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0日 星期二

第二單元 摘要之商榷(大學國文魔法書2007初版)

第二單元 摘要之商榷(2007初版)
1.課文p.47-48:
(1)課文p.47標:「一、何謂摘要」,案:依內文所述,應作「摘要之定義與寫作要點」,方稱周延。
(2)課文P.47:內文以撰寫「情節簡介」,具有較為詳細之情節描述或「文章論點之闡釋」,案:「情節簡介」何以涉及「文章論點之闡釋」?又課文將「讀後心得」、「書評」歸為一組,案:前者重感受之抒發,後者重理性之分析,二者寫法並不相同。
課文應先具體呈現摘要之主要特點,即不加注釋、評論,與總體呈現文獻核心內容之簡潔陳述,然後就此與其他四者比較異同,同學方能區分內文所述五種文類,如:
摘要提要讀後心得書評情節簡介
客觀敘述一般文章摘要(非規範化摘要)僅客觀摘錄文本內容,且有字數限制;不可有其他資料(規範化摘要有若干例外)以扼要敘述文本內容為重點,而無字數限制;可涉及其他資料如相關背景介紹等概括文本內容,而無字數限制;可涉及其他資料如作者生平、寫作背景、文本結構與主旨等敘述文本大略內容,而無字數限制;可涉及其他資料如文本出處、介紹作者風格、閱讀方法等具有較為詳細之情節描述
主觀評論不可加注個人任何主觀評論或見解往往含評論著作得失與版本優劣側重個人感受之抒發著重理性分析與評價,尤其應指明所評論文本之獨特價值與寓意簡介本身亦無主觀評論
(3)課文P.48謂摘要撰寫之第一個要點為:「是對文獻內容簡明扼要且正確的說明」。案:簡明扼要之標準為何,應於此處說明。據課文p.51謂一般學術論文或書籍之摘要,大多以500字以內為原則,最多不超過A4一張。然而,國際會議要求科技類論文摘要字數不等,一般為200—500字;而國際刊物要求所刊登科技類論文摘要之字數通常為100—200字。人文、社會學科類論文摘要,報導性摘要約300-500字;指示性摘要约100-250字;綜合性摘要约200-300字。課文所述不知屬於何類摘要?
(4)<摘要撰寫標準>中「摘要須配合原著之形式及文體,將其內容做最完整的描述」,課文第三點歸納為「摘要之形式、文體需配合原著,內容力求完整」,恐誤解原文。摘要之形式、文體毋須亦難以配合原著之形式與文體?<摘要撰寫標準>謂「摘要須配合原著之形式及文體」,蓋因科技類或社會、人文類學科不同,其內容結構亦異,此涉及撰寫摘要之規範化問題;所謂「內容力求完整」,並非一般性詞語,實指摘要應依不同內容結構,完整描述內容要點。
(5)承上可知,課文整理<摘要撰寫標準>之要點中,第三、四點應互易。<摘要撰寫標準>第一、二、三點原就內容言;第四點原就形式結構言。
(6)課文應申明文中所述為一般文章之摘錄,此與規範化摘要有別。如上所及者外,A.課文歸納該<標準>之要點,遺漏第五項「其他」:可加注圖表、索引、引用篇數資料。B.使用規範化術語等。
2.課文p.48-49:
(1)課文將「二、為何要學習摘要撰寫」、「三、撰寫摘要的好處」分列。案:二者內涵難以區分;既標「學習摘要撰寫」,自指閱讀者而言,而「撰寫摘要的好處」主要亦指閱讀者而說;自邏輯言,著作者或整理者所寫摘要,應非以此為練習,則二項應可合併為「撰寫摘要的好處」。
(2)然後分:(一)閱讀者學習撰寫摘要之益處、(二)著作者或整理者撰寫摘要之功能,並將相關內容整合。
(3)課文p.49謂摘要之「形式與內容是必須完全依於原著」、p.51「在書寫過程中也必須按照原著的形式與風格來撰寫」與「避免造成摘要與原著在敘述形式上的過分差異」,另p.57與p.61亦見類似說法,其誤見前。一般摘要不分段,如何配合原著之形式與文體?如摘要對象為小說、詩歌、戲劇等,又如何配合?
(4)課文謂摘要「廣泛來說也應被視作原著的一部分」,其實,原作者所寫摘要即原著之ㄧ部分,整理者與讀者所寫摘要自非原著之ㄧ部分。
3.課文p.50-51述摘要之撰寫方法。案:
(1)論文「摘要」並非「摘錄」:摘要可以分成Summary 、Abstract與digest。summary 、Abstract雖然相近,但略有不同,summary本作者寫於論文之末,以總結或概述全文要點,可譯「概要」;學術論文上所「指摘」要指abstract,由summary演變而來,由作者以一定字數簡述全文主要內容,置於論文前,為論文之精髓,。digest特指由不同來源所蒐集之諸多資料,加以系統化並扼要整理;有時亦指將一文等予以濃縮,略去不重要之細微末節,但仍保存原文之次序、重點與字句,傾向分類者或摘述者個人以為重要者而加以匯編或摘錄,可譯「類編」或「文摘」。
學術論文之summary、abstract並非簡略書寫(Writing abstract is not abstract writing.)之義,學術論文或書籍之摘要,應依規範化撰寫,並非節錄原文而成體。課文P.51謂摘要之撰寫,最簡便之方式為:「把從各個段落或章節摘錄出來的重點語句加以重祖」,此與digest或讀書筆記中「摘錄筆記」(分「原文摘錄」與「概括摘錄」)之「原文摘錄」近似,所異者僅字數有無限制耳!
(2)學術論文或書籍之摘要,通常由原文作者或整理者撰寫,客觀敘明文本之精華,以利讀者抉擇是否精讀該文獻,具有一定功能與必要性。課文所述偏向一般文章之摘錄,主要在於中心思想之確定與各段重點語句之勾串而已,未及文體結構之陳述,缺乏訓練思考方法之意義。
(3)課文p.50述撰寫摘要之第一步驟,謂:「撰寫摘要之前,首先必須要正確無誤的掌握著作主旨。…一篇文章或一本書當中都會至少傳達一個或幾個中心概念」,編者將主旨視同中心概念,故文末編者歸納簡老師兩篇文章均謂:「找到兩個中心概念」,所以,「這兩點是全篇文章的主旨」。
案:就文章學而言,除並列多主題等少數特例,一篇文章或一本書籍通常僅有一明確主旨。主旨一般或作主題、中心思想,不作「中心概念」;同時,就邏輯學而言,「概念」並無完整意義,參看概念→判斷→推論。
吾人以為撰寫摘要第一步驟為讀者當先熟讀原著,正確掌握作品之主旨。除記敘性文章無明顯主題段,多可由主題段尋得並寫出主題句。
辨明段落與段落間之銜接方式,乃能正確掌握作品之思想重點。常見段落間銜接方法有自然銜接、方位銜接、邏輯銜接。如議論類文體因論點、論據之不同,而有不同論證結構或形式,此即<摘要撰寫標準>中「摘要須配合原著之形式及文體,將其內容做最完整的描述」,而非課文所謂:「摘要之形式、文體需配合原著,內容力求完整」。
課文p.50謂撰寫摘要第二步驟為「標記各段落之重點語句」:
案:撰寫摘要第二步應先尋得每一段落或結構中心句(結構大於段落),以此中心句為基礎而寫出各段段落大意,斟酌融入各段與此中心句密切相關之重點語句。以上主題句、段落中心句、重點語句可先標記,方便摘要之撰寫。
撰寫摘要第三步驟則將上述段落或結構大意加以勾串,完成一整體敘述,此自非課文所謂:「運用連接詞等將上述重點語句加以串連,完成一整體敘述」而已。
〈來自Bookman:人文願景〉
http://168hy.blogspot.com/

2009年2月5日 星期四

馬英九總統人權政策與國際人權憲章〈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文明政權的基本指標

馬英九、蕭萬長先生在2008競選期間,發表《新世紀台灣人權宣言》的人權政見,將以反省及前瞻的精神,朝野攜手合作,全面檢討國內相關法令,徹底落實我國對國際人權憲章的承諾,使台灣成為人權保障的國際楷模,讓「白色恐怖」永遠走入歷史;並先行實現:人人有要求資訊透明、拒絕政府貪腐濫權的權利; 人人有受尊嚴審判、出庭說母語的權利; 人人有平等發展、拒絕歧視的權利等九點近程基本人權。

相信文官系統都能秉持行政中立,體察並實踐普世人權;軍警檢調在文官指揮下,彰顯普世人權的光芒。涉及人權爭議應交客觀第三者仲裁,不宜再度出現言論或思想警總,不宜涉入族群、意識型態或特定政團之色彩,任何執政者有責任化解對立,謹防特定人士企圖分化台灣。當正義或正義法規得到確保,人人富足,並獲得自由與尊嚴,我們才能大聲的說:「活著,真好!」


