫師未盡其注意義務而有過失,且與病患發生重傷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而定罪【梁案:定罪之推論值得省思與學習】。按過失責任之有無,應以行為人之懈怠或疏虞與結果之發生,有無相當因果關係為斷。所謂相當因果關係,即以所生之結果觀察,認為確因某項因素而惹起;又從因素觀察,認為足以發生此項結果,始克當之,最高法院著有58年台上字第404號判例可資參照。

黃家另外於96年3月提出民事損害賠償,民事庭根據刑事判決結果,認定醫院及姚醫師均有過失,審酌原告提出的各項賠償要求後,96.10.3判決醫院、姚醫師必須連帶賠償黃女一千三百多萬元住院醫療費、兩百多萬元看護費、一千一百多萬元喪失勞動力損害,並給付黃女、丈夫簡先生、兩個孩子合計五百廿萬元撫慰金,合計三千一百廿多萬【梁案:損害賠償數額之計算可以參考】。罕見的是,法官並判決醫院及姚醫師必須從今年九月起,至判決確定止,按月給付黃女看護費四萬九千餘元;判決確定起,至黃女有生之年為止,還須按月給付黃女四萬元終身照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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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見時難別亦難東風無力百花殘春蠶到死絲方盡蠟炬成灰淚始乾
曉鏡但愁雲鬢改夜吟應覺月光寒蓬山此去無多路青鳥殷勤為探看
(李義山‧無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