一. 國際人權憲章之形成:
聯合國大會於1948年12月10日通過〈世界人權宣言〉。<世界人權宣言>由1946年成立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負責起草,包括聯合國人權部負責人加拿大籍的法學專家約翰·韓弗理是主要起草人,主席是埃莉諾‧羅斯福(羅斯福總統夫人,羅斯福總逝世後由杜魯門總統任命為人權委員會的美國代表)、副主席是張彭春(中華民國人權代表)與雷諾.卡森(法國人權代表)、起草人之ㄧ查爾斯.馬利克(黎巴嫩人權代表)等。該文件於1948年12月10日提交聯合國大會表決,在出席的56個成員國中,48票贊成,0票反對,8票棄權,另有2國代表缺席。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一直要到〈宣言〉出世十八年後,才於1966年通過以供會員國批准;更要等到二十八年後,兩公約才於1976年生效。不但如此,這兩公約雖然於同日通過,卻是分開的。這種安排有違〈宣言〉的精神。這兩組公約是不可分割的:一個有尊嚴的人不但應該有飯可吃,也應該有為某個理想而選擇絕食的權利。這個缺憾要等到1993世界人權會議的〈維也納宣言〉才獲得補救。它宣佈:所有的人權都是不可分割(indivisible)、互依互賴(interdependent)以及互相關連(interrelated)的。大陸於1998年10月5日在聯合國總部簽署了《公約》,將與台灣展開一場柔性的、優質的人權競爭。
值得人權工作者注意的,這整個六十年過程裡,全球公民社會的NGO始終沒有缺席:從〈宣言〉起草時的四十個NGO,到UN「秘書長報告」所說的1968年參與狀況。1968年後,兩公約所開始建立的機構和機制漸趨完備,NGO的參與也更廣更深,較著名者有國際特赦組織(AI)和國際法律人委員會(ICJ)在〈反酷刑公約〉的推動與起草過程中所扮演的關鍵角色;或女權NGO對〈消除一切形式對婦女歧視公約〉的投入與影響。〈兒童權利公約〉更是史無前例,NGO的印記「幾乎都在每一條文都能找到」。NGO的參與到1993維也納世界人權會議時更達到新高點:參與的NGO超過一千五百個,並且開創了以後和UN官方會議平行開會(parallel conference)的模式。
二. 國際人權憲章之種類:
國際人權憲章包括5個檔:即<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兩個任擇議定書,有人只說前三者。<世界人權宣言>的道德權威和習慣國際法效力與日俱增,有了ICESCR和ICCPR這兩個公約後,三者合稱國際人權法典或國際人權憲章,具有某種「母法」的地位,有系統的衍生出許多其他公約。
據統計,聯合國先後通過了60多個國際人權文獻,其內容涉及老人、兒童、婦 女、殘疾人、土著人、無國籍人、難民、種族、民族、宗教、勞工權利保障,以及禁奴、禁止酷刑等。為了使人權原則得以實現,聯合國及其所屬機構對公約的實施狀況加強了監督。這一切舉措對於結束種族隔離制度,消除殖民統治,實現民族和性別平等,改善勞工狀況,保護老人、兒童、殘疾人等弱勢群體的權益,以及整個人權事業發展,產生巨大的推動功能,輝煌地體現了人類文明的進步。
人權兩公約除具體規定了各種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外,還特別規定了公約的執行措施:(1)締約國的報告義務,即締約國每4年向人權兩公約的各自委員會報告其履行公約的具體情況;(2)任擇性質的受理指揮和申訴制度,使人權兩公約規定的各種權利在機構上和制度上得到保障。
三. 國際人權憲章之綱領:
ICCPR規定的人權:
1、 自決權(第1條);2、男女平等權(第3條);3、生命權(第6條);4、禁止酷刑(第7條);5、不被奴役權(第8條);6、人身自由和安全(第9 條);7、人格尊嚴(第10條);8、反債務監獄(第11條);9、 遷徙自由(第12條);10、外僑合法權益(第13條);11、在法庭和裁判所前的平等(第14條);13、禁止溯及既往(第15條);14、法律前的人格(第16條);15、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自由(第17條);16、思想、良心、宗教自由(第18條);17、持有主張、發表意見自由(第19條);18、和平集會、結社自由(第21條、22條);19、婚姻及建立家庭自由(第23條);20、兒童平等受保護的權利(第24條);21、參政權(第25條);22、平等權(第26條);23、少數人的權利(第27條)。

ICESCR規定的人權:
1、自決權(第1條);2、工作權(第6條);3、公正、 良好工作條件享有權(第7條);4、參加、組織工會權(第8條);5、社會保障權(第9條);6、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受特別保護(第10條); 7、適當生活水準權(第11條);8、 身體和心理健康達最高標準權(第12條);9、受教育權(第13條、第14條);10、 文化生活的權利(第15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的主要內容是規定成員國公民個人可以直接向聯合國人權機構提出申訴,控告本國政府侵犯其基本人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項任擇議定書)的主要內容是要求廢除死刑。
四. 國際人權憲章之特點:
自決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首次被規定在人權國際公約中,從而使自決權在法律上等到確認。
<世界人權宣言>之所以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是因為它吸收了人類文明的精華。它既吸收了古代東方的大同思想、仁愛精神,又吸收了西方從柏拉圖《理想國》到近代空想共產主義一貫的思想。
在<宣言>的起草過程中,由於中華民國代表張彭春是人權委員會的兩名副主席之一,他是亞洲國家的一個有力的聲音。他堅持亞洲國家不希望人權宣言反應的人權觀念過於狹窄。張彭春說:「宣言應該既反映托馬斯、阿奎曼的思想,也應該反映出孔子的思想。」「仁」的概念被寫進了<宣言>第一⑶條之中。由於<宣言>不是用中文和英文同步起草的,現在保存在聯合國檔案庫中的<宣言>中文版本是由英文翻譯過來的,其中的「仁」變成了「良心」: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富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相對待。
這裏的「良心」一詞就是由「仁」翻譯為「conscience」再回譯成中文而產生的。這是一種不準確的翻譯,應當予以改正;中文版本中的「良心」也應改為「仁愛之心」。任何執政者以仁愛之心行政,是實施仁政的一個起點,孟子曰:「以力假仁者霸,霸必有大國;以德行仁者王,王不待大: 湯以七十里,文王以百里。 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贍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悅而誠服也, 如七十子之服孔子也,詩云:『自西自東,自南自北,無思不服。』此之謂也。」〈公孫丑上〉
五.結論:
普世化人權是分判民主與獨裁的準繩,任一國家能確實遵行國際人權憲章,將是人民之福,那展現人類文明與野蠻的分野。國際人權憲章反對任何形式的暴力,無論言論的、行動的或人數的暴力。你能容忍沒有讀過任一公投論文,卻僅憑常識或特定立場,就對公投之優劣大放其辭的人嬤?比無知更令人髮直的是有熟悉公投知識,並了解它在世界普遍適用於公共政策之決定的人,卻加以歪曲,簡直與詐騙無異。馬總統自技術層面考慮還是比較務實,期待馬總統責成立委補正公投法!
國際人權憲章第一條為自決權;依據國父主權在民之原理,人民亦本有權決定任一公共政策!如果公共政策是好的,豈會害怕表決?難道人民都是無知的,只是他人之工具?難道人民只有在選舉時才是主人?世界上任一國家領導人應參考各國有關公投辦法之制定,妥慎處理,自然可以消弭各種紛爭。
人權普世化有三個主要面相:規範的設立(norm-setting)、監測(monitoring)和落實(enforcement),期盼世界195國家都能從制度面貫徹仁政,各國人民都能在經濟與各種利益外重視人權的價值。人民的人權自覺、組織與行動,就是支持人權、保障人權的唯一選擇。
世界上任一政府忽視人權,該國人民的生命權與人格尊嚴都可能無法倖免於鐵騎的蹂躪,君不見納粹「合法的」暴力〈如附圖〉;世界上任一政府忽視人權,該國人們的工作權與財產權等等將可能被棄置與剝奪!大有為政府能以具體仁政為民造福祉、興權益,消弭各種人權爭端。

Bookman:人文願景
http://168hy.blogspot.com/
對酒當歌人生幾何譬如朝露去日苦多慨當以慷憂思難忘何以解憂唯有杜康
青青子衿悠悠我心但為君故沈吟至今呦呦鹿鳴食野之苹我有嘉賓鼓瑟吹笙   
明明如月何时可掇憂從中來不可斷絕越陌度阡枉用相存契闊談宴心念舊恩   
月明星稀烏鵲南飛繞樹三匝何枝可依山不厭高海不厭深周公吐哺天下歸心
(曹操短歌行二首之ㄧ)

2009年2月4日 星期三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的基礎上通過的一項公約。因為世界人權宣言內容包括第一階段的公民和政治權利以及第二階段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包括序言及五個部分,共31條。它與《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著共同的序言及關於人民自決權的規定,是國際人權憲章體系的第二個檔。
…………………………………………………………………………………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通過日期:1966年12月16日第二十一屆聯合國大會決議2200A (XXI)
生效日期:1976年1月3日(按照第二十七條規定)
序言

本公約締約各國,
考慮到,按照聯合國憲章所宣佈的原則,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
確認這些權利是源於人身的固有尊嚴,
確認,按照世界人權宣言,只有在創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權利一樣的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實現自由人類享有免於恐懼和匱乏的自由的理想。
考慮到各國根據聯合國憲章負有義務促進對人的權利和自由的普通尊重和遵行,
認識到個人對其他個人和對他所屬的社會負有義務,應為促進和遵行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而努力,
茲同意下述各條:

第一部分

第一條
一、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
二、所有人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的自由處置他們的天然財富和資源,而不損害根據基於互利原則的國際經濟合作和國際法而產生的任何義務。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剝奪一個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三、本公約締約各國,包括那些負責管理非自治領土和托管領土的國家,應在符合聯合國憲章規定的條件下,促進自決權的實現,並尊重這種權利。


第二部分

第二條
一、每一締約國家承擔盡最大能力個別採取步驟或經由國際援助和合作,特別是經濟和技術方面的援助和合作,採取步驟,以便用一切適當方法,尤其包括用立法方法,逐漸達到本公約中所承認的權利的充分實現。
二、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本公約所宣佈的權利應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分。
三、發展中國家,在適當顧到人權及它們的民族經濟的情況下,得決定它們對非本國國民的享受本公約中所承認的經濟權利,給予什麼程度的保證。


第三條
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男子和婦女在本公約所載一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方面有平等的權利。

第四條
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在對各國依據本公約而規定的這些權利的享有方面,國家對此等權利只能加以限制同這些權利的性質不相違背而且只是為了促進民主社會中的總的福利的目的的法律所確定的限制。

第五條
一、本公約中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隱示任何國家、團體或個人有權利從事於任何旨在破壞本公約所承認的任何權利或自由或對它們加以較本公約所規定的範圍更廣的限制的活動或行為。
二、對於任何國家中依據法律、慣例、條例或習慣而被承認或存在的任何基本人權,不得借口本公約未予承認或只在較小範圍上予以承認而予以限制或克減。
第三部分
第六條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工作權,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其自由選擇和接受的工作來謀生的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來保障這一權利。
二、本公約締約各國為充分實現這一權利而採取的步驟應包括技術的和職業的指導和訓練,以及在保障個人基本政治和經濟自由的條件下達到穩定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和充分的生產就業的計劃、政策和技術。


第七條
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公正或良好的工作條件,特別要保證:
(甲)最低限度給予所有工人以下列報酬: (1)公平的工資和同值工作同酬而沒有任何歧視,特別是保證婦女享受不差於男子所享受的工作條件,並享受同工同酬; (2)保證他們自己和他們的家庭得有符合本公約規定的過得去的生活;
(乙)安全和衛生的工作條件;
(丙)人人在其行業中適當的提級的同等機會,除資歷和能力的考慮外,不受其他考慮的限制;
(丁)休息、閒暇和工作時間的合理限制,定期給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報酬。

第八條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
(甲)人人有權組織工會和參加他所選擇的工會,以促進和保護他的經濟和社會利益;這個權利只受有關工會的規章的限制。對這一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除法律所規定及在民主社會中為了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為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乙)工會有權建立全國性的協會或聯合會,有權組織或參加國際工會組織;
(丙)工會有權自由地進行工作,不受除法律所規定及在民主社會中為了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為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丁)有權罷工,但應按照各個國家的法律行使此項權利。
二、本條不應禁止對軍隊或警察或國家行政機關成員的行使這些權利,加以合法的限制。
三、本條並不授權參加一九四八條關於結社自由及保護組織權國際勞工公約的締約國採取足以損害該公約中所規定的保證的立法措施,或在應用法律時損害這種保證。

第九條
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

第十條
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
一、對作為社會的自然和基本的單元的家庭,特別是對於它的建立和當它負責照顧和教育未獨立的兒童時,應給予盡可能廣泛的保護和協助。締婚必須經男女雙方自由同意。
二、對母親,在產前和產後的合理期間,應給以特別保護。在此期間,對有工作的母親應給以給薪休假或有適當社會保障福利金的休假。
三、應為一切兒童和少年採取特殊的保護和協助措施,不得因出身或其他條件而有任何歧視。兒童和少年應予保護免受經濟和社會的剝削。僱傭他們做對他們的道德或健康有害或對生命有危險的工作或做足以妨害他們正常發育的工作,依法應受懲罰。各國亦應規定限定的年齡,凡僱傭這個年齡以下的童工,應予禁止和依法應受懲罰。

第十一條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為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包括足夠的食物、衣著和住房,並能不斷改進生活條件。各締約國將採取適當的步驟保證實現這一權利,並承認為此而實行基於自願同意的國際合作的重要性。
二、本公約締約各國既確認人人享有免於飢餓的基本權利,應為下列目的,個別採取必要的措施或經由國際合作採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具體的計劃在內:
(甲)用充分利用科技知識、傳播營養原則的知識、和發展或改革土地制度以使天然資源得到最有效的開發和利用等方法,改進糧食的生產、保存及分配方法;
(乙)在顧到糧食入口國家和糧食出口國家的問題的情況下,保證世界糧食供應,會按照需要,公平分配。

第十二條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有能達到的最高的體質和心理健康的標準。
二、本公約締約各國為充分實現這一權利而採取的步驟應包括為達到下列目標所需的步驟:
(甲)減低死胎率和嬰兒死亡率,和使兒童得到健康的發育;
(乙)改善環境衛生和工業衛生的各個方面;
(丙)預防、治療和控制傳染病、風土病、職業病以及其他的疾病;
(丁)創造保證人人在患病時能得到醫療照顧的條件。

第十三條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受教育的權利。它們同意,教育應鼓勵人的個性和尊嚴的充分發展,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並應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參加自由社會,促進各民族之間和各種族、人種或宗教團體之間的瞭解、容忍和友誼,和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
二、本公約締約各國認為,為了充分實現這一權利起見:
(甲)初等教育應屬義務性質並一律免費;
(乙)各種形式的中等教育,包括中等技術和職業教育,應以一切適當方法,普遍設立,並對一切人開放,特別要逐漸做到免費;
(丙)高等教育應根據成績,以一切適當方法,對一切人平等開放,特別要逐漸做到免費;
(丁)對那些未受到或未完成初等教育的人的基礎教育,應盡可能加以鼓勵或推進;
(戊)各級學校的制度,應積極加以發展;適當的獎學金製度,應予設置;教員的物質條件,應不斷加以改善。
三、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尊重父母和(如適用時)法定監護人的下列自由:為他們的孩子選擇非公立的但系符合於國家所可能規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標準的學校,並保證他們的孩子能按照他們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
四、本條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干涉個人或團體設立及管理教育機構的自由,但以遵守本條第一款所述各項原則及此等機構實施的教育必須符合於國家所可能規定的最低標準為限。

第十四條
本公約任何締約國在參加本公約時尚未能在其宗主領土或其他在其管轄下的領土實施免費的、義務性的初等教育者,承擔在兩年之內制定和採取一個逐步實行的詳細的行動計劃,其中規定在合理的年限內實現一切人均得受免費的義務性教育的原則。

第十五條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
(甲)參加文化生活;
(乙)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所產生的利益;
(丙)對其本人的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產生的精神上和物質上的利益,享受被保護之利。
二、本公約締約各國為充分實現這一權利而採取的步驟應包括為保存、發展和傳播科學和文化所必需的步驟。
三、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尊重進行科學研究和創造性活動所不可缺少的自由。
四、本公約締約各國認識到鼓勵和發展科學與文化方面的國際接觸和合作的好處。

第四部分


第十六條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依照本公約這一部分提出關於在遵行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方面所採取的措施和所取得的進展的報告。
二、(甲)所有的報告應提交給聯合國秘書長;聯合國秘書長應將報告副本轉交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按照本公約的規定審議;
(乙)本公約任何締約國,同時是一個專門機構的成員國者,其所提交的報告或其中某部分,倘若與按照該專門機構的組織法規定屬於該機構職司範圍的事項有關,聯合國秘書長應同時將報告副本或其中的有關部分轉變該專門機構。

第十七條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應按照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在同本公約締約各國和有關的專門機構進行咨商後,於本公約生效後一年內,所制定的計劃,分期提供報告。
二、報告得指出影響履行本公約義務的程度的因素和困難。
三、凡有關的材料業經本公約任一締約國提供給聯合國或某一專門機構時,即不需要複製該項材料,而只需確切指明所提供材料的所在地即可。

第十八條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按照其根據聯合國憲章在人權方面的責任,得和專門機構就專門機構向理事會報告在使本公約中屬於各專門機構活動範圍的規定獲得遵行方面的進展作出安排。這些報告得包括它們的主管機構所採取的關於此等履行措施的決定和建議的細節。

第十九條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得將各國按照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提出的關於人權的報告和各專門機構按照第十八條規定提出的關於人權的報告轉交人權委員會以供研究和提出一般建議或在適當時候參考。

第二十條
本公約締約各國以及有關的專門機構得就第十九條中規定的任何一般建議或就人權委員會的任何報告中的此種一般建議或其中所提及的任何文件,向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提出意見。

第二十一條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得隨時和其本身的報告一起向大會提出一般性的建議以及從本公約各締約國和各專門機構收到的關於在普遍遵行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方面所採取的措施和所取得的進展的材料的摘要。

第二十二條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得提請從事技術援助的其他聯合國機構和它們的輔助機構以及有關的專門機構對本公約這一部分所提取的各種報告所引起的任何事項予以注意,這些事項可能幫助這些機構在它們各自的權限內決定是否需要採取有助於促進本公約的逐步切實履行的國際措施。

第二十三條
本公約締約各國同意為實現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而採取的國際行動應包括簽訂公約、提出建議、進行技術援助、以及為磋商和研究的目的同有關政府共同召開區域會議和技術會議等方法。

第二十四條
本公約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有損聯合國憲章和各專門機構組織法中確定聯合國各機構和各專門機構在本公約所涉及事項方面的責任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公約中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有損所有人民充分地和自由地享受和利用他們的天然財富與資源的固有權利。
第五部分

第二十六條
一、本公約開放給聯合國任何會員國或其專門機構的任何會員國、國際法院規約的任何當事國、和經聯合國大會邀請為本公約締約國的任何其他國家簽字。
二、本公約須經批准。批准書應交存聯合國秘書長。
三、本公約應開放給本條第一款所述的任何國家加入。
四、加入應向聯合國秘書長交存加入書。
五、聯合國秘書長應將每一批准書或加入書的交存通知已經簽字或加入本公約的所有國家。

第二十七條
一、本公約應自第三十五件批准書或加入書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之日起三個月後生效。
二、對於在第三十五件批准書或加入書交存後批准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本公約應自該國交存其批准書或加入書之日起三個月後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公約的規定應擴及聯邦國家的所有部分,沒有任何限制和例外。

第二十九條
一、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均得提出對本公約的修正案,並將其提交聯合國秘書長。秘書長應立即將提出的修正案轉知本公約各締約國,同時請它們通知秘書長是否贊成召開締約國會議以審議這個提案並對它進行表決。在至少有三分之一締約國贊成召開這一會議的情況下,秘書長應在聯合國主持下召開此會議。為會議上出席並投票的多數締約國所通過的任何修正案,應提交聯合國大會批准。
二、此等修正案由聯合國大會批准並為本公約締約國的三分之二多數按照它們各自的憲法程序加以接受後,即行生效。
三、此等修正案生效時,對已加接受的各締約國有拘束力,其他締約國仍受本公約的條款和它們已接受的任何以前的修正案的拘束。

第三十條
除按照第二十六條第五款作出的通知外,聯合國秘書長應將下列事項通知同條第一款所述的所有國家:
(甲)按照第二十六條規定所作的簽字、批准和加入;
(乙)本公約按照第二十七條規定生效的日期,以及對本公約的任何修正案按照第二十九條規定生效的日期。

第三十一條
一、本公約應交存聯合國檔庫,其中文、英文、法人、俄文、西班牙文各本同一作準。
二、聯合國秘書長應將本公約的正式副本分送第二十六條所指的所有國家。
Bookman:人文願景
http://168hy.blogspot.com/
神龜雖壽猶有竟時騰蛇乘霧終為土灰
老驥伏櫪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壯心不已
盈縮之期不但在天養怡之福可得永年
幸甚至哉歌以咏志
(曹操‧步出夏門行五首之五‧龜雖壽)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是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的基礎上通過的一項公約。因為世界人權宣言內容包括第一階段的公民和政治權利以及第二階段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通過日期:1966年12月16日聯合國大會決議2200A (XXI)
生效日期:1976年3月23日(按照第四十九條規定)

序言
本公約締約各國,考慮到,按照聯合國憲章所宣布的原則,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
確認這些權利是源於人身的固有尊嚴,
確認,按照世界人權宣言,只有在創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權利一樣的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實現自由人類享有免於恐懼和匱乏的自由的理想,
考慮到各國根據聯合國憲章負有義務促進對人的權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認識到個人對其他個人和對他所屬的社會負有義務,應為促進和遵行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而努力,
茲同意下述各條:
第一部份 人民自決權
第一條(人民自決權)
一、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
,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
二、所有人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的自由處置他們的天然財富和資源,
而不損害根據基於互利原則的國際經濟合作和國際法而產生的任
何義務。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剝奪一個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三、本公約締約各國,包括那些負責管理非自治領土和託管領土的國
家,應在符合聯合國憲章規定的條件下,促進自決權的實現,並
尊重這種權利。
第二部分 一般規定
第二條(締約國義務)
一、本公約每一締約國承擔尊重和保證在其領土內和受其管轄的一切
個人享有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
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
分等任何區別。
二、凡未經現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規定者,本公約每一締約國承擔
按照其憲法程序和本公約的規定採取必要步驟,以採納為實施本
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
三、本公約每一締約國承擔:
(甲)保證任何一個被侵犯了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或自由的人,能得
到有效的補救,儘管此種侵犯是以官方資格行事的人所為;
(乙)保證任何要求此種補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當局
或由國家法律制度規定的任何其他合格當局斷定其在這方面的
權利;並發展司法補救的可能性;
(丙)保證合格當局在准予此等補救時,確能付諸實施。
第三條(男女平等)
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男子和婦女在享有本公約所載一切公民和政
治權利方面有平等的權利。
第四條(權利限制)
一、在社會緊急狀態威脅到國家的生命並經正式宣布時,本公約締約
國得採取措施克減其在本公約下所承擔的義務,但克減的程度以
緊急情勢所嚴格需要者為限,此等措施並不得與它根據國際法所
負有的其他義務相矛盾,且不得包含純粹基於種族、膚色、性別
、語言、宗教或社會出身的理由的歧視。
二、不得根據本規定而克減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和第二
款)、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
三、任何援用克減權的本公約締約國應立即經由聯合國秘書長將它已
克減的各項規定、實行克減的理由和終止這種克減的日期通知本
公約的其他締約國家。
第五條(超越權利限制範圍之限制)
一、本公約中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隱示任何國家、團體或個人有權利
從事於任何旨在破壞本公約所承認的任何權利和自由或對它們加
以較本公約所規定的範圍更廣的限制的活動或行為。
二、對於本公約任何締約國中依據法律、慣例、條例或習慣而被承認
或存在的任何基本人權,不得藉口本公約未予承認或只在較小範
圍上予以承認而加以限制或克減。
第三部分 實體規定
第六條(生命權)
一、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權,這個權利應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
何人的生命。
二、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
罰,判處應按照犯罪時有效並且不違反本公約規定和防止及懲治
滅絕種族罪公約的法律。這種刑罰,非經合格法庭最後判決,不
得執行。
三、茲了解:在剝奪生命構成滅種罪時,本條中任何部分並不准許本
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克減它在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
約的規定下所承擔的任何義務。
四、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
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
五、對十八歲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處死刑;對孕婦不得執行死
刑。
六、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的任何部分來推遲或阻止死刑
的廢除。
第七條(禁止酷刑或不人道刑罰)
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
罰。特別是對任何人均不得未經其自由同意而施以醫藥或科學試驗。
第八條(奴隸與強制勞動)
一、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以
禁止。
二、任何人不應被強迫役使。
三、
(甲)任何人不應被要求從事強迫或強制勞動;
(乙)在把苦役監禁作為一種對犯罪的懲罰的國家中,第三款(甲)
項的規定不應認為排除按照由合格的法庭關於此項刑罰的判決
而執行的苦役;
(丙)為了本款之用,「強迫或強制勞動」一辭不應包括:
(1)通常對一個依照法庭的合法命令而被拘禁的人或在此種拘禁假
釋期間的人所要求的任何工作或服務,非屬(乙)項所述者;
(2)任何軍事性質的服務,以及在承認良心拒絕兵役的國家中,良
心拒絕兵役者依法被要求的任何國家服務;
(3)在威脅社會生命或幸福的緊急狀態或災難的情況下受強制的任
何服務;
(4)屬於正常的公民義務的一部分的任何工作或服務。
第九條(人身自由及逮捕程序)
一、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
。除非依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
二、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時應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並應被迅
速告知對他提出的任何指控。
三、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應被迅速帶見審判官或其他
經法律授權行使司法權力的官員,並有權在合理的時間內受審判
或被釋放。等候審判的人受監禁不應作為一般規則,但可規定釋
放時應保證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階段出席審判,並在必要時報
到聽候執行判決。
四、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剝奪自由的人,有資格向法庭提起訴訟,以
便法庭能不拖延地決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時命
令予以釋放。
五、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得到賠償的權利。
第十條(被剝奪自由者及被告知之待遇)
一、所有被剝奪自由的人應給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嚴的待遇

二、
(甲)除特殊情況外,被控告的人應與被判罪的人隔離開,並應給予
適合於未判罪者身分的分別待遇;
(乙)被控告的少年應與成年人分隔開,並應盡速予以判決。
三、監獄制度應包括以爭取囚犯改造和社會復員為基本目的的待遇。
少年罪犯應與成年人隔離開,並應給予適合其年齡及法律地位的
待遇。
第十一條(無力履行約定義務之監禁)
任何人不得僅僅由於無力履行約定義務而被監禁。
第十二條(遷徙自由和住所選擇自由)
一、合法處在一國領土內的每一個人在該領土內有權享受遷徙自由和
選擇住所的自由。
二、人人有自由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
三、上述權利,除法律所規定並為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
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必需且與本公約所承認的其他
權利不抵觸的限制外,應不受任何其他限制。
四、任何人進入其本國的權利,不得任意加以剝奪。
第十三條(外國人之驅逐)
合法處在本公約締約國領土內的外僑,只有按照依法作出的決定才可
以被驅逐出境,並且,除非在國家安全的緊迫原因另有要求的情況下
,應准予提出反對驅逐出境的理由和使他的案件得到合格當局或由合
格當局特別指定的一人或數人的複審,並為此目的而請人作代表。

第十四條(接受公正裁判之權利)
一、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對任何人提出的任
何刑事指控或確定他在一件訴訟案中的權利和義務時,人人有資
格由一個依法設立的合格的、獨立的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
和公開的審訊。由於民主社會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國家安
全的理由,或當訴訟當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時,或在特
殊情況下法庭認為公開審判會損害司法利益因而嚴格需要的限度
下,可不使記者和公眾出席全部或部分審判;但對刑事案件或法
律訴訟的任何判決應公開宣布,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訴
訟係有關兒童監護權的婚姻爭端。
二、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
三、在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時,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資格享受
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證:
(甲)迅速以一種他懂得的語言詳細地告知對他提出的指控的性質和
原因;
(乙)有相當時間和便利準備他的辯護並與他自己選擇的律師聯絡;
(丙)受審時間不被無故拖延;
(丁)出席受審並親自替自己辯護或經由他自己所選擇的法律援助進
行辯護;如果他沒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這種權利;在司
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沒有足
夠能力償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費;
(戊)訊問或業已訊問對他不利的證人,並使對他有利的證人在與對
他不利的證人相同的條件下出庭和受訊問;
(己)如他不懂或不會說法庭上所用的語言,能免費獲得譯員的援助

(庚)不被強迫作不利於他自己的證言或強迫承認犯罪。
四、對少年的案件,在程序上應考慮到他們的年齡和幫助他們重新做
人的需要。
五、凡被判定有罪者,應有權由一個較高級法庭對其定罪及刑罰依法
進行複審。
六、在一人按照最後決定已被判定犯刑事罪而其後根據新的或新發現
的事實確實表明發生誤審,他的定罪被推翻或被赦免的情況下,
因這種定罪而受刑罰的人應依法得到賠償,除非經證明當時不知
道的事實的未被及時揭露完全是或部分是由於他自己的緣故。
七、任何人已依一國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後定罪或宣告無罪者,不
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審判或懲罰。
第十五條(禁止溯及既往之刑罰)
一、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依照國家法或國際法均
不構成刑事罪者,不得據以認為犯有刑事罪。所加的刑罰也不得
重於犯罪時適用的規定。如果在犯罪之後依法規定了應處以較輕
的刑罰,犯罪者應予減刑。
二、任何人的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依照各國公認的一般法律原
則為犯罪者,本條規定並不妨礙因該行為或不行為而對任何人進
行的審判和對他施加的刑罰。
第十六條(法律前人格之承認)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十七條(對干涉及攻擊之保護)
一、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
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非法攻擊。
二、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第十八條(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一、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項權利包括維持或改變他
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禮拜、戒
律、實踐和教義來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損害他維持或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強迫

三、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僅只受法律所規定的以及為保障公
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
制。
四、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尊重父母和(如適用時)法定監護人保證他
們的孩子能按照他們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
第十九條(表現自由)
一、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
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
、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
三、本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
某些限制,但這些限制只應由法律規定並為下列條件所必需:
(甲)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
第二十條(禁止宣傳戰爭及鼓吹歧視)
一、任何鼓吹戰爭的宣傳,應以法律加以禁止。
二、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
暴者,應以法律加以禁止。
第二十一條(集會之權利)
和平集會的權利應被承認。對此項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
法律以及在民主社會中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
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結社之自由)
一、人人有權享受與他人結社的自由,包括組織和參加工會以保護他的
利益的權利。
二、對此項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法律所規定的限制以及在民
主社會中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衛生或
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本條不應禁止對軍隊或
警察成員的行使此項權利加以合法的限制。
三、本條並不授權參加一九四八年關於結社自由及保護組織權國際勞工
組織公約的締約國採取足以損害該公約中所規定的保證的立法措施
,或在應用法律時損害這種保證。
第二十三條(對家庭的保護)
一、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二、已達結婚年齡的男女締婚和成立家庭的權利應被承認。
三、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
四、本公約締約各國應採取適當步驟以保證締婚雙方在締婚、結婚期間
和解除婚約時的權利和責任平等。在解除婚約的情況下,應為兒童
規定必要的保護辦法。
第二十四條(兒童之權利)
一、每一兒童應有權享受家庭、社會和國家為其未成年地位給予的必要
保護措施,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國籍或社會出身
、財產或出生而受任何歧視。
二、每一兒童出生後應立即加以登記,並應有一個名字。
三、每一兒童有權取得一個國籍。
第二十五條(參政權)
每個公民應有下列權利和機會,不受第二條所述的區分和不受不合理的
限制:
(甲)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公共事務;
(乙)*在真正的定期的選舉中選舉和被選舉,這種選舉應是普遍的和平
等的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以保證選舉人的意志的自由表達;
(丙)在一般的平等的條件下,參加本國公務。
第二十六條(法律之前平等)
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並有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這方
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護,以
免受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
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理由的歧視。
第二十七條(少數人之權利)
在那些存在著人種的、宗教的或語言的少數人的國家中,不得否認這種
少數人同他們的集團中的其他成員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實行自
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語言的權利。
*按葡萄牙共和國議會第21/92號決議規定,不適用於澳門地區。
第四部份 實施措置
第二十八條(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設立)
一、設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本公約裏以下簡稱「委員會」)。它應由十八
名委員組成,執行下面所規定的任務。
二、委員會應由本公約締約國國民組成,他們應具有崇高道義地位和在
人權方面有公認的專長,並且還應考慮使若干具有法律經驗的人參
加委員會是有用的。
三、委員會委員以其個人身分選出和進行工作。
第二十九條(委員之提名及選出)
一、委員會委員由具有第二十八條所規定的資格的人的名單中以無記名
投票方式選出,這些人由本公約締約國為此目的而提名。
二、本公約每一締約國至多得提名二人。這些人應為提名國的國民。
三、任何人可以被再次提名。
第三十條(委員之選舉)
一、第一次選舉至遲應於本公約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舉行。
二、除按第三十四條進行補缺選舉而外,聯合國秘書長應在委員會每次
選舉前至少四個月書面通知本公約各締約國,請它們在三個月內提
出委員會委員的提名。
三、聯合國秘書長應按姓名字母次序編造這樣提出的被提名人名單,註
明提名他們的締約國,並應在每次選舉前至少一個月將這個名單送
交本公約各締約國。
四、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應在由聯合國秘書長在聯合國總部召開的本公約
締約國家會議舉行。在這個會議裏,本公約締約國的三分之二應構
成法定人數;凡獲得最多票數以及出席並投票的締約國代表的絕對
多數票的那些被提名人當選為委員會委員。
第三十一條(委員之分配)
一、委員會不得有一個以上的委員同為一個國家的國民。
二、委員會的選舉應考慮到成員的公勻地域分配和各種類型文化及各主
要法系的代表性。
第三十二條(委員之任期)
一、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四年。他們如被再次提名可以再次當選。然而,
第一次選出的委員中有九名的任期在兩年後即屆滿;這九人的姓名
應由第三十條第四款所述會議的主席在第一次選舉完畢後立即抽簽
決定。
二、任期屆滿後的選舉應按公約本部分的上述各條貂行。
第三十三條(委員席位出缺)
一、如果委員會其他委員一致認為某一委員由於除暫時缺席以外的其他
任何原因而已停止執行其任務時,委員會主席應通知聯合國秘書長
,秘書長應即宣布該委員的席位出缺。
二、倘遇委員會委員死亡或辭職時,主席應立即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秘
書長應宣布該席位自死亡日期或辭職生效日期起出缺。
第三十四條(席位出缺之填補)
一、按照第三十三條宣布席位出缺時,如果被接替的委員的任期從宣布
席位出缺時起不在六個月內屆滿者,聯合國秘書長應通知本公約各
個締約國,各締約國可在兩個月內按照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為填補
空缺的目的提出提名。
二、聯合國秘書長應按姓名字母次序編造這樣提出來的被提名人名單,
提交本公約各締約國。然後按照公約本部分的有關規定進行補缺選
舉。
三、為填補按第三十三條宣布出缺的席位而當選的委員會委員的任期為
按同條規定出缺的委員會委員的剩餘任期。
第三十五條(委員之報酬)
委員會委員在獲得聯合國大會的同意時,可以按照大會鑒於委員會責任
的重要性而決定的條件從聯合國經費中領取薪俸。
第三十六條(工作人員之提供)
聯合國秘書長應為委員會提供必要的工作人員和便利,使能有效執行本
公約所規定的職務。
第三十七條(委員會之召集)
一、聯合國秘書長應在聯合國總部召開委員會的首次會議。
二、首次會議以後,委員會應按其議事規則所規定的時間開會。
三、委員會會議通常應在聯合國總部或聯合國駐日內瓦辦事處舉行。
第三十八條(委員之宣誓就職)
委員會每個委員就職以前,應在委員會的公開會議上鄭重聲明他將一秉
良心公正無偏地行使其職權。
第三十九條(職員之選出)
一、委員會應選舉自己的職員,任期二年。他們可以連選連任。
二、委員會應制定自己的議事規則,但在這些規則中應當規定:
(甲)十二名委員構成法定人數;
(乙)委員會的決定由出席委員的多數票作出。
第四十條(報告之提出義務)
一、本公約各締約國承擔在
(甲)本公約對有關締約國生效後的一年內及
(乙)此後每逢委員會要求這樣做的時候,提出關於它們已經採取而使
本公約所承認的各項權利得以實施的措施和關於在享受這些權利
方面所作出的進展的報告。
二、所有的報告應送交聯合國秘書長轉交委員會審議。報告中應指出影
響實現本公約的因素和困難,如果存在著這種因素和困難的話。
三、聯合國秘書長在同委員會磋商之後,可以把報告中屬於專門機構職
司範圍的部分的副本轉交有關的專門機構。
四、委員會應研究本公約各締約國提出的報告,並應把它自己的報告以
及它可能認為適當的一般建議送交各締約國。委員會也可以把這些
意見同它從本公約各締約國收到的報告的副本一起轉交經濟及社會
理事會。
五、本公約各締約國得就按照本條第四款所可能作出的意見向委員會提
出意見。
第四十一條(締約國義務不履行及委員會審議權限)
一、本公約締約國得按照本條規定,隨時聲明它承認委員會有權接受和
審議一締約國指控另一締約國不履行它在本公約下的義務的通知。
按照本條規定所作的通知,必須是由曾經聲明其本身承認委員會有
權的締約國提出的,才能加以接受和審議。任何通知如果是關於尚
未作出這種聲明的締約國的,委員會不得加以接受。按照本條規定
所接受的通知,應按下列程序處理:
(甲)如本公約某締約國認為另一締約國未執行公約的規定,它可以用
書面通知提請該國注意此事項。收到通知的國家應在收到後三個
月內對發出通知的國家提供一項有關澄清此事項的書面解釋或任
何其他的書面聲明,其中應可能地和恰當地引證在此事上已經採
取的、或即將採取的、或現有適用的國內辦法和補救措施。
(乙)如果此事項在收受國接到第一次通知後六個月內尚未處理得使雙
方滿意,兩國中任何一國有權用通知委員會和對方的方式將此事
項提交委員會。
(丙)委員會對於提交給它的事項,應只有在它認定在這一事項上已按
照普遍公認的國際法原則求助於和用盡了所有現有適用的國內補
救措施之後,才加以處理。在補救措施的採取被無理拖延的情況
下,此項通知則不適用。
(丁)委員會審議按本條規定所作的通知時,應以秘密會議進行。
(戊)在服從分款(丙)的規定的情況下,委員會應對有關締約國提供
斡旋,以便在尊重本公約所承認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基礎上求得
此事項的友好解決。
(己)在提交委員會的任何事項上,委員會得要求分款(乙)內所述的
有關締約國提供任何有關情報。
(庚)在委員會審議此事項時,分款(乙)內所述的有關締約國應有權
派代表出席並提出口頭和/或書面說明。
(辛)委員會應在收到按分款(乙)提出的通知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提出
一項報告:
(1)如果案件在分款(戊)所規定的條件下獲得了解決,委員會在其
報告中應限於對事實經過和所獲解決作一簡短陳述;
(2)如果案件不能在分款(戊)所規定的條件下獲得解決,委員會在
其報告中應限於對事實經過作一簡短陳述;案件有關雙方提出的
書面說明和口頭說明的記錄,也應附在報告上。
在每一事項上,應將報告送交各有關締約國。
二、本條的規定應於有十個本公約締約國已經作出本條第一款所述的聲
明時生效。各締約國的這種聲明應交存聯合國秘書長;秘書長應將
聲明副本轉交其他締約國。締約國得隨時通知秘書長撤回聲明。此
種撤回不得影響對曾經按照本條規定作出通知而要求處理的任何事
項的審議;在秘書長收到締約國撤回聲明的通知後,對該締約國以
後所作的通知,不得再予接受,除非該國另外作出了新的聲明。
第四十二條(和解委員會之設置與運用)
一、
(甲)如按第四十一條規定提交委員會處理的事項未能獲得使各有關締
約國滿意的解決,委員會得經各有關締約國事先同意,指派一個
專設和解委員會(以下簡稱"和委會")。和委會應對有關締約國提
供斡旋,以便在尊重本公約的基礎上求得此事項的友好解決;
(乙)和委會由各有關締約國接受的委員五人組成。如各有關締約國於
三個月內對和委會組成的全部或一部分未能達成協議,未得協議
的和委會委員應由委員會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以三分之二多數自其
本身委員中選出。
二、和委會委員以其個人身分進行工作。委員不得為有關締約國的國民
,或為非本公約締約國的國民,或未按第四十一條規定作出聲明的
締約國的國民。
三、和委會應選舉自己的主席及制定自己的議事規則。
四、和委會會議通常應在聯合國總部或聯合國駐日內瓦辦事處舉行,但
亦得在和委會同聯合國秘書長及各有關締約國磋商後決定的其他方
便地點舉行。
五、按第三十六條設置的秘書處應亦為按本條指派的和委會服務。
六、委員會所收集整理的情報,應提供給和委會,和委會亦得請有關締
約國提供任何其他有關情報。
七、和委會於詳盡審議此事項後,無論如何應於受理該事項後十二個月
內,向委員會主席提出報告,轉送各有關締約國:
(甲)如果和委會未能在十二個月內完成對案件的審議,和委會在其報
告中應限於對其審議案件的情況作一簡短陳述;
(乙)如果案件已能在尊重本公約所承認的人權的基礎上求得友好解決
,和委會在其報告中應限於對事實經過和所獲解決作一簡短陳述

(丙)如果案件不能在分款(丙)規定的條件下獲得解決,和委會在其
報告中應說明它對於各有關締約國間爭執事件的一切有關事實問
題的結論,以及對於就該事件尋求友好解決的各種可能性的意見
。此項報告中亦應載有各有關締約國提出的書面說明和口頭說明
的記錄;
(丁)和委會的報告如係按分款(丙)的規定提出,各有關締約國應於
收到報告後三個月內通知委員會主席是否接受和委會的報告的內
容。
八、本條規定不影響委員會在第四十一條下所負的責任。
九、各有關締約國應依照聯合國秘書長所提概算,平均負擔和委會委員
的一切費用。
十、聯合國秘書長應被授權於必要時在各有關締約國依本條第九款償還
用款之前,支付和委會委員的費用。
第四十三條(委員之特權與豁免)
委員會委員,以及依第四十二條可能指派的專設和解委員會委員,應有
權享受聯合國特權及豁免公約內有關各款為因聯合國公務出差的專家所
規定的各種便利、特權與豁免。
第四十四條 (與其他條約之程序的關係)
有關實施本公約的規定,其適用不得妨礙聯合國及各專門機構的組織法
及公約在人權方面所訂的程序,或根據此等組織法及公約所訂的程序,
亦不得阻止本公約各締約國依照彼此間現行的一般或特別國際協定,採
用其他程序解決爭端。
第四十五條(委員會之年度報告)
委員會應經由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向聯合國大會提出關於它的工作的年度
報告。
第四十六條(與聯合國及各專門機構憲章之關係)
本公約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有損聯合國憲章和各專門機構組織法中確
定聯合國各機構和各專門機構在本公約所涉及事項方面的責任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享有天然財富與資源)
本公約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有損所有人民充分地和自由地享受和利用
它們的天然財富與資源的固有權利。
第五部分 最後規定
第四十八條(簽署、批准、加入、交存)
一、本公約開放給聯合國任何會員國或其專門機構的任何會員國、國際
法院規約的任何當事國、和經聯合國大會邀請為本公約締約國的任
何其他國家簽字。
二、本公約須經批准。批准書應交存聯合國秘書長。
三、本公約應開放給本條第一款所述的任何國家加入。
四、加入應向聯合國秘書長交存加入書。
五、聯合國秘書長應將每一批准書或加入書的交存通知已經簽字或加入
本公約的所有國家。
第四十九條(生效)
一、本公約應自第三十五件批准書或加入書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之日起三
個月生效。
二、對於在第三十五件批准書或加入書交存後批准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
,本公約應自該國交存其批准書或加入書之日起三個月生效。
第五十條(適用地域)
本公約的規定應擴及聯邦國家的所有部分,沒有任何限制和例外。
第五十一條(修正)
一、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均得提出對本公約的修正案,並將其提交聯合
國秘書長。秘書長應立即將提出的修正案轉知本公約各締約國,同
時請它們通知秘書長是否贊成召開締約國家會議以審議這個提案並
對它進行表決。在至少有三分之一締約國家贊成召開這一會議的情
況下,秘書長應在聯合國主持下召開此會議。為會議上出席並投票
的多數締約國家所通過的任何修正案,應提交聯合國大會批准。
二、此等修正案由聯合國大會批准並為本公約締約國的三分之二多數按
照它們各自的憲法程序加以接受後,即行生效。
三、此等修正案生效時,對已加接受的各締約國有拘束力,其他締約國
仍受本公約的條款和它們已接受的任何以前的修正案的拘束。
第五十二條(通知)
除按照第四十八條第五款作出的通知外,聯合國秘書長應將下列事項通
知同條第一款所述的所有國家:
(甲)按照第四十八條規定所作的簽字、批准和加入;
(乙)本公約按照第四十九條規定生效的日期,以及對本公約的任何修
正案按照第五十一條規定生效的日期。
第五十三條(作準文本)
一、本公約應交存聯合國檔庫,其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
各本同一作準。
二、聯合國秘書長應將本公約的正式副本分送第四十八條所指的所有國
家。
Bookman:人文願景
http://168hy.blogspot.com/
北國風光千里冰封萬里雪飄望長城內外惟餘莽莽大河上下頓失滔滔山舞銀蛇原馳蜡象欲與天公試比高須晴日看紅裝素裹分外妖嬈
江山如此多嬌引無數英雄競折腰惜秦皇漢武略輸文采唐宗宋祖稍遜風騷一代天驕成吉思汗只識彎弓射大雕俱往矣數風流人物還看今朝

(毛澤東‧沁園春‧雪)(毛澤東詩詞,人民文學出版社1963.12.改訂本)

世界主要國家平均每人GDP與 GDP 經濟成長率、失業率

世界主要國家平均每人GDP(美元)
年度台灣韓國新加坡中國香港美國日本
971711617750X0X0X0X0X0
961685520110363702440287494514834226
951611118485311662100266404351634200
941571416533276811754251894142835593
931463314271255401484237603936736041
921358712806220691271229653730233128
911329111568211981129239923599930736
901309310243208961029246963518732179
89145191093723079939253853446336742

行政院主計處 2008/11;98.2.18公佈台灣97年
經濟部 2008/10/10

歷年 GDP 經濟成長率表現( 單位 : % )
年度909192939495969798
台 灣-2.2 4.6 3.5 6.2 4.2 4.8 5.70.12
美國0.8 1.6 2.5 3.9 3.2 3.3 2.11.3
日本0.2 0.3 1.4 2.7 1.9 2.2 2.2 -0.7
德國1.2 0.0 -0.2 1.2 0.9 2.8 2.6
法國1.9 1.0 1.1 2.5 1.7 2.0 2.1
英國2.4 2.1 2.7 3.3 1.9 2.8 2.7
新加坡-2.4 4.2 3.1 8.8 6.6 7.9 5.5 1.2
韓國3.8 7.0 3.1 4.7 4.2 5.0 4.6 2.5
香港0.6 1.8 3.2 8.6 7.5 6.9 5.3 2.2
中國8.3 9.1 10.0 10.1 10.4 10.7 10.5 9
泰國2.2 5.3 7.0 6.2 4.5 5.0 4.4 3.6
馬來西亞0.3 4.1 5.3 7.1 5.2 5.9 5.55.5
菲律賓1.8 4.3 3.6 6.1 5.0 5.4 4.84.6
印尼3.8 4.4 4.9 5.1 5.6 5.5 5.8
2001-2007資料來源 行政院主計處97.11及其他
98.2.18主計處公佈97年
主要國家失業率比較 〈單位:%〉
年月中華民國香港日本韓國新加坡美國加拿大德國英國
924.997.95.33.64.06.07.611.65.1
934.446.84.73.73.45.57.211.74.8
944.135.64.43.73.15.16.813.04.9
953.914.84.13.52.74.66.312.05.4
963.914.03.93.22.14.66.010.15.3
974.14......3.2...5.86.1......
13.803.43.83.0...4.95.88.75.2
23.943.33.93.0...4.85.88.65.2
33.863.43.83.12.05.16.08.45.2
43.813.34.03.2...5.06.18.15.3
53.843.34.03.2...5.56.17.85.2
63.953.34.13.22.25.56.27.55.4
74.063.24.03.2...5.76.17.75.5
84.143.24.23.2...6.16.17.65.7
94.273.44.03.12.26.16.17.45.8
104.373.53.73.1...6.56.27.26.0
114.643.83.93.3...6.76.37.1...
125.034.1...3.3...7.26.67.4...

行政院主計處 97
Bookman:人文願景
http://168hy.blogspot.com/
西陸蟬聲唱南冠客思深不堪玄鬢影來對白頭吟
露重飛難進風多響易沉 無人信高潔誰為表予心
(駱賓王‧在獄詠蟬并序)(唐詩三百首93)

2007世界各國GDP比較

Rank Country GDP (USD)
per capita Estimates
start after
1 Luxembourg 102284盧森堡
2 Norway 79154挪威

3 Qatar 70754卡塔爾
4 Iceland 62976冰島
5 Ireland 58883愛爾蘭
6 Denmark 57035丹麥
7 Switzerland 56711瑞士
8 Sweden 47069瑞典
9 United States 45594美國
10 Netherlands 45429荷蘭

11 United Kingdom 45301英國
12 Finland 44912芬蘭
13 Austria 44308奧地利
14 Canada 42738加拿大
15 Australia 42553澳大利亞16 United Arab Emirates 42275阿聯酋
17 Belgium 41605比利時
18 France 40782法國
19 Germany 39650德國20 Italy 35386意大利
21 Singapore 34152新加坡
22 Japan 34023日本
23 Brunei Darussalam 32501文萊
24 Kuwait 32259科威特
25 Greece 32010希臘
26 Spain 31471西班牙
27 New Zealand 29698新西蘭
— European Union 29476[1]歐盟
Hong Kong, PRC 29149中國香港
28 Cyprus 26386塞浦路斯
29 Bahrain 22109巴林
30 Slovenia 22079斯洛文尼亞
31 Israel 22073以色列
32 Portugal 20665葡萄牙
33 The Bahamas 19781巴哈馬
34 South Korea 19624韓國
35 Czech Republic 16372捷克
36 Taiwan 16274台灣
37 Malta 16049馬耳他
38 Trinidad and Tobago 15908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39 Saudi Arabia 15416沙特
40 Oman 15412阿曼
41 Estonia 15310愛沙尼亞
42 Barbados 13605巴巴多斯
43 Hungary 13560匈牙利
44 Slovakia 13227斯洛伐克
45 Antigua and Barbuda 12968安提瓜和巴布達
46 Saint Kitts and Nevis 12595聖基茨和尼維斯
47 Latvia 11826拉脫維亞
48 Croatia 11271克羅地亞
49 Poland 10858波蘭
50 Libya 10840利比亞
51 Lithuania 10472立陶宛
52 Chile 9698智利
53 Seychelles 8852塞舌爾
54 Russia 8612俄羅斯
55 Mexico 8426墨西哥
56 Venezuela 8252委內瑞拉
57 Equatorial Guinea 7895赤道幾內亞
58 Romania 7352羅馬尼亞
59 Botswana 7270博茨瓦納
60 Gabon 7218 N/A加蓬
61 Brazil 6842巴西
62 Uruguay 6616烏拉圭
63 Turkey 6548土耳其
64 Lebanon 6398黎巴嫩
65 Kazakhstan 6314哈薩克斯坦
66 Argentina 6310阿根廷
67 Malaysia 6146馬來西亞
68 Panama 5767巴拿馬
69 Saint Lucia 5747聖盧西亞
70 South Africa 5724南非
71 Mauritius 5572毛里求斯
72 Serbia 5397塞爾維亞
73 Grenada 5162格拉納達
74 Bulgaria 5116保加利亞
75 Costa Rica 5102哥斯達黎加
76 Turkmenistan 5055土庫曼斯坦
77 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 4939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
78 Suriname 4254蘇里南
79 Belize 4195伯利茲
80 Dominican Republic 4045多米尼加
81 Belarus 4013白俄羅斯
82 Jamaica 3998牙買加
83 Iran 3920伊朗
84 Fiji 3783斐濟
85 Dominica 3745多米尼克
86 Angola 3738安哥拉
87 Algeria 3702阿爾及利亞
88 Azerbaijan 3633阿塞拜疆
89 Peru 3616秘魯
90 Colombia 3614哥倫比亞
91 Macedonia 3574馬其頓
92 Thailand 3400泰國93 Bosnia and Herzegovina 3400波黑
94 Tunisia 3313突尼斯
95 Albania 3256阿爾巴尼亞
96 Namibia 3248 1994納米比亞
97 Ecuador 3243厄瓜多爾
98 Maldives 2968馬爾代夫
99 El Salvador 2841薩爾瓦多
100 Ukraine 2830烏克蘭
101 Cape Verde 2766佛得角
102 Jordan 2741約旦
103 Guatemala 2504危地馬拉
104 China 2460中國105 Morocco 2368摩洛哥
106 Swaziland 2299斯威士蘭
107 Armenia 2248亞美尼亞
108 Georgia 2186格魯吉亞
109 Tonga 2138湯加
110 Samoa 2047薩摩亞
111 Republic of the Congo 1931剛果(布)
112 Syria 1928敘利亞
113 Vanuatu 1842 1999瓦努阿圖
114 Indonesia 1824印尼115 Egypt 1739埃及
116 Paraguay 1715巴拉圭
117 Philippines 1590菲律賓118 Sri Lanka 1558斯里蘭卡
119 Mongolia 1470蒙古
120 Bhutan 1454不丹
121 Zimbabwe 1378津巴布韋
122 Honduras 1327洪都拉斯
123 Bolivia 1293玻利維亞
124 Guyana 1285圭亞那
125 Sudan 1257蘇丹
126 Moldova 1187摩爾多瓦
127 Cameroon 1110喀麥隆
128 Djibouti 1090 N/A吉布提
129 Côte d'Ivoire 1042科特迪瓦
130 Yemen 1020也門
131 Papua New Guinea 977巴布亞新幾內亞
132 India 965印度133 Nicaragua 937尼加拉瓜
134 Mauritania 928毛里塔尼亞
135 Pakistan 909巴基斯坦
136 Zambia 895贊比亞
137 Senegal 875塞內加爾
138 São Tomé and Príncipe 871聖多美和普林西比
139 Kenya 851肯尼亞
140 Nigeria 825尼日利亞
141 Vietnam 809越南142 Uzbekistan 753烏茲別克斯坦
143 Kiribati 745基里巴斯
144 Solomon Islands 704所羅門群島
145 Benin 691貝寧
146 Comoros 682科摩羅
147 Ghana 682 N/A加納
148 Chad 677乍得
149 Kyrgyzstan 663吉爾吉斯斯坦
150 Laos 653老撾
151 Lesotho 648 1996萊索托
152 Haiti 614海地
153 Cambodia 592柬埔寨
154 Mali 531馬里
155 Tajikistan 522塔吉克斯坦
156 Burkina Faso 500布基納法索
157 Guinea 464幾內亞
158 East Timor 453東帝汶
159 Bangladesh 444孟加拉國
160 Nepal 400尼泊爾
161 Mozambique 397莫桑比克
162 Central African Republic 386中非
163 Madagascar 371馬達加斯加
164 Togo 370多哥
165 Afghanistan 362阿富汗
166 Tanzania 362坦桑尼亞
167 Uganda 360烏干達
168 Niger 316尼日爾
169 Rwanda 303盧旺達
170 Eritrea 293厄立特里亞
171 Sierra Leone 270塞拉利昂
172 Malawi 257馬拉維
173 Myanmar 239緬甸
174 Gambia, The 239岡比亞
175 Ethiopia 206埃塞俄比亞
176 Guinea-Bissau 204幾內亞比紹
177 Liberia 195利比里亞
178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161剛果(金)
179 Burundi 127 N/A布隆迪
Bookman:人文願景
http://168hy.blogspot.com/
君問歸期未有期巴山夜雨漲秋池
何當共剪西窗燭卻話巴山夜雨時
(李商隱‧夜雨寄北)

2009年2月3日 星期二

世界人權宣言〈UDHR〉

世界人權宣言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聯合國大會第217A()號決議,1948.12.10
......................................................................
1948 年 12 月 10 日,聯合國五十八個會員國大會在巴黎夏佑宮 (le Palais de Chaillot) 通過第 217 A (III) 號決議並頒布《世界人權宣言》。為了紀念此《宣言》,爾後每年 12 月 10 日是為世界人權日 (la journée des droits de l'homme)。
《世界人權宣言》(Déclaration universelle des droits de l'homme)
Le 10 décembre 1948, les 58 Etats Membres qui constituaient alors l'Assemblée générale ont adopté la Déclaration universelle des droits de l'homme à Paris au Palais de Chaillot (résolution 217 A (III)). Pour commémorer son adoption, la journée des droits de l'homme est célébrée chaque année le 10 décembre.
序言 (Préambule)
鑒於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
Considérant que la reconnaissance de la dignité inhérente à tous les membres de la famille humaine et de leurs droits égaux et inaliénables constitue le fondement de la liberté, de la justice et de la paix dans le monde.

鑒於對人權的無視和侮蔑已發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汙了人類的良心,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予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布為普通人民的最高願望。
Considérant que la méconnaissance et le mépris des droits de l'homme ont conduit à des actes de barbarie qui révoltent la conscience de l'humanité et que l'avènement d'un monde où les êtres humains seront libres de parler et de croire, libérés de la terreur et de la misère, a été proclamé comme la plus haute aspiration de l'homme.

鑒於為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已鋌而走險對暴政和壓迫進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權受法治的保護。
Considérant qu'il est essentiel que les droits de l'homme soient protégés par un régime de droit pour que l'homme ne soit pas contraint, en suprême recours, à la révolte contre la tyrannie et l'oppression.

鑒於有必要促進各國間友好關係的發展。
Considérant qu'il est essentiel d'encourager le développement de relations amicales entre nations.

鑒於各聯合國國家的人民已在聯合國憲章中重申他們對基本人權、人格尊嚴和價值以及男女平等權利的信念,並決心促成較大自由中的社會進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Considérant que dans la Charte les peuples des Nations Unies ont proclamé à nouveau leur foi dans les droits fondamentaux de l'homme, dans la dignité et la valeur de la personne humaine, dans l'égalité des droits des hommes et des femmes, et qu'ils se sont déclarés résolus à favoriser le progrès social et à instaurer de meilleures conditions de vie dans une liberté plus grande.

鑒於各會員國業已誓願同聯合國合作以促進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Considérant que les Etats Membres se sont engagés à assurer, en coopération avec l'Organisation des Nations Unies, le respect universel et effectif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es libertés fondamentales.

鑒於對這些權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對於這個誓願的充分實現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Considérant qu'une conception commune de ces droits et libertés est de la plus haute importance pour remplir pleinement cet engagement.

因此現在,大會,發布這一世界人權宣言,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準,以期每一個人和社會機構經常銘念本宣言,努力通過教誨和教育促進對權利和自由的尊重,並通過國家的和國際的漸進措施,使這些權利和自由在各會員國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轄下領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認和遵行。
L'Assemblée générale proclame la présente Déclaration universelle des droits de l'homme comme l'idéal commun à atteindre par tous les peuples et toutes les nations afin que tous les individus et tous les organes de la société, ayant cette Déclaration constamment à l'esprit, s'efforcent, par l'enseignement et l'éducation, de développer le respect de ces droits et libertés et d'en assurer, par des mesures progressives d'ordre national et international, la reconnaissance et l'application universelles et effectives, tant parmi les populations des Etats Membres eux-mêmes que parmi celles des territoires placés sous leur juridiction.

主體思想
第一條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
Article premier
Tous les êtres humains naissent libres et égaux en dignité et en droits. Ils sont doués de raison et de conscience et doivent agir les uns envers les autres dans un esprit de fraternité.

平等原則
第二條
1. 人人有資格享有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為、出生或其它身分等任何區別。
2. 並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領土是獨立領土、托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處於其它任何主權受限制的情況之下。
Article 2
1. Chacun peut se prévaloir de tous les droits et de toutes les libertés proclamés dans la présente Déclaration, sans distinction aucune, notamment de race, de couleur, de sexe, de langue, de religion, d'opinion politique ou de toute autre opinion, d'origine nationale ou sociale, de fortune, de naissance ou de toute autre situation.
2. De plus, il ne sera fait aucune distinction fondée sur le statut politique, juridique ou international du pays ou du territoire dont une personne est ressortissante, que ce pays ou territoire soit indépendant, sous tutelle, non autonome ou soumis à une limitation quelconque de souveraineté.

公民、政治權利
第三條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Article 3
Tout individu a droit à la vie, à la liberté et à la sûreté de sa personne.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以禁止。
Article 4
Nul ne sera tenu en esclavage ni en servitude ; l'esclavage et la traite des esclaves sont interdits sous toutes leurs formes.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Article 5
Nul ne sera soumis à la torture, ni à des peines ou traitements cruels, inhumains ou dégradants.

第六條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人格。
Article 6
Chacun a le droit à la reconnaissance en tous lieux de sa personnalité juridique.

第七條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
Article 7
Tous sont égaux devant la loi et ont droit sans distinction à une égale protection de la loi. Tous ont droit à une protection égale contre toute discrimination qui violerait la présente Déclaration et contre toute provocation à une telle discrimination.

第八條
任何人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他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權由合格的國家法庭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補救。
Article 8
Toute personne a droit à un recours effectif devant les juridictions nationales compétentes contre les actes violant les droits fondamentaux qui lui sont reconnus par la constitution ou par la loi.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Article 9
Nul ne peut être arbitrairement arrêté, détenu ou exilé.

第十條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並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Article 10
Toute personne a droit, en pleine égalité, à ce que sa cause soit entendue équitablement et publiquement par un tribunal indépendant et impartial, qui décidera, soit de ses droits et obligations, soit du bien-fondé de toute accusation en matière pénale dirigée contre elle.

第十一條
1.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
2. 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依國家法或國際法均不構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為犯有刑事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適用的法律規定。
Article 11
1. Toute personne accusée d'un acte délictueux est présumée innocente jusqu'à ce que sa culpabilité ait été légalement établie au cours d'un procès public où toutes les garanties nécessaires à sa défense lui auront été assurées.
2. Nul ne sera condamné pour des actions ou omissions qui, au moment où elles ont été commises, ne constituaient pas un acte délictueux d'après le droit national ou international. De même, il ne sera infligé aucune peine plus forte que celle qui était applicable au moment où l'acte délictueux a été commis.

第十二條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Article 12
Nul ne sera l'objet d'immixtions arbitraires dans sa vie privée, sa famille, son domicile ou sa correspondance, ni d'atteintes à son honneur et à sa réputation. Toute personne a droit à la protection de la loi contre de telles immixtions ou de telles atteintes.

第十三條
1. 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徙和居住。
2. 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
Article 13
1. Toute personne a le droit de circuler librement et de choisir sa résidence à l'intérieur d'un Etat.
2. Toute personne a le droit de quitter tout pays, y compris le sien, et de revenir dans son pays.

第十四條
1. 人人有權在其它國家尋求和享受庇護以避免迫害。
2. 在真正由於非政治性的罪行或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的行為而被起訴的情況下,不得援用此種權利。
Article 14
1. Devant la persécution, toute personne a le droit de chercher asile et de bénéficier de l'asile en d'autres pays.
2. Ce droit ne peut être invoqué dans le cas de poursuites réellement fondées sur un crime de droit commun ou sur des agissements contraires aux buts et aux principes des Nations Unies.

第十五條
1. 人人有權享有國籍。
2. 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
Article 15
1. Tout individu a droit à une nationalité.
2. Nul ne peut être arbitrairement privé de sa nationalité, ni du droit de changer de nationalité.

第十六條
1. 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
2. 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
3. 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Article 16
1. A partir de l'âge nubile, l'homme et la femme, sans aucune restriction quant à la race, la nationalité ou la religion, ont le droit de se marier et de fonder une famille. Ils ont des droits égaux au regard du mariage, durant le mariage et lors de sa dissolution.
2. Le mariage ne peut être conclu qu'avec le libre et plein consentement des futurs époux.
3. La famille est l'élément naturel et fondamental de la société et a droit à la protection de la société et de l'Etat.

第十七條
1. 人人得有單獨的財為所有權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權。
2. 任何人的財為不得任意剝奪。
Article 17
1. Toute personne, aussi bien seule qu'en collectivité, a droit à la propriété.
2. Nul ne peut être arbitrairement privé de sa propriété.

第十八條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Article 18
Toute personne a droit à la liberté de pensée, de conscience et de religion ; ce droit implique la liberté de changer de religion ou de conviction ainsi que la liberté de manifester sa religion ou sa conviction seule ou en commun, tant en public qu'en privé, par l'enseignement, les pratiques, le culte et l'accomplissement des rites.

第十九條
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Article 19
Tout individu a droit à la liberté d'opinion et d'expression, ce qui implique le droit de ne pas être inquiété pour ses opinions et celui de chercher, de recevoir et de répandre, sans considérations de frontières, les informations et les idées par quelque moyen d'expression que ce soit.

第二十條
1. 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2. 任何人不得迫使隸屬於某一團體。
Article 20
1. Toute personne a droit à la liberté de réunion et d'association pacifiques.
2. Nul ne peut être obligé de faire partie d'une association.

第二十一條
1. 人人有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治理本國的權利。
2. 人人有平等機會參加本國公務的權利。
3.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權力的基礎;這一意志應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選舉予以表現,而選舉應依據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權,並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當的自由投票程序進行。
Article 21
1. Toute personne a le droit de prendre part à la direction des affaires publiques de son pays, soit directement, soit par l'intermédiaire de représentants librement choisis.
2. Toute personne a droit à accéder, dans des conditions d'égalité, aux fonctions publiques de son pays.
3. La volonté du peuple est le fondement de l'autorité des pouvoirs publics ; cette volonté doit s'exprimer par des élections honnêtes qui doivent avoir lieu périodiquement, au suffrage universel égal et au vote secret ou suivant une procédure équivalente assurant la liberté du vote.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
第二十二條
每個人,作為社會的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他的個人尊嚴和人格的自由發展所必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各種權利的實現,這種實現是通過國家努力和國際合作並依照各國的組織和資源情況。
Article 22
Toute personne, en tant que membre de la société, a droit à la sécurité sociale ; elle est fondée à obtenir la satisfaction des droits économiques, sociaux et culturels indispensables à sa dignité et au libre développement de sa personnalité, grâce à l'effort national et à la coopération internationale, compte tenu de l'organisation et des ressources de chaque pays.

第二十三條
1. 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工作條件並享受免於失業的保障。
2. 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權利,不受任何歧視。
3. 每一個工作的人,有權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報酬,保證使他本人和家屬有一個符合人的生活條件,必要時並輔以其它方式的社會保障。
4. 人人有為維護其利益而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
Article 23
1. Toute personne a droit au travail, au libre choix de son travail, à des conditions équitables et satisfaisantes de travail et à la protection contre le chômage.
2. Tous ont droit, sans aucune discrimination, à un salaire égal pour un travail égal.
3. Quiconque travaille a droit à une rémunération équitable et satisfaisante lui assurant ainsi qu'à sa famille une existence conforme à la dignité humaine et complétée, s'il y a lieu, par tous autres moyens de protection sociale.
4. Toute personne a le droit de fonder avec d'autres des syndicats et de s'affilier à des syndicats pour la défense de ses intérêts.

第二十四條
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閑暇的權利,包括工作時間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給薪休假的權利。
Article 24
Toute personne a droit au repos et aux loisirs et notamment à une limitation raisonnable de la durée du travail et à des congés payés périodiques.

第二十五條
1. 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在其它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
2. 母親和兒童有權享受特別照顧和協助。一切兒童,無論婚生或非婚生,都應享受同樣的社會保護。
Article 25
1. Toute personne a droit à un niveau de vie suffisant pour assurer sa santé, son bien-être et ceux de sa famille, notamment pour l'alimentation, l'habillement, le logement, les soins médicaux ainsi que pour les services sociaux nécessaires ; elle a droit à la sécurité en cas de chômage, de maladie, d'invalidité, de veuvage, de vieillesse ou dans les autres cas de perte de ses moyens de subsistance par suite de circonstances indépendantes de sa volonté.
2. La maternité et l'enfance ont droit à une aide et à une assistance spéciales. Tous les enfants, qu'ils soient nés dans le mariage ou hors mariage, jouissent de la même protection sociale.

第二十六條
1.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應當免費,至少在初級和基本階段應如此。初級教育應屬義務性質。技術和職業教育應普遍設立。高等教育應根據成績而對一切人平等開放。
2. 教育的目的在於充分發展人的個性並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應促進各國、各種族或各宗教集團間的了解、容忍和友誼,並應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
3. 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
Article 26
1. Toute personne a droit à l'éducation. L'éducation doit être gratuite, au moins en ce qui concerne l'enseignement élémentaire et fondamental. L'enseignement élémentaire est obligatoire. L'enseignement technique et professionnel doit être généralisé ; l'accès aux études supérieures doit être ouvert en pleine égalité à tous en fonction de leur mérite.
2. L'éducation doit viser au plein épanouissement de la personnalité humaine et au renforcement du respect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es libertés fondamentales. Elle doit favoriser la compréhension, la tolérance et l'amitié entre toutes les nations et tous les groupes raciaux ou religieux, ainsi que le développement des activités des Nations Unies pour le maintien de la paix.
3. Les parents ont, par priorité, le droit de choisir le genre d'éducation à donner à leurs enfants.

第二十七條
1. 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並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為生的福利。
2. 人人對由於他所創作的任何科學、文學或美術作品而為生的精神的和物質的利益,有享受保護的權利。
Article 27
1. Toute personne a le droit de prendre part librement à la vie culturelle de la communauté, de jouir des arts et de participer au progrès scientifique et aux bienfaits qui en résultent.
2. Chacun a droit à la protection des intérêts moraux et matériels découlant de toute production scientifique, littéraire ou artistique dont il est l'auteur.

第二十八條
人人有權要求一種社會的和國際的秩序,在這種秩序中,本宣言所載的權利和自由能獲得充分實現。
Article 28
Toute personne a droit à ce que règne, sur le plan social et sur le plan international, un ordre tel que les droits et libertés énoncés dans la présente Déclaration puissent y trouver plein effet.

第二十九條
1. 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因為只有在社會中他的個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發展。
2. 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只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確定此種限制的唯一目的在於保證對旁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並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
3. 這些權利和自由的行使,無論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
Article 29
1. L'individu a des devoirs envers la communauté dans laquelle seul le libre et plein développement de sa personnalité est possible.
2. Dans l'exercice de ses droits et dans la jouissance de ses libertés, chacun n'est soumis qu'aux limitations établies par la loi exclusivement en vue d'assurer la reconnaissance et le respect des droits et libertés d'autrui et afin de satisfaire aux justes exigences de la morale, de l'ordre public et du bien-être général dans une société démocratique.
3. Ces droits et libertés ne pourront, en aucun cas, s'exercer contrairement aux buts et aux principes des Nations Unies.

第三十條
本宣言的任何條文,不得解釋為默許任何國家、集團或個人有權進行任何旨在破壞本宣言所載的任何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行為。
Article 30
Aucune disposition de la présente Déclaration ne peut être interprétée comme impliquant pour un Etat, un groupement ou un individu un droit quelconque de se livrer à une activité ou d'accomplir un acte visant à la destruction des droits et libertés qui y sont énoncés.

Bookman:人文願景
http://168hy.blogspot.com/
潯陽江頭夜送客 楓葉荻花秋瑟瑟 主人下馬客在船 舉酒欲飲無管弦
醉不成歡慘將別 別時茫茫江浸月 忽聞水上琵琶聲 主人忘歸客不發
尋聲暗問彈者誰 琵琶聲停欲語遲 移船相近邀相見 添酒回燈重開宴
千呼萬喚始出來 猶抱琵琶半遮面 轉軸撥弦三兩聲 未成曲調先有情
弦弦掩抑聲聲思 似訴生平不得志 低眉信手續續彈 說盡心中無限事
輕攏慢撚抹復挑 初為霓裳後六么 大弦嘈嘈如急雨 小弦切切如私語
嘈嘈切切錯雜彈 大珠小珠落玉盤 閒關鶯語花底滑 幽咽流泉水下灘
水泉冷澀弦凝絕 凝絕不通聲漸歇 別有幽愁暗恨生 此時無聲勝有聲
銀瓶乍破水漿迸 鐵騎突出刀鎗鳴 曲終收撥當心畫 四弦一聲如裂帛

(下略)(白居易‧琵琶行并序)

2009年2月2日 星期一

經濟數據觀測表-馬政府加油,別辜負人民的期望!

項目與統計經濟成長率失業率與失業人口(這是真正的痛苦指數)GNP(GDP)
馬總統競選承諾6(2012)3(2012)3萬美元(2012)※馬總統更正為2016
台灣行政院主計處98.2.18公布:
93年為6.2;
94年為4.2;
95年為4.8;
96年為5.7;
97年為0.12
第1、2季為6.25、4.56;第3季為-1.05,第4季為-8.36
預測98年-2.97
IMF98.1.28預測98年為負3.9(四小龍)
六大外資法人預測98年大多約為-6
行政院公布:
92為4.99;
93為4.4;
94年4.13;
95為3.91;
96為3.91;
97.5為3.84%與41.6萬人;97.12.為5.03%與54.9萬人,其中,大專以上教育程度失業人數則從82年3.7萬,增加到97年的18萬,教育部鄭部長有何對策呢?
97平均為4.14
〈失業人數尚不包括隱藏性失業或休無薪假者〉
行政院98.2.18公布:
93年為15156(14633)美元
94年為16113(15714)美元
95為16532(16511)美元
96為17299(16855)美元
97年為17576(17116)美元
預測98為15957(15509)美元
◎CPI:93為1.61;94為2.31;95為0.60;96為1.8;97為3.53;預測98為0.37。〈行政院公佈〉
◎97.12出口額衰退40%;外銷訂單衰退33%。
◎大盤指數從2001年9月26日3,411點新低,融資餘額只有 1,144.5 億新台幣,經過了約6年的時間,一直爬升到2007年10月30日的9,859點新高,融資餘額為4,135.1億新台幣。
◎2008年519大盤指數收在9291.2,成交金額1501億;
520大盤重挫226.31點,收在9064.89,成交量1777億元;
5月22日大盤指數收在9008點,成交量為1,418.81億,融資餘額達到3,686.6億新台幣。
2009.2.2大盤指數收在4259,成交金額504億,融資餘額僅1204億(1.21)左右。
同一期間外資撤走5000-6000億新台幣。
據美國統計,累積至2004年底移往大陸外資共5621億美元,台灣約佔一半。
馬政府各項促進就業措施包括:
1.愛台十二項建設
2.加強地方建設擴大內需
3.立即上工計畫
4.大型搶救失業計畫
5.九十七年短期促進就業方案
6.九十八至一○一年促進就業方案
7.振興經濟方案:以「刺激消費」、「振興投資、加強建設」,以及「穩定金融、促進出口」三個基本政策為主軸,涵蓋照顧弱勢、促進消費、促進就業、優惠房貸、加強公共建設、促進民間投資、穩定金融及股市、加強中小企業融資、拓展出口、推動賦稅改革等10項方案,41項具體做法。本方案之實施,政府將投入之補貼及減稅金額合計為新台幣1,226億元。

其中擴大公共建設投資預算四年四千億,98.2.2酌加調整,自原訂第一年1000億元增加至1300億元,使得總預算自2969億元增加至3200餘億元。未來將透過增加振興經濟方案總預算300億元,加速進行公共工程,預計今年可新增15萬個工作機會,讓全年失業率低於4.5%。
政府短期內或許可以提供十多萬個工作機會,但是長期下來,國家財政絕對無法負擔,只有振興經濟,創造內需,讓企業願意擴大投資設廠,才能增加人力需求,徹底解決失業問題。

Bookman:人文願景
http://168hy.blogspot.com/
(上略)
上窮碧落下黃泉 兩處茫茫皆不見 忽聞海山有仙山 山在虛無縹渺間
樓閣玲瓏五雲起 其中綽約多仙子 中有一人字太真 雪膚花貌參差是
金闕西廂叩玉扃 轉教小玉報雙成 聞道漢家天子使 九華帳裡夢魂驚
攬衣推枕起徘徊 珠箔銀屏迤邐開 雲髻半偏新睡覺 花冠不整下堂來
風吹仙袂飄飄舉 猶似霓裳羽衣舞 玉容寂寞淚闌干 梨其一枝春帶雨
含情凝睇謝君王 一別音容兩渺茫 昭陽殿裡恩愛絕 蓬萊宮中日月長
回頭下望人寰處 不見長安見塵霧 惟將舊物表深情 鈿合金釵寄將去
釵留一股合一扇 釵擘黃金合分鈿 但教心似金鈿堅 天上人間會相見
臨別殷勤重寄辭 詞中有誓兩心知 七月七日長生殿 夜半無人私語時
在天願作比翼鳥 在地願為連理枝 天長地久有盡時 此恨緜緜無絕期

(白居易‧長恨歌)